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
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内地(以下
简称“内地”居民开始到香港特别行政(以下简“香港”
资。为服务好走出去”企业,提示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风险我们
编写了《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指南分为六个章节从香港概况、税收制度、税收征收
和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
及相互协商程序、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概述了香港投资环境。主要围绕香港基本情况及香港经济
体系特点和投资环境进行阐述。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香港现行税制。香港现行税制体系属于分类税
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本章着重列举了 3
种直接税(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8 种行为税费(差饷、应课
税品(商品税)、印花税、博彩税、酒店房租税、飞机乘客离境税、
车辆首次登记税、商业登记费)其中利得税与薪俸税不仅是香港税
制中的主要税种,也是与赴港投资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
第三章介绍了香港税收管理机构、税收居民及非居民的纳税申报
与税款缴纳流程。
第四章介绍了香港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包括同期资料、
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等法律法规,通过解读香港特别纳税调
法规和程序,降低企业境外被调查补税的风险。
第五章是关于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及相互协商程序的介绍通过
详细解读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使企业能全面了解并正确运用税收安
排消除税收歧视和重复征税,解决税收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2
可能
各类税务风险按照不同类别进行了提示
综上,指南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内地居民在香港投资经营中需要了
解及可能产生的税收问题,希望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引。
《指南》仅基于 2021 3 31 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
各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
的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
收优惠申请、税收安排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
问题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
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
.......................................................................................................
1
第一章 香港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
1
1.1 地区概况
......................................................................................
1
1.1.1 地理概况
...........................................................................
1
1.1.2 政治概况
...........................................................................
2
1.1.3 经济概况
...........................................................................
4
1.1.4 文化概况
...........................................................................
8
1.2 投资环境概述
............................................................................
10
1.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
10
1.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
13
1.2.4 投资政策
.........................................................................
14
1.2.5 经贸合作
.........................................................................
18
第二章 香港税收制度简介
...................................................................
21
2.1 概览
............................................................................................
21
2.1.1 税制综述
.........................................................................
21
2.1.2 税收法律体系
.................................................................
21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
.....................................................
22
2.2 利得税(Profits Tax)
...............................................................
26
2.2.1 居民企业
.........................................................................
27
2.2.2 非居民企
.....................................................................
42
2.2.3 其他
.................................................................................
42
2.3 薪俸税(Salaries Tax)
............................................................
42
2.3.1 居民纳税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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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2 非居民纳税人
.................................................................
58
2.3.3 个人入息课税 (Personal Assessment)
.....................
59
2.4 物业税(Property Tax)
...........................................................
61
2.4.1 概述
.................................................................................
61
2.4.2 税收优惠
.........................................................................
62
2.4.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
64
2.4.4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66
2.5 差饷 (Rate)
..........................................................................
69
2.5.1 概述
.................................................................................
69
2.5.2 税收优惠
.........................................................................
69
2.5.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
70
2.5.4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73
2.6 应课税品(Dutiable Commodity)
...........................................
76
2.6.1 概述
.................................................................................
76
2.6.2 税收优惠
.........................................................................
76
2.6.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
79
2.6.4 计税依据和税率
.............................................................
81
2.7 印花税(Stamp Duty)
.............................................................
82
2.7.1 概述
.................................................................................
82
2.7.2 税收优惠
.........................................................................
83
2.7.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
84
2.7.4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85
2.8 其他税(费)
............................................................................
94
2.8.1 商业登记费(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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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8.2 汽车首次登记税(Motor Vehicle First Registration Tax)
...................................................................................................
97
2.8.3 博彩税(Betting Duty)
...............................................
103
2.8.4 飞机乘客离境税 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
...
107
2.8.5 酒店房租税(Hotel Accommodation Tax)
...............
110
2.9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税务纾困措施
.........................................
113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
115
3.1 税收管理机构
...........................................................................
115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
115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
116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
117
3.2.1 税务登记
.......................................................................
118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
118
3.2.3 纳税申报
.......................................................................
119
3.2.4 税务检查
.......................................................................
132
3.2.5 税务代理
.......................................................................
138
3.2.6 法律责任
.......................................................................
139
3.2.7 其他征管规定
...............................................................
143
3.3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
143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
143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
...................................................
143
3.3.3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
143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
145
4.1 关联交易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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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
145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
145
4.1.3 关联申报管理
...............................................................
145
4.2 同期资料
..................................................................................
147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
147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
150
4.2.3 其他要求
.......................................................................
153
4.3 转让定价调查
..........................................................................
154
4.3.1 原则
...............................................................................
154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
154
4.3.3 转让定价调整
...............................................................
155
4.4 预约定价安排
..........................................................................
159
4.4.1 适用范围
.......................................................................
159
4.4.2 程序
...............................................................................
160
4.5 受控外国企业
..........................................................................
163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
163
4.7 资本弱化
..................................................................................
163
4.8 法律责任
..................................................................................
163
第五章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及相互协商程序
................................
165
5.1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
..............................................................
165
5.1.1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
....................................................
165
5.1.2 适用范围
.......................................................................
167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
169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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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香港税收抵免政策
.......................................................
175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
175
5.1.7 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原则
...................................
176
5.1.8 在香港享受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的手
..
176
5.2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
.....................................
180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
180
5.2.2 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
..........................
180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
...................................................
186
5.2.4 启动程序
.......................................................................
188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
...................................................
191
5.2.6 仲裁条款
.......................................................................
192
5.3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争议的防范
.........................................
192
5.3.1 税收安排争议概念
.......................................................
192
5.3.2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现
......
193
5.3.3 妥善防范和避免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争议
..............
193
第六章 在香港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
195
6.1 信息报告风险
..........................................................................
195
6.1.1 登记注册制度
...............................................................
195
6.1.2 信息报告制度
...............................................................
195
6.2 纳税申报风险
..........................................................................
196
6.2.1 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
..........................
196
6.2.2 在香港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
196
6.2.3 在香港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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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调查认定风险
..........................................................................
197
6.3.1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
197
6.3.2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
197
6.3.3 常设机构风险
...............................................................
198
6.3.4 技术性无形资产利润权属的风险
..............................
198
6.3.5 混合错配风险
...............................................................
198
6.3.6 集团资金池的内部融资税务风险
..............................
199
6.3.7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
199
6.4 享受税收安排待遇风险
..........................................................
200
6.4.1 未正确享受税收安排待遇的风险
..............................
200
6.4.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
201
6.5 其他风险
..................................................................................
202
6.5.1 并购重组的税务风
...................................................
202
6.5.2 投资退出的税务风
...................................................
202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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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香港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1.1 地区概况
1.1.1 地理概况
【地理位置香港是我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之一由香港岛、
龙以“新界”( 262 个离岛)组成陆地总面 1110.2 平方
公里。香港位处中国南部,北靠广东省、西背珠江口及澳门、濒临南
海,介于北纬 22°8′ 35′、东经 113°49′至 114°31′之间,
所处时区为 8 时区。
香港地形主要为丘陵,最高点为海 958 米的大帽山。香港的平
地较少,约有两成土地属于低地,主要集中在新界北部,分别为元朗
平原和粉岭低地,都是由河流自然形成的冲积平原其次是位于九龙
半岛及香港岛北部,从原来狭窄的平地外扩张的填海土地。
【行政区划】香港分为香港岛、九龙、新界东、新界西四部分,
又细分为 18 个区。
香港岛:中西区、湾仔区、东区、南区
九龙: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黄大仙区、观塘区
新界东:北区、大埔区、沙田区、西贡
新界西: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葵青区、离岛区。
【自然资源受自然环境的限制香港自然资源匮乏。香港食用
淡水的 60%以上依靠广东省供给。矿藏有少量铁铝、锌、钨、绿柱
石、石墨等。香港临近大陆架洋面广阔,岛屿众多,有得天独厚
渔业生产的地理环境。香港有超过 150 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海产主要
是红衫、九棍、大眼鱼、黄花鱼、黄肚和鱿鱼。农业主要是少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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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花卉养猪,农副产
60%需内地供应
【气候条件香港属于四季分明的海洋性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年
气温较高,年平均温度 23.3℃。夏炎热且潮湿,温度约在 27
33℃之间;冬天凉爽而干燥。夏秋之间,时有台风吹袭,7-9 月是香
港台风较多的季节,且在 5-11 月期间都有可能受不同强度的热带气
旋吹袭。
【人口分布截至 2020 年年底,香港人口为 748.18 万人,比上
年减少 0.3%,其中男性 341.63 万人,女性 406.55 万人。香港是世界
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
1.1.2 政治概况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对港方针“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
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
体制。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
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
人民政府任命。现任行政长官为林郑月娥2017 3 月当选,
2022 6 30 日。
【行政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政府的长是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 3 (政务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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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司和律政司)、13 局(公务员事务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教育局
环境局、食物及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运输
及房屋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展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创新及
科技局),还有申诉专员公署、廉公署、审计署政策创新与统筹
办事处等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的部门。
【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
关,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届立法会的任期为 4 年, 70 个议席。第六届立法会于 2016 9
选举产生,任期由 2016 10 1 日开始,至 2021 年年底,立法
主席为梁君彦议员。
【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
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现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张
举能(于 2021 1 11 日获委任)。
【对外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
交事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
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
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 Hong Kong, China)的名义,单独地
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
关协议。
香港参与的国际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
行集团、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
资银行、国际结算银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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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3 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公布接受香
港申请,经香港立法会财委会通过拨款,认缴亚投行股本后,香港正
式成为亚投行的一员。
1.1.3 经济概况
1997 年,中国府按“一国两制的原则对香港恢复行使
权。香港在回归后保持原有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香港发
行和流通自己的货币——港元,运行自己成熟的财政和金融体系
施自己的出入境政策。截至 2021 4 月,全球超 168 个国家和地
区的公民或居民可以免签证进入香港。
香港是一个贸易自由港,除了烟、烈酒和动力用的燃油(汽油、
柴油等)之外,香港不对其他进口物品征收关税。香港是亚太地区乃
至国际的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拥有邻近很多国
家和地区不可替代的优越地位。
香港是继纽约和伦敦之后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和市
场紧密联系。政府的政策是维持和发展完善的法律架构、监管制度、
基础设施及行政体制,为参与市场的人士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
金融及货币体系稳定,使香港能有效地与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竞争。
港地理位置优越,是连接北美洲与欧洲的桥梁,与内地和其他东南
经济体系联系紧密,又与世界各地建立了良好的通讯网络,因此能够
成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此外,资金可以自由流入和流出香港,
是一项重要的因素。
香港是联系东南亚、欧美、大洋洲的枢纽,是亚太地区的交通、
旅游中心要的达。目前
186 个国家和地区的 472 个港口有航运往来,形成了以香港为枢纽,
航线通达五大洲、三大洋的完善的海上运输网络。以吞吐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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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的集装箱港口更是全球最繁忙的港口之一。以乘客量和国际货物处
理量计算,香港国际机场是世界最繁忙的机场之一
【货币】香港货币港元可以自由兑换。所有主要货(例如人民
币、美元、英镑、日元等)都可以在银行以市场价兑换。
【外汇管理】香港外汇管制,但海关定入境者携超过 12
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现金或不记名可转让的票据等均需申报。
香港的大部分银行都提供人民币服务香港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
金流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汇回本国,都无限制。资金可
随时进入或撤出香港。
香港的外汇市场成熟活跃与海外金融中心保持密切的联系
保外币交易得以每天 24 小时在全球市场不停进行。内地企业可在香
港银行开立多种货币账户,使用不同货币方便业务往来或进行投资。
【银行机构】香港是全球主要银行中心之一,截至 2020 年底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银行业机构共 189 家,其中,持牌银行、有限
制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分别有 160 家、17 家和 12 家。银行体系
认可机构资产总额 25,87 万亿港元,存款总额 14,51 万亿港元,贷款
及垫款总额 10,50 万亿港元。据国际结算银行调查显示,2019 年,
港是亚洲第二大和全球第四大外汇市场,平均每日成交额为 6321 亿
美元。
截至 2021 3 月底,在内地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共有 17 家持
牌银行和 2 家代表处在香港经营业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机构已在香港开展分行业务。其他
内地商业银行包括北京银行、东莞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华夏
银行及平安银行则在香港设有代表处。
内地投资者可在香港的银行开设往来账户,以方便其公司的日常
商业运作。投资者可以个人名义或香港公司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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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开设银行账户需出示以下文件的正本或由注册律师
计师或公司董事签署验证的副本。所需文件可能因个别银行而异,
要包括:
(1)公司注册证书;
(2)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3)公司商业登记证;
(4)公司中关于开设银银行
账户的记录
(5)授权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通行证件及入境签注
(6)每家银行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有些银行可能要求公司提供咨
询人信息。
【保险公司香港是最发达的保险市场之一人均保费支出维持
在高水平,吸引多家全球顶级的保险公司赴港拓展业务。香港主要的
保险公司有英国保诚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法国 AXA 安盛
保险公司等。截至 2020 12 月底,香港共有 164 家获授权保险公司
其中约半数在海外注册成立在海外注册的保险公司中,百慕大、
国和美国公司数量居于前列。
【融资条件一般的银行服务(例如经营资金融资、贸易融资等)
香港的银行都可以提供,但每家银行的贷款条件(如息率、抵押品等)
则视可预见的风险及所提出的特别信贷而有所不同
香港拥有世界级的金融体系及低税率对创业人士非常具有吸引
力。香港创业基金的总
140 亿美元。此,香港 1997 年成了香港创业基金协会,
广及保障创业基金在香港的利益。
香港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融资及资产管理中
心。自中央人民政府 2009 7 月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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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以来,香港的离岸人民币业务迅速扩大,成功推出了多种以人民币
计价的金融产品和票、债券2020
年底,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存款(含未偿还存款证)总额为 7,572 亿
元,未偿还点心债为 1,798 亿元,2020 年经香港银行处理的人民币贸
易结算总额 6.3 万亿元,人民币债券发行额为 586 亿元。截至 2020
12 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 7,217 亿元。
【对外贸易香港是世界第七大贸易经济体,是全球成衣、钟表、
珠宝、玩具、游戏、电子和某些轻工业产品的主要出口地之一。2020
年,香港对外货物贸易总额 8.20 万亿港元,其货物出口(
港产品出口和转口)3.93 万亿港元,进口 4.27 万亿港元。2020 年,
香港对外服务贸易总额为 0.89 万亿港元,其中服务输出 0.49 万亿
元,服务输 0.40 万亿港元。
【证券市场香港是亚太地区乃至国际的金融中心,不仅有完善
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构,更沿用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加上网
络遍及全球的银行体系,令资金和资讯均全面流通且不受限制配以
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作为后盾,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融
资和投资的平台。
香港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为香港交易所,其下辖的证券市场
设有主板和创业板两个交易平台。主板市场专供营业记录出现盈利的
公司进行融资,创业板市场则为各行各业及任何规模的创业公司提供
融资机会。
香港股市在全球具有较大影响力,截至 2020 年底在香港交易所
挂牌(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达 2,538 家,股票总市值达 47.523
万亿港元。2020 年股票市场总集资额达 7,436 亿港元,其中 IPO 集资
3,975 亿港元。香港也是内地企业重要的离岸集资中心。截至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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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1 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有 1,319 家,其中包括 H 股、
红筹股及民营企业,总市值为 38.07 万亿港元,占市场总值 80.1%。
“沪港通”“深港通”是香港和上海、深圳股票交易所的合作
计划,使香港和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地交易所的交易和结算系统来
交易对方市场的证券。2014 11 月及 2016 12 月,“沪港通”“深
港通”分别开通“债券通”为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的
全新计划,使内地与境外投资者通过在香港建立的基础设施联接
对方市场买卖债券。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包括“北向通”
与“南向通”。“北向通”已于 2017 7 3 日开通,香港及其他
国家与地区的投资者可经由香港与内地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
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未来将适时研究扩
至“南向通”
1.1.4 文化概况
【人口构成香港居民中,原籍以广东省为主,居住在香港的外
籍人士主要来自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印度。
【语言】语言上,中、英文同属香港的法定语言。政府机关、
律界、专业人士和商界均广泛使用英文
【宗教】香港是介于东西方文化之间、兼容并蓄的多元化社会,
宗教呈多元化特色,信众以佛教、道教、基督教、罗马天主教伊斯
兰教为主。另外,孔教、印度教、锡克教和犹太教都拥有不少信众。
香港有宗教信仰者 300 万人左右。
【教育】香港的教育制度包括幼儿园、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
殊教育、专上教育、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教育等为促进学习成效,
政府一直以来都致力推行以母语(中文)为本地学校的主流教学语言。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9
由于中文和英文同是香港的法定语言,所以政府投放大量资源培养
学生两文(中文和英文)三语(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的能力。
香港的学校分为三大类即完全由政府开办的公立学校、完全由
政府资助并由志愿团体管理的资助学校,以及私立学校(其中有部分
私立学校接受政府资助)教育是香港特区政府公共开支中最大的项
目之一,预算开支约占经常性公共开支总额的五分之一。政府设有学
生资助计划,确保学生不会因经济问题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科技】2015 11 月,香港创新及科技局正式成立,成为香港
特区政府下属的专门推动科技、资讯及产学研协同发展的 13 个决
策局。同年 12 月香港科学院成立,成为香港民间在基础科研领域的
第一家机构
2019 年,香港研发总开支为 263.33 亿港元,研究及发展开支占
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为 0.92%。其中工商机构研发开支 116.16 亿港元,
高等教育机构研发开支 134.32 亿港元,政府机构研发开支 12.84 亿港
元。
香港大专院校仍然是推动研发成果商品化的重要力量,六所本地
大学已各自成立技术转移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香港特区政府不是研发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但政府一直推动研发
活动,提供资金及基础建设的支持。政府在 1999 年成立了创新及科
技基金以支持能提升创新及科技的项目。截至 2020 2 月,政府通
过创新及科技基金金额累计 4.81
亿元港元。香港特区政府通过成立香港科学园及各个研发中心提供
基础建设以促进技术提升及发展。
【医疗】香港特区政府为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政府为主
导主办一体化医疗健康护理服务,为市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医疗
健康服务。香港特区政府将香港分为 5 个区,分设 5 个区域性中心医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0
院作为该区医疗服务的总枢纽和联络中心。此外,配以地区医院、
通诊所和专科诊所。香港居民只要持身份证,支付少许费用,便可以
得到政府医院和政府补助医院的医疗服务。香港有公立医院、私人医
院,此外还有公立专科门诊及社区医疗服务。目前,香港约 94%的医
疗服务由公立医院提供,剩余 6%由私立医院提供。
香港医院管理局是一个法定机构,负责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医院。
医院管理局下辖多间医院、专科诊所和外展服务为病人提供医疗和
康复服务。
1999 7 月,法会过了《中医药条例》。据《医药
例》设立了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以执行各项中医药的规管措施。
截至 2020 年,由医院管理局、非政府机构及本地大学三方协作并由
非政府机构营运的中医教研中心共有 18 间。
1.2 投资环境概述
1.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香港地理位置优越,是亚洲最国际化的都市之一。香港法律健全,
税负低,设施完备,既是内地企业走向全球的桥梁,也是内地企业理
想的融资平台。
2021 3 月英国伦敦智库发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香
港在全球十大金融中心中排名第四,仅次于纽约、伦敦和上海;2020
10 月公布的中国城市竞争力 18 次报告中,香港的综合经济竞争
力再度排第二位。此外在宜居竞争力及可持续竞争力排名中,香港均
位居榜首。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香港在全球 190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 3 位。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1
世界经济论坛 2019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香港在全球最
具竞争力 141 个国家和地区中, 3 位。2020 ,香港按
市价计算的 GDP 27,107
1
亿港元,相 2019 年下降 5.4%,人均本
地生产值为 36.23 港元。2020 ,基本通胀率为 0.3%,物
于温和增长态势。2020 年底,劳动人口 389 万,失业率为 5.8%。
香港经济以服务业为主,服务业占 GDP 比重高达 90%以上。在
服务业内的主要经济活动中,进出口贸易、批发及零售业合计在 2019
年占以基本价格计算的本地生产总值的 19.5%,其次是金融及保险业
(21.2%),政、社会服务19.6%)产、
及商用服务(10.1%)运输、仓库、邮政及速递服务业(5.5%)
信息通讯3.5%)以及宿及服务(2.8%。其
金融服务、旅游、贸易及物流和专业及工商支持服务被视为香港经济
的四个主要行业,它们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制造不少就业机会,
香港经济动力的源泉。
1 香港 2016-2020 年宏观经济数据
年度
本地生产总值
(以 2018 年环比
量计算
私人消费开支
政府消费开支
本地固定资本
形成总
百万
港元
百万
港元
按年
变动
百分
百万
港元
按年
变动
百分
百万
港元
按年
变动
百分
2016
2,655,963
1,743,134
2.0
262,522
3.4
584,014
-0.1
2017
2,756,652
1,838,836
5.5
269,972
2.8
602,265
3.1
2018
2,835,119
1,936,117
5.3
281,420
4.2
612,439
1.7
2019
2
2,799,698
1,915,029
-1.1
295,663
5.1
537,040
-12.3
1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数据,该数字为修订数字,将于日后修订
2
3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数据,该数字为修订数字,将于日后修订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2
2020
3
2,627,741
1,722,087
-10.1
318,658
7.8
475,016
-11.5
2 香港 2016-2020 年宏观经济数据(续)
年度
货物出
(离岸价)
服务输
货物进
(离岸价)
服务输
百万港
按年
变动
百分
百万港
按年
变动
百分
百万港
按年
变动
百分
百万港
按年
变动
百分
2016
4,043,319
1.6
824,856
-3.5
4,189,430
0.7
610,244
2.0
2017
4,304,172
6.5
847,623
2.8
4,494,070
7.3
622,700
2.0
2018
4,453,350
3.5
886,883
4.6
4,706,347
4.7
639,947
2.8
2019
4
4,247,430
-4.6
796,413
-10
.2
4,360,826
-7
.3
624,533
-2
.4
2020
5
4,235,001
-0.3
503,511
-36
.8
4,270,473
-2
.1
405,105
-3
5.1
1.2.2 资源储备及基础设
【公路】香港道路使用率高,位居世界前列。截至 2020 年,
港公路道路全长 2150 公里。香港目前共 19 条主要行车隧道1369
座行车天桥及桥梁,1458 人天桥及行隧道,方便货流通。
2018 10 24 ,港澳大桥正式车。港珠澳大桥工程路线
自香港际机场附近的港口岸人工岛,向西接珠海/澳门口岸人工
岛、珠海连接线,止于珠海洪湾,总长约 55 公里(其中珠澳口岸到
香港口岸 41.6 公里)。香、珠海、澳门三地间的时空距离
大缩短,驾车从香港到珠海、澳门,将从 3 小时缩短至 45 分钟,珠
三角西部都将被纳入香港 3 小时车程范围。
【铁路】香港现有铁路网络路轨总长度超过 262.2 公里,铁路网
线包括东铁线、观塘线、荃湾线、港岛线、东涌线、机场快线、将军
4 5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数据,该数字为修订数字,将于日后修订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3
澳线、西铁线、屯马线(一期)南港岛线及迪斯尼线。香港目前建
设中的铁路项目计划有沙田至中环线(沙中线)此外,港铁与内地
6 个城市(北京、上海、广州东莞、佛山、肇庆)开通了城际直通
列车业务,其中,广九直通车每天往返两地车次达 12 (24 班)
车,其中 10 对中途停靠东莞市常平站,有 1 对由肇庆到发,中途停
靠佛山站。2018 9 月,广深港高速铁路建成通车,香港加入
高速铁路网,与内地 40 多个城市连接
【空运】香港国际机场是全球最繁忙的机场之一有超过 100
航空公司使用香港国际机场,每日提供大约 1150 班航班往来全球
220 个航点,覆盖 20 亿人口。目前香港已与内地 56 个城市直接通
航。2019 年客运量达 7129 万人次,飞机起降量达 41.97 万架次。此
外,香港机场也是全球处理国际货物最繁忙的场之一2019 年香
港机场航空货运量 470.4 万吨,位居全球各地机场国际空运货物吞吐
量第一位。
【水运】香港既是南亚太区的枢纽港,也是内地的转口港。香港
的航运业不断蓬勃发展,2019 年港口货柜吞吐量 1830 万标准箱。
2019 年,以货柜吞吐量计算,香港在全球排名第八
1.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香港经济以服务业为主,是全球服务业 GDP 比重最高的经济
体。在过去 10 年间,服务业在香港经济体系中维持着重要地位。金
融、贸易及物流、旅游和工商及专业服务是香港经济的 4 个主要行业。
4 个主要行业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并创造就业,是香港经济发
展动力之所在。另一方面,香港具有明显优势可进一步发展的六项产
业是文化及创意产业、医疗产业、教育产业、创新及科技产业、检测
及认证产业,以及环保产业。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4
此外,服务业在保持香港对外贸易增长方面担当重要角色2020
年由于新冠疫情爆,服务输总额 5,035 亿港元, 2019 年下
2,929 亿港元,在以往年度服务输出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的旅游仅占
服务输出总额的 4.3%,而金融服务和运输则分别 2020 年占服务输
出总额的 34.72%和 33.25%。
金融服务业包括跨境服务资产管理、绿色金融、证券市场、
售债券等。香港是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拥有全球最大的
资金池。人民币在国际上已获广泛应用,人民币贸易结算资产和相
关金融服务的需求会随之增加,带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各类交易。
此外,香港也是亚太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和投资平台,业务发展迅
速。
1.2.4 投资政策
1.2.4.1 投资主管部
对于外来投资,无需香港特区政府审批。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
署是香港吸引外来投资的主管部门,专门向外界推广香港作为亚洲投
资及营商中心的各种优势。投资推广署的服务范围包括提供最新的投
资环境报告、香港产业结构概况、营商成本分析、政府重要资料及出
版物等,并协助投资者办理注册、申请工作签注、商标注册等手续,
同时帮助来港投资企业与商业机构建立网络和联系
2020 香港投资推广共协 317 海外及内地企在港开业
或扩展业务。上述 317 个项目来自 34 个经济体,其中来自内地为最
大投资来源地,其次是英国(38 家)美国(35 家)日本(23 家)
和新加坡(22 家)。若以行业划分,则以创新科技业、金融科技业、
旅游与服务业、运输与工业的项目占大多数。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5
1.2.4.2 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外来投资者和本地投资者进入的行业】在所有香港现行法
律允许经营的商业活动中,极少行业是完全禁止私人和外来投资者参
与的。但在众多允许经营的行业中,赌博业是受政府管制最严格的行
业。目前,根据《2000 年赌博(修订)条例草案》《博彩税条例》
在香港可进行的经营性赌博活动包括由香港赛马会(非营利性机构)
主办的赛马、六合彩和足球博彩,以及由香港特区政府影视及娱乐
务管理处处长批准的其他博彩活动,进行除此以外的其他所有经营性
质的赌博活动都是违法行为。香港赛马会的收益,扣除了派彩、税金、
营运开支及储备金,余额作为社会公益慈善用途。
【有条件进入的行业】香港特区政府并无统一立法规定各合法行
业的进入条件,但包括电讯、广播、交通、能源、酒制品销售、餐厅、
医药和金融等在内的多个行业,除商业登记外,都要向有关政府部
另外申请相关行业的牌照。例如电讯行业参与者应向电讯管理局申请
电讯牌照,而设立银行要向香港金融管理局申请银行牌照。
除银行和保险等少数行业外,一般而言,政府并没有硬性规定这
些要申领牌照行业的进入条件,尤其是对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没有明文
限制。以申请无线电广播转播电台牌照为例,除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外,
申请人只需说明设置无线广播转播电台的技术详情如提供系统配置
的图则和说明接收器发射器位置以及系统覆盖区域广播节目清单等。
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无与注册资本有关的证明文件整个审批过程以
申请人在技术方面具备的条件为主要考虑因素。
但对于银行而言,要取得牌照,必须拥有数目相对庞大的资金。
根据《银行业条例》要申请开设可以接受公众任何数额和任何期
存款的持牌银行,申请人实收资本必须达到 3 亿港元,而总资产和公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6
众存款必须分别达到 40 亿和 30 亿港元。对于类似银行的行业而言,
进入资格的审查将看重申请人的资金能力,而不是技术。
【重点鼓励投资者进入的行业】原则上,除赌博业外,香港特区
政府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任何行业的投资但为了香港的经济转型及
可持续发展,香港特区政府非常欢迎商业和专业服务、金融服务、
息科技、媒体及多媒体、科技、电讯服务、旅游及娱乐、贸易服务业
和运输等 9 大行业的外来投资者来港投资此外,香港特区政府投资
发展 6 大优势产业,包括:创新及科技、医疗、教育、检测和认证、
文化及创意、环保产业。
【对执业者资格有限制的行业】香港有很多行业对执业者的资格
都是有限制的。主要包括医生、律师、会计师、测量师和工程师等。
(1)医生。要在香港成为执业医生,首先要取得香港大学或香港中
文大学医学院颁发的学位。如果医学学位并非在香港取得,就必须通
过医务委员会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学位或通过考试后,申请人还要
在医院实习一段时期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2)律师。香港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种。大律师是诉讼律师,
专门负责法庭诉讼辩护,在法庭享有充分发言权律师又称为事务律
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事务,例如商务等。律师也可以参与诉讼,但在
法庭的发言权有限制。无论要成为律师还是大律师,都必须首先取得
法律学士学位,还要攻读为期一年的法律深造文凭。要成为大律师,
取得文凭后必须在有经验的执业大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然后再经大
律师公会考核通过,才能成为执业大律师。要成为事务律师,取得文
凭后在有经验的事务律师指导下,在律师事务所内实习两年,经律师
公会考核后,才能成为执业律师。
(3)会计师。要成为香港注册会计师,必须得到香港会计师公会的
认可。无论是会计专业学位持有者还是非会计专业学位持有者,都必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7
须通过公会的会计师资格考试。而非会计专业学位持有者在参加会计
师资格考试前还要参加指定的文凭课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会
计师也可以取得香港会计师的资格,但必须通过公会专为此类申请人
设立的专门考试。通过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在取得 3-5 年经验后就可以
成为注册会计师。而要成为执业会计师在此基础上,还要再通过一
门考试以及积累更多的经验。
(4)测量师。要成为测量师必须得到香港测量师学会的认可。学会
的会籍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名誉会员级、专业会员级、技术会员级
及培训会员级,其中专业会员级会员属于正式会员另外,测量师按
会员的专业可分为五个不同类别,分别为建筑测量、产业测量、土地
测量、工料测量和规划及发展。一般而言,申请人取得学会认可学历
后,可加入学会成为培训会员级会员,然后再通过资格考试及训练,
逐级向上提升,直至成为专业会员级会员。另外,合格的测量师亦可
通过互认协议认可的海外专业测量学会会籍,申请成为学会的会员。
(5)工程师。香港负责管理工程师专业资格的机构是香港工程师学
会。学会所颁授的会员资格,获得香港特区政府承认与测量师类似,
学会会员资格分为多个级别。要成为初级学会会员,必须向学会提交
申请,学会在评估申请人的学历和专业能力后,才会批准申请人的
请。之后,随着经验和资历增加,会员也可申请成为更高级别的会员。
1.2.4.3 投资方式的规定
在香港,法律允许海外投资企业可选择以不同的商业形式在香港
从事营商活动,如私人有限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表
处、合伙制、独资制或联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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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香港从事经营活动,除自行登记设立公司外,最快捷的方式是
收购合并,获得现成香港公司直接取得市场、资金国际网络及有
关经营人才
1.2.5 经贸合作
【贸易伙伴香港的主要贸易伙伴为内地、美国、中国台湾、
本、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印度、越南、国。2020 年,出口
前十位的贸易伙伴为内地、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印度、越南、
兰、新加坡、德国和韩国;进口前十位的贸易伙伴为内地、中国台湾
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和菲律宾。
【国际协议】香港 1997 6 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
协定》。香港已分别与内地(2003 年)、新西兰(2010 年)、欧洲
自由贸易联盟国家(2011 年)、智利(2012 年)、澳门特别行政
(2017 年)、东盟十(2017 年)、格鲁吉亚(2018 年)及澳大利
亚(2019 年)订了自由贸易协议。香港与马尔夫已就双方
签订自由贸易协议完成了谈判。
香港至今已与其他经济体签订了 22 份投资协议。其中,协议已
生效的有东盟、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加拿
大、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科威特、
荷兰、新西兰、瑞典、瑞士、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香港
与墨西哥已签署投资协定,与巴林、马尔代夫、缅甸已完成投资协议
的谈判,与伊朗、俄罗斯及土耳其的投资协议在谈判中。
【辐射市场】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外贸依存度髙,
服务业总产值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 90%。香港对世界贸易
组织服务业和非农产品关税减让两议题的谈判进程尤为关切。香港于
2014 12 月成为全球首个批准 WTO 易便利化协议成员。香港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单独成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该组织
的年会活动,并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递交材料。
经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 2000 年在香港设立“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香港分处”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统筹
港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活动。
香港处于亚太区中心,可以辐射整个亚太区市场是企业统筹及
管理区内业务,设立区域总部的理想之地。
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有下列优势和便利条件:一是香港是全球最
自由的经济体之一,对外来或离岸投资、资金流动调配以及企业的
籍等均没有限制;二是香港实行自由贸易,没有贸易壁垒,一般贸易
均无需缴付关税,同时绝大部分商品也无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三是
香港法制健全、透明度高,政府廉洁公正、办事效率高四是税制简
单、税率低;五是资讯发达,有利于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和建立销售网
络。
【香港与内地经贸关系据商务部统计2019 1-12 月,内地
与香港货物贸易额 2880 亿美元,同比下降 7.2%,占内地对外货物贸
总额 6.6%。内地对香港出口 2789 亿美元,同比下 7.6%;自香港
91 亿美元,同比上升 6.9%。
据商务部统计,2019 1-12 月,内地对香港直接投资 905.5 亿
美元,占投资总额 1369.1 亿美元的 66.1%,同比增长 4.2%。截至 2019
12 月底,内地对香港直接投资存量 12753.55 亿美元,占投资存量
总额的 58.0%(截至 2018 12 月底为 21988.8 亿美元)。
2019 1-12 , 290
份,金额 80.56 亿美元,完成营业额 63.7 亿美元,在港劳务人数 52345
人。截至 2019 12 月底,内地在港累计完成营业额 737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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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03 6 29 日,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
密经关系排》以下 CEPA),并 2004 实施
2015 11 27 日,《CEPA-务贸协议》的署,标志内地
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两地经贸合作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10 多年来,CEPA 实施顺利,成效显著。
2017 6 28 日,两地签《CEPA 投资协议》《CEPA 经济
技术合作协议》两份协议的签署,是内地与香港在“一国两制”
架下,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作出的特殊经贸安排,充分体现了中央对
港经济发展和长期荣稳定的支持。2019 11 21 日,两地签署
《CEPA 投资议》协议 2020 6 1 日起施,
步提升内地对香港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开放水平,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
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让香港业界能更好地参与内地市场发展截至
2020 3 月底,香港工贸署共签发原产地证书 190,669 份;香港服务
提供者证明 3,297 份,其中运输服务及物流服务最为踊跃,共核发
证明书 1402 份,占核发总数的 42.5%。截至 2019 年底,内地赴港“个
人游”旅客累计超过 3 亿人次。
2019 2 月,粤港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式公。在
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将积极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连同澳门、
广州和深圳,香港将为区域发展的核心引擎之一。
2020 10 30 香港与广东两地签署实施《粤港合作框架
协议》以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进一步深化粤港两
地合作为方向和目标,进一步便利粤港居民交流改善两地居民生活
质量、推进创新及科技发展、加强不同界别和产业合作,有助粤港两
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21
第二章 香港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税收是香港特区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除特定行业和登记费用外,
现行香税制,主要是个人或企业取得来源于香港的营业利润、薪金
租金三所得征税。香特区政府未就销售环节或资本增值方面征税(
没有增税等),即在品全部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基本上都不征税。
外,香港一般不会对股息和其他资本性所得课征税收。
香港现税制体系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之征收行为税和
财产税等,主要税费)种如下:薪俸税(Salaries Tax)利得税(Profits Tax)
物业税(Property Tax)差饷(Rate)印花税(包括额外印花税(Stamp
Duty and Special Stamp Duty)博彩税(Entertainment Tax)应课税品(商
品税)(Dutiable Commodities)酒店房租税(Hotel Accommodation Tax)
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First
Registration Tax) 、商业登记费(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2.1.2 税收法律体系
目前,港的主要税收法律是《中华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
局税务条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及其附例《务规则》(Inland
Revenue Rules)。《税务条例》制定 1947 年,历经多次税项修订后,
保持简单(Simple)低税率(Low Tax Rate)及地域来源原则(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的征收管理特点,并被视为香港税制的重要优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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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条款,对重要的地域来源原则并无详细可直接援引的规
定。香港主要依靠通法(Common Law)和判例(Case Law)的则执
行,以用案例中法官判决来明确日后在税收管理执行时适用的原则
范围。
香港税局负责执行下列条例及根据该条例制定的则及规定。有关
条例的关规则及规定的细节可浏览律政司提供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目
前香港主要的税收条例如下:
3 香港主要税收条例
条例
参考
博彩税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8
应课税品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9
遗产税条例( 1)
香港法例第 111
税务条例
香港法例第 112
差饷条例
香港法例第 116
印花税条例
香港法例第 117
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
香港法例第 140
储税券条例
香港法例第 289
商业登记条例
香港法例第 310
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
香港法例第 330
酒店房租税条
香港法例第 348
1)适用于 1916 1 1 日(含)至 2006 2 11 日期间去世的个人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
香港最近三年的重大税制变化总结如下:
2021 4 28 日——2021 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减免)
通过:对于合资格人士于 2020 4 1 日或之后就在香港向合资格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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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投管理服务所收或应累算的合资格附带权益,如果该等合资格
带权益源于与合资格付人开展适用交易所赚取的利润,且满足实质
动要求,则可按 0%的税率缴纳利得税
2021 4 1 日——2020/21 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改动,纳税人须向
务局提更多资料及填新增的补充表格。新增的补充表格适用于下列
司:合格船舶出租商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指明保险人和持牌保
经纪公司。
2021 2 24 日——2021-22 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调高《印花税条
例》(第 117 章)附表一第 2 类订明的香港证券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待相
关立法程序完成后,有关税率从 2021 8 1 开始会调高,由每张售卖单
据或购买单据所载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 0.1%调高至 0.13%。
2020 9 17 日——税务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有《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 16 (HKFRS 16)的利得税指南,介绍各种不同租赁安排下的会
计和税务处理方式。
2020 8 11 日——税务局更新了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22 (DIPN 22
修订版)—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知识产权收入的征税:例如加入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来源」原则(原记录于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49 号乙部)及进一步
解释如何在某些情况下应用《税务条例》的概括指导原则(即第 14 条)
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来源
2020 8 11 日——税务局更新了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49 (DIPN 49
修订版)—甲部: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提供
得税扣:表演者的
经济权利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权利、受保护植物品种权利或注册
观设计的资本开支可获得
得税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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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7 15 日——《2020 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
利得税减)条例》通:为直接保险人的所有一般再保险业务、直接
险人的定一般保险业,以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特定保险经纪业务
调低利得税税率 50% (即税率为 8.25%)。税务宽减于 2020 3 19
开始生效。
2020 6 10 日——《2020 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
条例》过(《修订条》)通过: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有关的船舶租活动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可获免税安排。合
格的船舶租赁管理活动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一般可享半税优惠(即税
8.25%)。《修订条例已加入防止滥用条文,以维护税务制的健
性和遵行最新的国际税务规例。《修订条例》生效日期追溯至 2020 4
1 日。2020 12 月,税务局发布了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62 号(DIPN 62),
其中解释了以上新法律的部分税务优惠条款。
2020 3 27 日——税务局更新了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39 (DIPN 39
修订版)利得税:数码经济、电子商贸及数码资产,以反映本局改变了服务
器构成香港常设机构税务处理,及解释普遍应用在电子商贸交易及
码资产税务原则,并明了电子商务交易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需要缴
香港利得税
2019 7 19 日——税务局更新了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28 (DIPN 28
修订版)—外国税收扣除:按收入征的非利息所得(例如特许权使
费,许费,服务费和理费),无论在香港是否为应课税收入,其海
预扣税不得在香港做税前扣除。如果预扣税是由源于条约协定国
(
内地
)
的,
则纳税人可根据该条约在香港取得税收抵免(Tax Credit)。至于利息海外
预扣税,如果预扣税是由源于非条约协定国的,在合符规定条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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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其海外扣税可以在香港做税前扣除。如果利海外预扣税是源于条
协定国,根据条约在港取得税收抵免。如果利息海外预扣税是由源
非条约协定(内地)的,则纳税人可根据该条约在香港取得税收抵免。
2019 2 20 日——《2018 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
条例》过:所有在香经营、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及离岸基金,只
符合若条件,不论其构、规模或目的,均可就指明资产的交易享受
得税豁。此外,合资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亦可享受利
税豁免。
2019 2 20 日——《2018 年税务(修订)( 7 号)条例草案》
通过:司如遵循香港务报告准则第 9 (金融工具),将金融工具
公平价准则(即市场格)入账,可向税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选择
其税务理方法与会计理方法保持一致,即其金融工具已变现所得及
未变现得的利润或亏均为应课税的利润或可扣除的亏损。公司如选
了此税处理方法,便能撤回,并在其作出选择的年度及随后的所有
税年度有效
2018 11 14 日——《2018 年税务(修订)(第 5 号)条例草案》
通过:许企业购置环装置的资本开支,由目前分五年扣税改为全数
一年内扣税
2018 10 24 日——《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草案》
通过:业的本地合资格研发费用可享受加扣除。符合资格的首 200
港元 B 类研发费用,可享受 300%加计扣除,余额也可享受 200%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金额不设上限。A 类研发费用可 100%扣除。条例还对外部和内
部研发满足的条件作规定,并规定获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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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工业知识。如港纳税人以特殊方式把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
其他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须在香港课税。
2018 7 4 日——《2017 税务(修订)(第 6 号)条例草案》
通过: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OECD)“税基侵蚀与转移利润”所制
定的措施的 4 最低标(包括打击损性的税务措施防止滥用税收
定的情、订立国别报的规定,以及改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及将转
定价规(包括独立交原则、转让定价文件规定、常设机构定义、与
识产权有关的专利收入等)纳入《税务条例》。
2018 6 20 日——《2018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
通过:宽购买知识产所产生的资本开支利得税抵扣范围,更新知识
权的定,以涵盖集成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表演者权利及植物
种权利。
2.2 利得税(Profits Tax)
利得税(Profits Tax)是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
企业(括法团、合伙务、受托人或团体),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取得
源于香的所得(售卖产的资本所得的利润除外)所征收的税。香港
用的所得税征税模式并非以“税收居民”(Tax Residency)为征税基础,
是以“地域来源”(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为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
港的利所得才会视为“应税所得”,而源自港境外的利润得,则
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利得税征税原则是比较简单的。香港利得税不但循相关税例的规
定,还以法院过往的例作为征税的依据。因此,每一个税务案件采
的原则,还需要参考法院判决的相关税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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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居民企业
2.2.1.1 居民企业判定依据
香港的居民企业包括:
(1)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2)不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质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公司;
(3)香港认可的退休基金;
(4)根据香港法律组成的任何其他人或信托,或以其他方式组成,但
际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信托;
(5)就与香港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而言,税务居民的定义需
照税收协定下有关判定居民身份的条款而判定。
考虑到港利得税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因此,业是否属于香港
居民企业不作为是否征收香港利得税的唯一判断标准。
2.2.1.2 征税范围
利得税征税范围为任何人因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
得的经营所得,而此所得是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
根据《务条例》,下列款项将自动被当作应税所(即因在香港经
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经营所得):
(1)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电影或电视的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或任何
与该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就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
集成电的布图设计(朴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
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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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专利、设计、商标、受版权保
的资料集成电路的布设计(拓朴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
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4)就转让或协议转让与表演者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关的表演者权利
收取的款项、或因该转让或协议而应累算归于该表演者或筹办人的款项。
(5)因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收取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
款项。但任何与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则除外。
(6)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的动产,其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相类似
式所收取的款项。
(7)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而就某笔资金而收取属利息形式的
项,即使该笔资金是在香港境外提供的
简单而,任何人在香港营商而产生的利润,都须香港就有关利润
所得缴。在香港居住人士或已成立注册的公司来源于海外的利润无
在香港纳利得税;反来说,非居港人士或海外注册公司如赚取于香
产生的经营所得,则须缴纳利得税。
“香港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考虑的重点是个人或公司是否在
设立相关经营场所或常设机构,并以其在香港进行相关经营商业活动:
1 居港个人和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居港个和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因为在香港通常设有所,所以较容易
直接被认为在港有从事经营商业活动。
2 非居港个人以及在海外注册的公司
非居港人以及在海外注册的公司在香港设有经营所的情况,则要
根据该个人或公司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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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3 27 ,税务局发布了释义及执行指引 39 号(DIPN 39
修订版)利得税:数码经济、电子商贸及数码资产, 解释关于电子商贸交易
及数码产税的税务原。尽管香港税务局过去接受只设有服务器不足
构成常设机构的观点,但在 DIPN39 修订版中采取另一种看法,认为如果非
居民在香的服进行活动, 而且可让
其任意用,该服务器被视为该业务的常设机构。在此情况下,归属
服务器的利润将被视为源自香港,从而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2018 7 4 日通过的《2017 年税务(修订)(第 6 号)条例草案》
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作出了指引。条例草案列明,在确定海外公司或非
居港个是否在香港设常设机构时,如香港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已
订税收定(或税收安),须按照有关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下的
关条款定。如香港没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税收协定(或税收
排),定办法大致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基侵蚀与转移利润第 7
行动计划内有关常设机构的定义。
“经营所得只针对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营业所得(包括利润和损失
而个人公司取得的长投资、资本和资产增值之损益(例如:转让在
港上市股票,或香港业之所得等)不属于香港利得税的纳税范围(
交易意向和频繁次数等因素使其相关交易构成商业经营活动的情况除外
“于香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所得”括所有纳税于香港的经营活
动中获的所得。字面较为简单,但由于“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
所得”的界定曾在多宗香港案中被考虑,且同法官对不同税人的
体情况出了不同的判。因此,“所得来源”仍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纳税人在设计和考虑税务安排时应充分学习和参考以往相关判例及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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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纳税在相关纳税年度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境外所得可以在
应纳税得额中扣除。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相关年度内发生于境外
得的支和费用将被视不得扣除项目,应作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理。
对于所来源地,不同种类所得的判断方式也不同可以下列的判定
原则为参考
4 判定原则
所得种
一般判定原则
(1)贸易公司的利润
A.达成购销/买卖合约的地方
B.“达成”包括商议、订定合约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C.只可划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香港课税
(2)制造业的利
D.制造货品的地点(来料加工另有特别处理)
E.制造工序部分在境外进行,境外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
不会视作为应税所得
F.制成品出售地点则不影响“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3)买卖交易佣
G.以进行商业活动之地点(提供服务的地点)
(4)其他所得
H.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并考虑以上各项原则
如上述则不能恰当地确定相关经营所得和利润的源地,税务机关
将进一步考虑以下情况:
5 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情况
序号
情况
内容
1
作业验证法
人从
事的经营活动和相关活动的地方。正确的方法是查明
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进行。
也就是说,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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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情况
内容
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2
相关交易的重要性
所进
理位
置。
3
交易的毛利分
所进
行的全部活动重点考虑纳税人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
毛利的地点而决定。
4
境外业务办事
考虑纳税人是否在境外设立业务办事处该收入是否
在境外经营或取得。
5
作出决策的地
纳税人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
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并非是决定性的因
素)。
考虑重应根据纳税人的整体事实。每一个个案性不同,其所得及
相关交都会有不同的断条件。因此,暂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
同情况的通用原则,全面考虑整体事实仍是最为重要而且合理的方法。
2.2.1.3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利得税征收是根据每个课税(纳税)年度内的应所得扣减可列支
费用和成本后的利润(或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的税年度为公司的会计年度,此政策便于跨企业的经营和会
计核算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不同,在这样的安
下,在港申报利得税子公司,可以以其境外母公司的纳税年度作为
础处理计账目。这与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有所不同,内地会计年度
每年的 1 1 日至 12 31 日。
不同种类所得的计税依据也不同,可以参阅下表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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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贸易公司的利润
经营情
计税依
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
全数为应税所
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
全数为非应税所得
购买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
假设全数是应税所得
销售给香港顾客或向香港供货商/制造商购
销售合约或购货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
不须离开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
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7 制造业的利润
经营情
计税依
售卖于香港制造的货品所产生的利润
全数为应税所
来料加工
一半为非应税所得
进料加工
全数是应税所
没有在境外进行任何制造业
假设全数是应税所得
8 买卖交易佣金
经营情
计税依
在香港为顾客的产品觅得买
全数为应税所
在香港为顾客所需产品觅得供应商
全数为应税所
在香港安排委托人进行业务交易
全数为应税所
产生佣金的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
全数为非应税所得
9 其他所得(一般情况下)
经营情
计税依
香港房地产,物业租金收入
全数为应税所
香港房地产,物业转让收入
全数为应税所
香港上市股票和证券转让收
于香港证券交易所:全数为应税所得
场外买卖: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的,全数为应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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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
计税依
香港非上市股票和证券转让收入
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的,全数为应税所得
专业顾问服务报酬
服务在香港提供,全数为应税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费(除根据《税务条例》
被当作为应税所得的收入)
如有关的知识产权—
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授权人或公司创造或开发,
无论授权予在香港境内还是境外的地方使用:全数
为应税所得
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授权人或公司购买继而
权予在香港使用:全数为应税所得;如购买和授权
都在香港以外进行,或者卖方和被许可人都是没有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非香港实体:离岸收入並授权
予在香港以外使用
:
不须在香港课税
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授权人或公司向知识产权
持有人取得许可,然后分许可予在香港以外的地方
使用:在香港取得或授予使用权的,全数为应税所
非居港个人或境外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利费
在香港使用的全数为应税所得(该所得为预提所
得税纳税范围
在香港列支的全数为应税所得(该所得为预提所
得税纳税范围
利息收入
贷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项给借款人,全数为应税所
如贷款人为财务机构即银行机构等或从事放债
业务,而利息是由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而产生,
数为应税所得
(2)税率
①一般利得税税率
公司的适用税率(适用于 2008-20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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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政府会根据经济、市场的变动和近年香港财政状况,在每
年财政算案中对香港得税的政策和税率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为香港
本土企业增加竞争力。
②特惠税率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法团和认可
财务机,在香港所进的证券、期货合约、外汇合约等交易而获得的
润,可获税项豁免。此外, 所有符合第 20AM “基金” 的定义的基金,
不论其构及中央管理控制的地点,均可获税项豁免(但须符合若干
件)。 若离岸基金未能符合税务条例第 20AM “基金” 的定义, 只要
符合若干条件,该离岸基金亦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20AC 条获税项豁免。
应累
及合资格船舶出租商的合资格利润,可按 0%的税率缴纳利得税
从符合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或利息收入,及符合资格专业
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其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合资格资中心、专业再保险人和获授权专属自保险人、合资格飞
机出租、合资格飞机赁管理商及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
利得税税率 8.25%。 2021 3 19 日起, 直接保险人的特定一般保
, 8.25%
纳利得税。
③利得税两级
利得税两级制适用于 2018 4 1 日及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企业首 200 万港元的利润利得税税率降 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
16.5%征税合伙业务等非企业法人,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 7.5%及 15%。
同一集团的关联企业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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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税方法
利得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税所得计算,以会计利润(或
亏损)基础,再加相的税务调整(包括资产折旧、资本性所得等)
此调整后的结果为应纳税所得额。
若调整的结果为亏损,亏损额是无限期结转,抵公司日后的应纳
税所得额。
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除资本增值或资本性所得(例如:出售固
定资产款项;出售业权益或商誉的款项,因业主提早解除经营场所
约而收的赔偿),纳人需根据每个课税(纳税)年度内的应税所得
减可列支费用和成本后的利润(或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①计算公式
利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损益表的纯或亏损)-非应税/免税所得+
不可扣除项目/支出–可扣除项目/免税额
②允许扣除列支项目
(a)为赚取应税所得而发生的费用及开支
根据《税务条例》 16 条,纳税人为赚取应税所得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费用,均可获准列支扣除,但不包括资本性开(例如购置生产设备)
资本性开支通常产生持久性的益处,因此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额列支,
但某些费用可能获得折旧免税额或作分期摊销处理
另外,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公司将部分可扣
除的行费用转账,则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也只限于在有
课税年度内用以赚取应税所得的部分。
根据香税务局作出的指引,以下是经营业务日常运的相关开支例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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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或雇员宿舍的租金支出;
经营场所的电费、水费及电话费;
雇员的薪金、人工、津贴、花红;
雇主为雇员就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有关供款不可超过
每名员工在相关年度内薪酬总额的 15%);
终止聘用雇员时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向财务机构贷款的利息及其他支出(包括法律费用)该贷款须用
营运业务(例如:用作购入存货);
无法收取的货款或日常业务收入,而有关款项早已包括在营业额中;
用以产生应课税收益的经营场所、机械和工业设备及物业的维修开
(但不包括改进方面成本);
用以产生应课税收益的工具和器具的更换开支(不能就相同的项目
有折旧免税额);
认可慈善捐款,总额须不少于 100 港元及不超过经调整后的应计税利
润的 35%;
经营相关之财务费用和成本。
(b)利息和相关开支
公司或税人为产生和赚取应税所得而发生,并且经营和业务上相
关的贷利息支出,连与有关贷款安排的费用(包括手续费用、法律
件费用、代理费用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在利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香港税局一般会考虑纳税人取得的贷款用途,即使是用于生产经营
业务中(例如:购置境外经营资产)或是资本性支出(例如购入股权)
如相关息支出没有直用来产生应税所得,该支出不能在利得税税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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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息扣除重点是贷款方收到相对的利息收入会是香港利得税
应税所,或贷款方是家财务机构和银行。如果纳税人是在香港经营
团内部资业务的公司向香港境外关联法团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而
款方须香港以外就收的利息收入缴付类似利得税的税项,且该税项
税率不于参考税率(纳税人(借款方)的适用税率)及贷款方使用
享有该息的权利,并受制于将该利息转移给任何其他人的合约或法
义务,该利息支出一般仍可获得税前扣除。
(c)坏账或呆账损失
公司或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与应收款项有关坏账损失,并且
可以证该笔款项已经坏账(即纳税人已进行了切实的追收款项行动
未能把关款项取回)便可于坏账发生的相关应税年度扣除。如有需
在相关度提取坏账准,只有特别坏账准备(或称专项坏账准备)(
非以一百分比计算出的拨备),经税务局批准后才可以于香港利得
前扣除。一般坏账准备不予列支扣除。
已在香所得扣除的坏账损失,纳税人若在日后能成功取回,其收
回款项应在收回当年度作为应税所得,申报缴纳香港利得税
③特定可列支费用和成本
除一般营开支和成外,为改善营商环境和鼓励地产业再投资,
香港特区政府过去十年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变化中,增加了特定可列支项目,
当中包不少购置资产维修、开发等资本性支出,让纳税人可以在所
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和成本全额在税前扣除。详细内容如下:
10 特定可列支费用和成本
(1)购置环保设施开支
A.购买环保机器
(1)当年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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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购买环保车辆
(2)当年全额扣除
C.购买环保装置
(3)当年全额扣除
(2)建筑物翻修开支
A.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的资本开支
(4)五年内摊销(即每年 20%扣除)
(3)购买知识产权的成
A.从第三方购买专利权或任何技术权利的成本
(5)当年全额扣除
B.从第三方购买版权、注册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表
演者的经济权利、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权利
或受保护植物品种权利
(6)五年内摊销(即每年 20%扣除)
C.部分知识产权在香港以外地区使用
(7)相关部分不得在利得税税前扣除
D.从“关联方”购买知识产权的成
(8)不能在利得税税前扣除
E.日后知识产权在出售时获得的收入
(9)视为应税所得
超过早前获准扣除的款
额)
(4)研究和开发的开支
A.用于符合行业、专业或业务所需的研究和开发的开
支(包括资本开支,资产购置等),及支付于“认可
研究机构”的相关开支(注 1、注 2)
(10)首 200 万港 B 类研发费用300%加计
扣除;余额:200%加计扣除
A 类研发费用可 100%扣除
(5)技术教育开
A.用于与行业的从业员特别需要的技术教育费用,并
支付给税务局局长书面许可的大学、大学书院、工业
学院或类似教育机构
(11)当年全额扣除
(6)订明的固定资产
A.税务规则第二条附表第 I 部第 16、20、24、26、28、
29、31、33 35 项所列的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
(12)当年全额扣除
B.电脑硬件,电脑软件及电脑系统
(13)当年全额扣除
C.日后相关固定资产在出售时获得的收入
(14)视为应税所得(
超过早前获准扣除的
款额)
(7)修葺或修理和更换之开支
A.适用的有关工具、器具或物品包括:传动带装置、
软质陈设品、陶器及餐具、厨房器具、布料制品和活
动工具等
(15)当年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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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研究机构是指税务局批准的学、学院机构、协会组织需是香港机构
如将研发外包给内地关联方,扣除和下述加计扣除皆不适用)。
2)《2018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草案》 2018 10 2 日通过,为企业进行合
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提供额外税务扣减,以鼓励更多企业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企业的本地合资格
研发费用可享有加计扣除。合资格的首 200 港元 B 研发费用,可享受 300%加计扣除,额亦
可享受 2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金额亦不设上限。A 类研发费用可 100%扣除。条例还对外部和
内部研发需满足的条件作出规定,并规定获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工业知识。如
香港纳税人以特殊方式把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其他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该特许权使用费
须在香港课税
④捐款的扣减
捐赠给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香港特区政府作
慈善用的款项,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总和须不少 100 元及
超过经调整后但未扣减捐款前的应计税利润的 35%。
⑤折旧免税额
固定资和资本性开支的折旧处理方法是香港利得与内地企业所得
税之间个较大的差异在不同程度上,折旧免税额的处理方式能够有
地鼓励地公司或纳税扩张和拓展经营和生产规模,降低相关利得税
负。
折旧免税额分为期初免税额和年度免税额两种。
纳税人以在购置资产或发生资本性支出的首年获一次性的初期免
税额(除商业建筑物外,首年的初期免税额为资本性支出 60%),而并
不是以相关资产投入使用的年度划分相关使用比例来计算。
年度免额则是纳税人在发生资产购置成本或资本支出后并且把相
关资产入使用的首年始获得年度免税额。建筑物以历史成本为计算
础,而业装置及机械以免税余额(即历史成本减去已扣税的免税额
结转计算相关适用的年度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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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资产转让时或所有权终止时,需分两种情处理:一是出售
资产而得的款项比资税务折旧余额小,此差额成为结余免税额,作
除之用二是出售资产获得的款项比资产税务折旧余额大,此差额需
缴税。终需缴纳的香利得税不应超过其历史购置成本,即不会对其
本增值征收额外税项。
符合折旧免税额资格的资本性开支分为以下三类:
11 符合折旧免税额资格的资本性开支
(4)不可扣除的开支
除将可列支扣除的费用和开支在上述章节进行总后,以下对一些
具体的不可扣除费用的例子作简单分析
12 不可扣除的费用及开支具体例子
费用类
不可列支扣除原
a)家庭或私人开支
非为产生应税所得的开支
b)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
资本性质的开
c)资产改进的成本
资本性质的开
d)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
(为雇员薪酬而已缴付薪俸税除外)
不可扣除开支
e)支付给股东或股东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
属合伙经营)的薪酬
不可扣除开支
f)资本利息、贷款利息
资本性质的开
g)在《税务条例》第 16AA 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
不可扣除开支
项目
初期免税额
年度免税额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建造成本 20%
*建造成本 4%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
*建造开支 4%
(3)工业装置及机
资产成本的 60%
折旧率分别是 10%,20%,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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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类
不可列支扣除原
计划作出的供
h)退休计划供款
超出薪酬 15%之部分视为不可扣除开支
i)非为经营而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非为产生应税所得的开支
j)保险赔款保护的相关损失或费用
任何本来可以扣除但可以从保险或赔偿保
单获得补偿的开支,不得列支扣除
2.2.1.4 税收优惠
根据《务条例》,纳税人如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获相应减免税的税
收优惠遇。香港特区府会根据每年经济情况,对免税及扣除额进行
整。
以下收入是在香港利得征税范围外,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内:
(1) 非来源于香港的经营所得:《税务条例》第 14
(2) 公司派发股息收入:《税务条例》第 26 条(a)
(3) 已评税的利润(例如合伙业务分得的税后利润)《税务条例
26 条(b)
(4) 非用以保证或担保借款的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条例》第 87
(5) 储税券利息:《税务条例》第 26 条(1)(a)
(6) 若干政府债券的利息:《税务条例》第 26 条(1)(b)
(7) 外汇基金债务票据的利息和利润《税务条例》 26 (1)(b)
(8) 若干多边债务的利息和利润:《税务条例》第 26 条(1)(b)
(9) 合资格集体投资工具的收入及利润:《税务条例》 26A(1A)
(10) 股份借贷安排下贷方收取的若干分配:《税务条例》第 15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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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份借贷安排下贷方收取的若干补偿:《税务条例》第 15E(4)
(12) 股份借贷安排所得的利润:《税务条例》第 15E(4)条
(13) 支付或拨入服务公司或信托的款项:《税务条例》第 9A(1)
(14) 合资格债务票据利息和收益:《税务条例》第 14A(1)条
(15) 合资格长期债务票据利息和收益:《税务条例》 26A(1)(h)
此外,减轻企业因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现金流影响,
2021-22 年度财政预算案获得通过,2020/21 课税年度利得税的税款将获
百分之百的减免,每宗个案以 10,000 港元为上限。
2.2.2 非居民企业
根据香利得税法规,利得税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非居民企业在
香港经任何行业、专或业务而获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香港的所得
应缴纳港利得税,其税范围、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等规定与居民企
一致,具体详见 2.2.1 居民企业部分。
2.2.3 其他
暂无相关内容。
2.3 薪俸税(Salaries Tax
如个人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于港产生或来源于
香港的收入则该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薪俸税(详见下述“2.3.1.2 征税范围”
相关内)。如果是非港受雇,则仅就在香港工作所取得的收入缴纳
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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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
香港没关于薪俸税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判断标准。虑到香港薪俸税
采用地来源征税原则因此,个人是否属于香港居民纳税人不作为是
征收香港薪俸税的唯一判断标准。
2.3.1.2 征税范围
薪俸税征收是根据个人于相关纳税年度内的受雇入计算。以下两
种收益,为薪俸税相关的应税收入:
一是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而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
二是从香港企业或公司获得的退休金收入。
与其他港税制的基本征收范围一样,只有以上收是“于香港产生
或来源于香港”,才需要在香港申报缴纳薪俸税
(1)香港雇佣合
如个人雇于香港公司,其从受雇工作中取得的收需要申报缴纳薪
俸税。
①仅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工作
如所有佣服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都在香港以外的区履行,该受雇
工作的收入可以申请全部豁免缴纳薪俸税。
在决定切服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时,个人在有关纳税年度
(即当 4 1 日至次 3 31 日)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 60 ,无
在逗留港期间内是否进行与工作相关的任何活动,该受雇工作的收
(如有)可以视为“境外收入”并申请全部豁免缴税。
②在香港和香港以外的地区均有职务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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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个人香港以外的地区履行部分雇佣服务而获得入,而该收入已
在当地纳性质与香港俸税类似的税款,个人可就该已缴纳当地税款
收入部分申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即根据《税务条例》第 8(1A)(c)
条申请收入豁免)。
然而,新修订的《税务条例》规定 2018/19 应税年度起,上述根据第
8(1A)(c)条申请收入豁免将不适用于香港税务居民在已与香港签订
面性避双重课税协议安排的地区(即“有安排地区”)履行雇佣服
所取得收入。若纳税为香港税务居民并在“有安排区”履行雇佣
务而取得收入,该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条例》 50 条就该收入而缴纳
当地税款申请税收抵免。
在申请收入豁免或税收抵免时,纳税人需要提供当地的完税证明。
(2)非香港雇佣合同
来源于港的受雇收入,既包括来源于香港雇佣合的收入,也包括
来源于香港雇佣合同因在香港工作而取得的受雇收入。一般情况下
如果以下三个因素同时存在,香港税务局会接纳该雇佣合同为非香港雇佣合
同,但香港税务局保留针对个案考虑其他因素的权力:
雇佣合同洽谈,订立和执行的地点不在香港;
雇主并非香港税务居民企业;
薪金不在香港支付。
欠缺以上任何一个因素,该合同大多数会被视为香港雇佣合同。
对于非港雇佣合同,个人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取得收入需要缴纳香
港薪俸,在香港以外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豁免征税。获得豁
征税的入,通常是按香港以外的地方停留的天数计算。另外,如个
在有关纳税年度(即当年 4 1 日至次年 3 31 日)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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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天,期间即使在香港提供服务,该受雇工作的收入可以申请全部豁
缴税。
“收入一词,包括各种来源于雇主或他人的收入额外奖赏或补贴
(通常可换取金钱的货币奖赏或补贴),包括雇员的其他福利,雇
提供住所,股份认购权,旅游补贴等等
凡因受或担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奖赏及股份认权收益,均属应
税收入股份认购权的益,只有在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时才须
税。即使雇员在行使认购权当日已离职,该收益仍须申报缴纳。
另外,还须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关于董袍金(即董事费),其来源是根据支付公的管理及控制所
在地点来决定。
关于退金,如果支付退休金的基金是在香港管理控制,而该退休
金(政的长俸除外)与在香港提供的服务有关,这些退休金收入便
缴交香港薪俸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香港应缴薪俸税的情况大致有如下几种
如果个人是在香港雇,则无论其是在什么方工作,所取得的
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而需要缴纳薪俸税。
如果其不是在香港受雇则属于在香港工作的所得需要缴纳香港薪俸
税。
如果其完全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工作(政府人员、海员及航空人员除外)
则不论是否在香港受雇,相关收入均可申请全额豁免缴纳薪俸税。
如果任何人在任何纳税年度于香港到访停留不超过 60 天(“到访香
港”指短暂或临时停留。通常况下,如果个的工作基地是香港以
的地区或香港居民的作基地已经转至香港以外的地区以及必须长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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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提供务,则其偶尔留香港就一般会被视作“到访香港”),则可
计算在该段时间提供的服务,判断其为在香港境外提供“所有服务”。
2.3.1.3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薪俸税征收是根据每个纳税年度内的应课税入息算。个人有因任
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金,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
需要在港缴纳薪俸税该收益包括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员收取的
金、工资、佣金、花红及额外赏赐和退休个人所收取的退休金均须课税
雇员的他福利也可能需要在香港缴纳薪俸税,例:获雇主提供住
所时,住所“租金价值”将被计入雇员的应评税收入内。
在计算俸税时,纳税人可以扣除相关纳税年度的许扣除项目和免
税额,详见下述“2.3.1.4 税收优惠”相关内容。
另外,港税务局在个人报税表提交后数月内出具税通知。一般情
况下评通知会要求纳人分别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一月至三月期间分
笔支付俸税(内地个所得税,雇主需要在发放工资时为员工代扣代
个人所税)。同时,般情况下,在每年评税期间香港税务局还会根
上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估算并收取下一个年度的暂缴薪俸税。
因此,税人在香港首次缴纳薪俸税时,应缴纳税金额约为年度税
负的两,这可能给不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现金流压力。但自第二年应
年度起由于当年税款大部分)已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暂缴,缴付税款
纳税人的现金流影响也就相应减少。
(2)税率
每年香特区政府会根据去年经济情况和财政收入在财政预算案中
适量地调整下年度各项税率,免税及扣除额,甚至退税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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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累进税率(一般来说,累进税率适用于中等和低收入个人)
13 累进税率
2019/20 2020/21 税年度的税率应税收入实 (已扣减免税总额)
累进税
第一税阶 - 50,000 港元
2%
第二税阶 - 其次的 50,000 港元
6%
第三税阶 - 其次的 50,000 港元
10%
第四税阶 - 其次的 50,000 港元
14%
余额
17%
②标准税率(一般来说,标准税率适用于高收入个人)
目前薪俸税标准税率为 15%。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年度财政情况,可
会对税率进行调整。
(3)计税方法
个人因雇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额以个人免税额后,
须以累税率计算其应纳的薪俸税。但是,最高的应付税款,不应超
以受雇工作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额后(不扣减任何个人免税额),按 15%
的标准税率来计算的税款。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以累进税率计算
薪俸税 = 应税收入实额×累进税率
应税收入实 = 总应评税收入–扣除总额–总免税额
②以标准税率计算
薪俸税 = 总收入净额×标准税率
总收入净额 = 收入总额 - 扣除总额
需注意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应税年度内的应收入计算。而纳
税人在报后,香港税局会将其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并以累进税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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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税率种计算方式进比较,以孰低原则协助纳税人确定计税方法来
纳薪俸税税额。
2.3.1.4 税收优惠
根据《务条例》,纳税人如满足一定情况可以获相关减免税的税
收优惠待遇
(1)个人免税额包括:
1
基本免税额 (Basic Allowance)
所有纳税人个人,均可 2020/21 应税年度获得 13.2 万港元的本免
税额。如果该个人为已婚个人,则可参照已婚个人的免税额
2
已婚人士免税额 (Married Person’s Allownace)
如一方偶未能使用或完全使用个人免税额,可选薪俸税合并评税
或选择人入息课税方把夫妻二人的免税额合并使用(称为“已婚人
免税额”)。2020/21 应税年度已婚人士免税额 26.4 万港元。
申请使已婚人士免税额,如夫妇双方都有应税收,需选择薪俸税
合并评或个人入息课方式进行评税,如果一方配偶没有应税收入,
以享受已婚人士免税额。
如果夫双方都是薪俸税纳税人,且收入都超过基免税额,则一般
以个人立计算及缴纳俸税,从而可以把收入分开以累计税率计算而
得更低的薪俸税负。
如果夫已分居,除非提出申请的一方有维持另一生活或支付另一
方生活,否则夫妇两都不可以申请已婚人士免税额。但这并不适用
离婚夫。如双方已离,即使其中一方有维持另一方生活或支付另一
生活费,也不可以按照上述情况申请免税额。
夫妇于结婚或其中一人去世的应税年度可以全额享受已婚人士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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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亲免税额 (Single Parent Allowance)
2020/21 年度可获得单亲免税额为 13.2 万港元。何需要照
顾和供养子女的单身个人,如符合以下条件都可以获得免税额:
纳税人须在应税年度内全年单身、离婚、丧偶或婚但全年与配偶
分居。纳税人在该应年度内结婚、办妥离婚、丧偶、或与其配偶分
居住,他/她不能在该应税年度申请单亲免税额,最快也要待下一应税年度
才可得到单亲免税额。
纳税人须在申请单亲免税额的年度内因供养该名女而得到子女免
税额。
需要注的是:“子女免税额”是父母因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
给予的税额,而“单亲免税”则是因父母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
而给予的免税额。
如果父均以他/她在该应税年度曾独力或主力抚同一子女而申请
单亲免额,则该应税度的单亲免税额可能要按父母各自独力或主力
养该名女的起居生活期间来分摊。如有争议,香港税务局局长有权
法例决分配的基准。例规定父母不能因曾支付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
申请单免税额。父母不会因照顾和监护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
而得到多的单亲免税,即无论申请人有多少名子女,其只可获得一
单亲免税额
4 子女免税额(Child Allowance)
2020/21
120,000 港元。如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任何时间与符合下列条件的未婚子女
同住,且负责供养,便可获得免税额:未 18 岁,或年 18 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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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年满 18 岁,
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子女一词是指:申请人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继子女;或申请
人配偶或前配偶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除非夫分开居住,否则全部子女免税额只可由丈或妻子其中一人
申请获,夫妇须自行定由谁提出申请获得。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
获得该税额。一般来,可根据下面的情况安排由夫妇中的哪一个来
请该免税额,从而可将应缴税款减至最低:
14 夫妻申请获得子女免税额具体情况说
情况
谁应申请获得子女免税额
(1)夫妇中只有一人赚取应课薪俸税的收入。
赚取收入的一方。
(2)夫妇二人均有赚取应课薪俸税的收入,其中一人赚取
较高收入。
赚取较高收入的一方。
(3)夫妇二人均有赚取应课薪俸税的收入,其中一人按标
准税率评税。
其收入不是以标准税率评税的一方。
5 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Dependent Sister/ Brother Allowance)
2020/21 应税年度可获得的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为每 37,500 港元。
如纳税或其配偶供养未婚兄弟姐妹在有关应税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
便可申请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
未满 18 岁;
年满 18 岁但未满 25 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
全日制教育
年满 18 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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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妹”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人偶的亲生兄弟姐妹;纳税人
纳税人偶的父母的领子女;纳税人或纳税人配偶的继父与前妻或继
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已故配偶的兄弟姐妹。
如纳税或纳税人配偶在有关应税年度内独力或主抚养兄弟姐妹,
则该兄姐妹方被视为该纳税人或其配偶供养。如除纳税人以外有其
个人,同一应税年度有资格就同一兄弟姐妹申请该免税额,纳税人
间必须互相议定由谁提出申请。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免税额。
//Dependent Parent/ Grandparent
Allowance)
2020/21 应税年度,供养年 60 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香港特区
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为每名 50,000
港元。如申请该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该受养人通常于香港居住;且
年龄为 60 岁或以上,或虽未满 60 岁,但有资格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伤
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该受养在有关应税年度内至少连 6 个月与纳税人同住,而无需付
款或作出补偿;或纳税人或其配偶在该应税年度内提供不少于 12,000 港元
以供养该名受养人。
2020/21 应税年度,如供养年龄 55 59 岁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的免税额为每名 25,000 港元。如申请该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该受养人通常在香港居住;且
在该年度的任何时间内为 55 岁或以上,但未满 60 岁;且在该年度连
续全年均没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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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 6 个月而毋须付款或做出补偿;或曾接受纳税
人或其配偶给予最少 12,000 港元作为生活费。
“父母一词是指: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父母或父母;依法领养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父母;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或外袓父母”一词是指:纳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
生外祖母;纳税人或配偶的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纳税人或其配
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每一名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请免税额。如多一名纳税人有资
格就同位受养父母、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哪
位提出申请
如纳税人在任何应税年度已就他/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
母获得除“长者住宿顾开支”,则该纳税人不得在同一应税年度就
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
⑦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如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关应税年度内,全年与纳税人同住,
而无需付款或作出补偿则纳税人可申请“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
免税额”
2020-2021 应税年度,该额外免税额如下:
供养年龄 55 59 岁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每名 25,000 港元;
供养年龄 60 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每名 50,000 港元。
关于申请该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符合的条件,
见上述关于“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的内容。
⑧伤残受养人免税额(Disabled Dependent Allow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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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其配偶如在任何应税年度内供养一名有资根据香港特区政
府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则他/她便可就该名受养人申请伤残受养
人免税额。 2020/21 应税年度,该免税额为每 75,000 港元。
该受养可以是: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的子女;税人或其配偶的
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
此项免额是在纳税人就该伤残个人可享有的下列税额或扣除额之
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税额:已婚个人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免税额,或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每一名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请免税额。若多一名纳税人有资
格就同一位伤残受养人申请免税额,他们须自行商议由哪一位提出申请。
⑨伤残人士免税额(Personal Disability Allowance)
纳税人人如有资格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伤残津贴划”取津贴,可
2018/19 应税年度起申请此项新设立的伤残人士免税额。2020/21 应税年
度伤残人士免税额为 75,000 港元。
15 2019/20 年度及 2020/21 年度的个人免税额
课税年
2019/20
港元
2020/21
港元
(1)基本免税
132,000
132,000
(2)已婚个人免税
264,000
264,000
(3)单亲免税
132,000
132,000
(4)子女免税额(每名计算
第一名至第九名子女
120,000
120,000
在子女出生应税年度的额外免税额
120,000
120,000
(5)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每名计算)
37,500
37,500
(6)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年龄 60 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
50,000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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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年龄 55 59 岁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5,000
25,000
(7)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每名计算,须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
60 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
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50,000
50,000
年龄 55 59 岁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5,000
25,000
(8)伤残受养人免税额(每名计算)
75,000
75,000
(9)伤残人士免税
75,000
75,000
税务条例部分特定条文规定,某些本应计征薪俸税的收入可豁免缴税。
这些收入包括:
16 可豁免缴纳薪俸税的收
豁免税
法律依
(1)领事支援的薪酬
《税务条例》第8(2)(b)条
(2)国际组织若干职员的薪
《税务条例》第8(2)(b)条第87条
(3)折算退休金所得的整笔款项
《税务条例》第8(2)(c)条
(4)并非在香港服务所得的退休金
根据《税务条例》第8(2)(ca)条
(5)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提取的款项
《税务条例》第8(2)(cc)(i)条、第8(3)条)第8
(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
(6)从强积金计划提取的强制性供款
《税务条例》8(ca)条)
(7)从强积金计划提取的自愿性供款
《税务条例》第8(2)(cc)(i i)条、第8(5)条第8
(7)条、第8(8)条、、第8(9)条、第8(10)条)
(8)解放军人员及若干中央人民政府公职
人员的薪酬
《税务条例》第8(2)(d)条
(9)伤残抚恤
《税务条例》第8(2)(e)条
(10)战时服务酬金
《税务条例》第8(2)(f)条
(11)战争纪念抚恤金
《税务条例》第8(2)(fa)条
(12)教育基金
《税务条例》第8(2)(g)条)
(13)若干中央人民政府公职人员的薪
《税务条例》第8(2)(h)条
(14)赡养费和生活费
《税务条例》第8(2)(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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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豁免税
法律依
(15)海员及航空人员
《税务条例》第8(2)(j)条
(16)不可扣除的薪金和其他报酬
《税务条例》第8(2)(k)条)、第17(2)条
(17)若干长俸利益
《税务条例》第87条
(18)房屋利益
《税务条例》第9第9(1A)条
(19)付给第三方款项
《税务条例》第9(1)(a)(iv)条
(20)已在其他国家(地区)纳税的收
《税务条例》第8(1A)(c)条
(21)由若干服务公司支付的薪金
《税务条例》第9A(5)(b)条
(2)减税项目
在计算俸税应评税收入时可扣除的支出或开支必是完全、纯粹及
必须为生该应评税收的支出或开支。但《税务条例》提供下列特惠
除:
1 个人进修开
2020/21 年度个人进修开支的最高扣除额为每年 100,000 港元。修读认
可院校培训课程所缴交的费用可列为可税前扣除的开支。
2 住所贷款利
用于购自住物业的按揭利息支出可应课薪俸税收入中扣除。自住
物业业主可就一个物业申请扣减每年最 100,000 港元的按揭利息支出,
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为 20 年。但其物业再按揭的利息不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3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在照顾长者方面,纳税人可以选择享有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
税额,或者将供养接受院舍(如老人院、老人看护中心等)照顾的父母/祖
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有关费用列为可税前扣除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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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可扣除是在有关应税年度实际缴付予院舍的住宿顾开支。每名父
2020/21 年度这方面的开支扣除上限为 100,000 港元。
指明的扣除额上限在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年 60 岁的该纳税年
度也可适用。换言之,可允许扣除额无须按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60
岁生日之前和以后的天数作出摊分。
可获扣的金额只包括提供照顾的费用(例如住宿饮食、护理及杂
项开支。医药费、由舍代支付并获得付还的私人费用(例如一些按
别个人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均不获扣除。
4
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雇员对可的退休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计划)所作出的
供款可作税前扣除,高扣除额为每年根据强积金计划实际支付的强
性供款。2020/21 年度最高可扣税款额为 18,000 港元。
2019/20 年度起,雇员支付认可的延期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
性供款可用作税前扣除,最高扣除额为每年 60,000 港元,每名纳税人可获
容许的除额不得超过际支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
供款的合计金额;或指明最高扣除额,数额以较低者为准。2019/20 及其后
课税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额(两项合计)为 60,000 元。
5
医保计划保
2019/20 年度起,在自愿医保计划下支付购买合资格自愿医保产品的
保费可获得税前扣除每年每位受保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的保费上限
8,000 港元。
6
其他
(a)慈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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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慈善捐款的最高扣除额为应评税收入的 35%。
任何须纳薪俸税、利得税或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法计税的个人,
可从应税收入、应计利润,或用以计算个人入息课税的收入总额内
(总数得少于 100 港元,但所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经调整的应评
收入或利润或用以计算个人入息课税的收入总额的 35%。
(b)房租补贴
雇主或联法团免费提供给住所(包括由雇员自租业,而由雇主报
销全部部分租金)在税时所计算出来的“租值”,视为应收入。
获提供住所为一住宅位或服务式住宅,则“租值”是雇主相联法
给予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除了支出(但不能减个人进修开支)和折旧后)
10%。用于计算“租值”的薪酬总数不包括该应税年度内的股票期权行
权所得。
如获提的住所是酒店、宿舍或公寓,“租值”则按来源于雇主和相
联法团的全部收入减去适当扣除额后以 8%(占用不超过两个房间)或 4%
(占用不超过一间房间)计算。
如雇主供一住宅单位并指定给超过一名雇员共享计算“租值”的
方法与酒店、宿舍或公寓相同。
另外,雇主提供的为住宅单位,且计算得出的“租值”相比该住宅
的“应课差饷租值”金额较大纳税人有权选将“应课差饷值”代
“租值”计算薪俸税,从而减少税负。(“应课差饷租值”详见下述“2.6
差饷”相关内容)。
(c)旅游和度假的有关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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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003 4 1 日起,有关雇主提供的旅费和旅游度假券可获免税的
条款已取消。自此日,由雇主提供的与旅游和度假有关的福利,均
课税。
2019/20 年度及 2020/21 年度的个人允许扣除额为
17 个人允许扣除项目及限
应税年
2019/20
港元
2020/21
港元
个人进修开支
100,000
100,000
住所贷款利息
100,000
100,000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100,000
100,000
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18,000
18,000
延期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
-
60,000
自愿医保计划保费
-
8,000
另外,按 2021/22 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建议,2020/21 纳税年度薪俸税及
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均获百分之七十五的减免,每宗个案以 10,000 港元为
上限。2020/21 纳税年度的减免建议须经香港立法程序完成才可实施有关
这项宽减的法例已获立法会通过。
2.3.2 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香薪俸税规定,薪俸税是以应税收益所有人纳税人。纳税人
的居住点、住所或其民身份,与其薪俸税责任无关。薪俸税的征税
围、税率及计税方法等与居民纳税人一致,具体详 2.3.1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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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3.3 个人入息课税 (Personal Assessment)
2.3.3.1 概述
“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是对个人入息收入总额进
行评税计算的一种征方式,并不是针对某类收入的一个税种。如果
税人在个纳税年度,受雇收益(如工资、薪金)外,还同时取得物
出租所或经营所得,三类所得,应分别各自独立评税和申报交纳;
是如果税人符合相关定,则可以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评税申报
式,将三类所得收入合并计算并申报纳税。
在香港以上三类个人入息所得中,只有薪俸税可享受个人免税额
和累进率,其他两类入所得税的征收,都是固定税率,且没有个人
税额扣;如果选择“个人入课税”方式申纳税时,就可照“个
全部收所得”合并评税,“人全部入所得”都可以按照薪俸税的
税规定全额享受个人税额和累进税率。不仅如此,选择“个人入息
税”方式,还可以享受其他税中没有的扣除(例如可申请除为获
物业出收入而支付的款利息),甚至准许用个人业务上的亏损来抵
其他收入。
2.3.3.2 应纳税额
如果纳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除受雇收益(如工资薪金)外,还同
时取得业出租所得或营所得,该三类所得,应分别各自独立评税和
报交纳但是如果纳税符合相关规定,则可以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
评税申报方式,将三类所得收入合并计算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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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3.3.3 个人入息课税的选择
香港现税制还没有总收入税的概念,但在《税务例》下,如果纳
税人在总收入评税时可以如上述,按照薪俸税的计算方法扣除个人
税额和按累进税率计税。
在许多况下,其应缴税款都会比按照分项评税时少,例如在相关
应税年有较多的退税或免税额时。若纳税人能符合条件,便可选择
人入息课税
2.3.3.4 居民的身份资格条件
个人入课税是香港在《税务条例》极少关注居民份资格条件的征
税方式一。一是只有人(自然人)才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二是
须年满 18 ,或者未年满 18 岁但父母均已去世的香港永久性或临时性
民,或者属于已婚且配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才有此项选择权。
按照《税务条例》,就个人入息课税而言:
(1)“永久性居民(Permanent Resident)是指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2)“临民”Temporary Resident)符合情况个人
个人在出选择的应税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停留期间,逗留总共
180 ,或在两个连续应税年度(其中一个是作出选择的应税年度
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间逗留总共超 300 天。
(3)已婚而并非与配偶分居,且夫妇均有应予课税的收入的个人,如
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则必须夫妇一起申请。但自 2018/19 年度起
《税务例》放宽已婚人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的限制,容许
妇可各自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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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3.3.4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情况
纳税人通常会在下列情况下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
(1)在利得税项目下有亏损,但在薪俸税或物业税方面有应课税入息。
(2)在利得税和物业税方面有入息来源,但总收入尚未达到课税起征点。
(3)可以按照低于标准税率的边际税率缴纳薪俸税,并有应课利得税
物业税的入息来源。
(4)慈善捐款超过薪俸税或利得税所适用的法律上限,但有应课物业
的入息来源
(5)出租物业有贷款利息支出
上述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将全部应课税入息合并作为一次评税,
由此获个人免税额及进税率,以减少应缴税款总额。实际上,按照
人入息税的有关规定税务局的惯例,一般都能保证选择“个人入息
税”的应缴税款,不会高于分别评税的应缴税款的总额。
如果纳人有租金收入(要缴交物业税)或经营业利润,则需考虑
申请“个人入息课税”是否有利。例如纳税人为赚取租金收入而贷款买楼,
应考虑请“个人入息税”以扣除为租物业缴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是,如纳税人只有薪俸收入,在薪俸税下,已享有免税额和其他扣税项目,
因此无需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2.4 物业税(Property Tax
2.4.1 概述
在香港物业指土地及建筑物。物业税是香港税务向在香港拥有土
地和建物的拥有人征的税款。现行的《税务条例》的相关条款也适
于物业税。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62
特别指的是,香港的物业税是按照拥有人所拥有业,就其实际取
得的租收入(包括应及已收收入)作为评税基础的,如果没有租金
入,则需要缴纳物业。在计算应缴物业税时,还要考虑该物业收入
否需要个人入息税和得税的评税方法(例如,在一定的条件下,如
得香港务局的批准,该租金收入豁免缴纳物业税,而应缴交利得税
情况下不但可以从该“租金收入”中扣除维费和装修费,该物业
按揭的,还可以扣除按揭利息)。
2.4.2 税收优惠
根据《税务条例》,如有下列情况可以减免税:
(1)政府及领事
如果物业的拥有人是香港特区政府,则可豁免缴纳物业税。
此外,据《领事关系条例》,拥有物业的海外国机构也可豁免缴
纳物业;但这豁免只用于实际作为领事事务用途或领事馆职员住所
物业。而,由于这些业没有租金收入,所以 1983-1984 课税年度
来都没有应评税值。这项豁免也就没有实际效用。
(2)法团
法团是根据香港或者其他地方任何有效成文法则成立章程而成立
为法团或注册的任何公司,但不包括合作社或职工工会。
法团在港出租物业,会被视为在本港经营业务,须就其拥有的物
业收入纳利得税。不,假如来自应课物业税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
得的利内评定利得税或物业由拥有人自用,以赚取此等利润,则已
付的物业税会用作抵减应缴付的利得税。多缴的物业税将被退还。
除上述排外,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法因出租或分租物
业所得租金收入,可书面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豁免缴付该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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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业税,缴纳利得税。该法团并没有申请豁免,其已缴付的物业税在
得税务局长批准的情下可在应缴利得税中抵扣。但是,值得注意的
纳税人得因为已提出免申请或已提交利得税报税表而假定豁免已获
准。关于利得税申报的内容,请参阅上 2.2 利得税部分。
根据《税务条例》 25 (a),法团须满足下条件之一,方
豁免缴纳物业税:
①来源该物业的利润须是经营该行、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的一
部分;
②该物业须由该拥有人占用或使用以产生应课利得税的利润。
只要能持续满足相关条件,法团就可以继续获得免征收物业税。
虽然《税务条例》 25 a)列出了法团豁免物业税的条件,但值
意的是,《税务条例》 25 条主要是允许个人将所缴付的物业税用来抵扣
其应缴利得税。
(3)会社与行业协会
会社和业协会均为彼此互助互利的团体,所以会若干特定情况被
视为从业务而需要缴利得税。若这些团体需要缴纳利得税,便可豁
缴纳物税。若这些团不需要交纳利得税,则必须缴纳物业税。然而
如果有关物业是这些团体的营业场所,则不会有实际的物业税。
(4)其他
根据《税务条例》 87 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豁免任何
人、办事处或机构缴付应征收的物业税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88 条规定,
任何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均获豁免缴纳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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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4.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2.4.3.1 纳税人
纳税人在香港拥有政府直接批出的土地或建筑物土地连建筑物的
拥有人根据《税务条》第 2 条的定,“拥有人”指名字已登记在
地注册处的人,包括:
(1) 土地注册处之登记拥有人;
(2) 实益拥有人;
(3) 终身权益拥有人;
(4) 按揭人(即借款人);
(5) 管有承按人(即承受抵押权并管有财产的人)
(6)
的人;
(7) 为了购买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向根据《合作社条例》(香
港法例第 33 章)注册的合作社付款的人;
(8)
物的人;
(9) (就公用部分而言)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 344 章》
8 条注册的法团,或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为其本人或代他人就任何
公用部分的使用权收取金钱或金钱等值的代价的人
(10) 拥有人的遗产的遗嘱执行人。
如拥有为公司,而其业务为拥有和出租物业,是申请豁免缴纳物
业税,因为租金收入已在公司的利得税中申报(参阅 2.4.2 税收优惠部分)
《2010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修订了《税务条例》 2
中“拥有人”的定义,把业主立案法团(依按香港法例 344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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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物管理例》成立、业自行进行大厦管理事务的社会法人组织形式)
认为公部分的拥有人并扩展至包括收取大厦公用部分租金的人士(
如大厦理公司)。同加入“公用部分”的定义。香港税务局一直认
业主立法团是楼宇公部分的拥有人,须为该大厦申报公用部分的租
收入和税。修订案为惯例提供清晰的法例支持。它同时授予业主立
法团和收取公用部分租金的人等同拥有人的税务责任。
2.4.3.2 征税范围
香港税务局在每个纳税年度按照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
以标准税率计算向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征收物业税。
若土地建于其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拥有人相同,该地和建筑物则无
须分开评税,否则需要分别评税。
“土地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般涵义。《
务条例》 7A 条把涵义引伸至包括“码头、货运码头及其他构筑物”
筑物的些例子有:墙、水坝、广告招牌、灯箱、油站等。这也包括
筑物内的公用部分。除了为考虑第 5(2)条订明的税项豁免外,“建筑物”
应包括建筑物的任何部分
根据《务条例》第 2 的定义,“用部分”是就土地或建筑物或
土地连建筑物而言,具体来说是:
(1) 指该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整体,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
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拥有人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
(2) 包括《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 344 章》附表 1 指明的建筑
物部分((a)段所述的文书如此指明或指定者除外)。
物业税包括暂缴物业税的评税,以该纳税年度前年的应评税净值
实额为依据,并与该纳税年度前一年的评税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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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有关物税的豁免目前有多项法例条文,其中最常的是物业收入由
需要计征利得税的法团赚取的情况。
2.4.4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任何座于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就该等地或建筑物的应
评税净值, 15%的标准税率缴纳物业税。
应评税是依据实际收入(包括应收及已收收入,同)申报计算。
因此,业税的评税也括暂缴物业税。评税的方式亦配合个人入息税
利得税的评税方法。
2.4.4.1 计税依据
物业的应评税净值”(即计税依据,是以“应评税值”(扣除
有人同意缴付及已支付的差饷和不能追回的租金后)减去 20%作为法定的
修葺及出方面的免税后所得出的数目,其它费用如地租及管理费都
不能扣的。该年应缴物业税包括该纳税年度物业税减去上一年度已
交的暂物业税,再加下一年度的暂缴物业税。暂缴物业税只属估计
额,一以本纳税年度应评税净值为评税标准,用以计算该年度暂缴
物业税。
物业的应评税值”是根据为换取物的使用权而付出给拥有人的代
价而确定代价(包括金钱或金钱等值项目),如已收或应收的租金总额
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可证费用、整笔转手费、支付给拥有人的服务
和管理、以及由住客付的拥有人开支(例如:修理费)。在计算“
评税净值”时,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后收回的款额,须在收回的
度视作代价计算。
租约超一年而整笔支付的转手费,可在租约期内由租约开始日期
起计 3 年内(以较短者为准),按月平均摊分,即按最多 36 个月来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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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应评税净值是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但由于以扣减法定的扣除修葺
及支出面的特殊免税代替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故所征收的物业税
必能真实反映物业获得的实际入息净额
然而,合资格的个别人士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扣除按揭贷款的
利息。
凡有二或多于二人是任何物业的联权拥有人或分拥有人,每一个
拥有人身份都应被当为唯一拥有人,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履行有关
务,包提交报税表及缴交税款[ 56A(1)]。此外,这项文并不
除任何根据本条例须担的任何义务,亦不影响联权拥有人或分权拥
人各自之间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第 56A(2)条]。
2.4.4.2 税率
物业税按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2020/21 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为
15%。
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年度财政情况,可能会对税率进行调整。
2.4.4.3 计税方法
物业税按土地或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收。应纳物业税
的计算公式如下:
物业税=应评税净值×标准税率
应评税净值=物业使用权应收的代价-可扣除项目
可从应评税值扣除的项目包括:
(1) 差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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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拥有同意缴付物业的差饷,该拥有人所缴付的饷可从应评税值
中扣除第 5(1A)条。不过,1997 7 1 日之后某些物业的应缴地税则
不可扣除。
(2) 修葺及支出免税额
在确定评税净值时,可扣除修葺及支出方面的特免税额。该免税
额为物业应评税值的 20%,而物业应评税值是:包括追讨收回的租金(如
有的话)及已扣除不能追讨的代价及差饷(如有)
18 计算物业税计算公式及相关《税务条例》
应评税净值计算公式
《税务条例》的有关条文
物业使用权应收的代价
第5B(2)条
加: 追讨收回的租金
第7C(2)条
减:不能追讨的租金
第7C(1)及(3)条
减:拥有人缴付的差饷(不包括地税)
第5(1A)(b)(i)
应评税
减:20%标准免额(修葺及支出免税额)
第5(1A)(b)(ii)条
应评税净值
乘:15%标准税率
物业税
由于物业拥有人已享有 20%的法定免税额,便不能再提出扣减实际
出。因,地租、楼宇修费、收租费、大厦管理费、保险费和按揭贷
利息均不可扣减。
符合资并已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物业有人可在计算个
人入息税时,申请扣其为购买物业而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除了租
外,一为换取物业使权而付予拥有人的代价均须包括在应评税值内
包括租约转手费(即在签租约时租客付给拥有人的整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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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并非租金收入,所以不需在报税表上填报。
当物业一次租出时,拥有人可能要缴付暂缴物业。任何已缴付的
暂缴物税,可在该年的已评定物业税中扣除,任何未抵减的余额,
在下一年度的应付暂缴物业税中扣减,再有余款,便退还给纳税人。
2.5 差饷 (Rate
2.5.1 概述
差饷是根据《差饷条》(香港法 116 的规定,对物业单位
的拥有及占用人征收税项。主要是按征税地的房产价值或租值,抽
一个比的款项作为地,是香港特区政府向香港境内房地产业主征收
一种财税,其性质与地房产税相类似,只是不论是否出租或是自住
途的物业,其差饷计算方法和税款没有差别。
2.5.2 税收优惠
(1)《2021 年差饷(豁免)令》宣布所有物业单位获豁免缴交 2021 4
1 日至 2022 3 31 日的差饷:住宅物业单位首两(2021 4
2021 9 1,500 2021
10 月至 2022 3 月)每户每季 1,000 元为上限非住宅物
5,000
2,000 元为上限。豁免评估差饷
下述物业单位,或其部分,均获豁免评估差饷:
农地及相关建筑物;
用作与农地或农务作业相关用途的新界住宅建筑物;
位于新界指定地区内,并符合规定面积、高度和类别等准则的村屋;
为供公众作宗教崇拜之用而建成,并完全或主要作该用途的物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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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场及火葬场;
政府、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或财政司司长法团所拥有并占用作公
用途的物业
由政府所拥有并由公职人员凭借其受雇而占用作住宅的物业
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所拥有并由政府占用作公共用途的物业;
军事用地;
若干新界重建村落物业单位;
平房区或临时房屋区内用作住宅用途的物业;
其评估应课差饷租值不超过订明款额的物业。
(2)豁免缴纳差
下列类别的物业单位获豁免缴纳差饷:
①完全主要供公众作宗教崇拜之用所有或部分物业单位,但不包
括根据《差饷条例》 36(1)条获豁免评估差饷者(此条文豁免并非特
别为此用途而兴建的物业。)
②政府财政司司长法团或其代表所用作公共用途的物业单位或其
部分,但不包括根据《差饷条例》 36(1)条获豁免评估差饷者。(此条
文豁免由政府或财政司司长法团占用而非拥有的物业。)
③政府持有并由公职人员凭借其受而占用作住宅或留待作此用途
的物业单位或其部分,但不包括根据《差饷条例》 36(1)条获豁免评
差饷者(此条文豁免并非由政府拥有而用作政府宿舍的物业。)
2.5.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2.5.3.1 纳税人
除豁免估的物业外,香港所有物业均须评估差饷而香港持有物业
单位的拥有人及占用人为差饷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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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单位(Tenement)指作为个别或独立的租赁或持有单位或占用,
或根据何特许而持有占用的土地(包括有水淹盖的土地)、建筑物
构筑物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部分;
“拥有人”(Owner)指直接从政府取得的物业单位的持有人(不论是
根据租、特许或其他式持有),或物业单位的直接业主,或该等持
人或直接业主的代理。
对于工装置,任何人藉任何工业装置而占用,该亦须当作为该物
业单位的占用人,并须缴付所评估的差饷。
在某些况下,可把两个或以上物业合并评估差饷合并物业的占用
人或任一名占用人或有人均为差饷纳税人,有责任缴纳合并物业的
饷。
如果物是出租,缴交差饷的责任则由双方所订的约条款决定,一
些租约定由租户缴交另一些租约则可能规定租金中“包差”,即
业主缴交。
2.5.3.2 征税范围
(1)物业单位
除建于界乡村的村屋及由新界原居民拥有的丁屋香港法律上称为
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
香港相需要评估差饷物业,包括私人物业及公共房屋,均须根据香
法例第 116 章《差饷条例》评估差饷
(2)工业装置
①凡任土地(包括有水淹盖的土地或建筑物或构筑物由任何人藉
任何工装置而占用,该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被如此占用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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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土地建筑物或构筑须当作为一个独立物业单位,不论该土地、建
物或构筑物在其他情况下是否属物业单位;
②就确该物业单位应课差饷租值而,该人藉以占用该物业单位的
工业装置,须视为该物业单位的一部分
“工业装置”(Plant)包括电缆、渠道、管道、铁路轨道、电车轨道、
油箱、工业装置或机械的固定座架及支撑物。
(3)作展示广告用途的土地
①凡使土地作展示广告用途的权利已租给、保留给或以其他形式
授予土占用人以外的,又或土地并未占用作其他用途,而租给、保
给或以他形式授予土拥有人以外的人,则就差饷而言,在符合下面
②款的规定下,该项权利应当作为一个由当时有权享有该项权利的人占
的独立物业单位。此外,就《差饷条例》第 7 7A 条而言:
为征收差饷而对该独立物业单位估价时计算租出后可预期得到的
金,应同租金将会包当时其可供独立物业单位占用人展示广告用的
何构筑或标牌的价值当的适当款额在内一样,即使该构筑物或标牌
由占用人提供,或是在上述权利租给、保留给或以其他形式授予后才提供;
为征收差饷而对该独立物业单位所在的土地估价时土地按照上述权
利而用作展示广告所引致的价值或增值,不得计算在内。
②上述立物业单位,一旦出现以下种情况(以先出现者为准),
即视为开始存在:
在行使上述权利下架设构筑物或标牌;
依据上述权利而展示广告
③就《差饷条例》 24 条而言,在行使第①款所述权利下而将任何构
筑物或标牌架设、拆除或更改,须视为对物业单位作出结构性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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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凡土暂时或永久用作展示广告,用作架设展示广告的构筑物或
架设与示广告相关的筑物,但除此之外并无占用该土地,而第①款
不适用则准许将土地此用途的人(如未能确定此人是谁,则土地的
有人)须当作占用该地,并须按照如此使用土地的价值就该土地缴
差饷。
⑤凡因占用作其他用途而须评估差的物业单位,暂时或永久用作
展示广,或用作在其架设展示广告的构筑物或架设与展示广告相关
构筑物,而第①款亦不适用则就第 7 7A 条评估物业单位的应课差饷租
值而言,须包括土地因作该用途而产生的增值在内
⑥凡有何广告在土地上展示,而第、④及⑤款均不适用,则就差
饷而言该广告须当作一个独立物业单位,并须犹如第①款所指的独
物业单位一样为征收差饷而予以估价。
“土地”(Land)包括构筑物、围板、框架、柱杆或墙壁。
2.5.4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2.5.4.1 计税依据
(1)评估基础
差饷的收及估值由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差饷的算,是先由差饷
物业估署为每项物业算应课差饷租值,应课差饷租值的定义,是估
物业在指定估价依据日期作出租用途时,可取得的合理年租金。
应课差饷租值是评估差饷的基础。《差饷条例》第 7(2)条对应课差
饷租值的定义有以下说明
“……相等于在下情况下物业单位按年租出可理预期得到的租
金:
①租客承担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饷及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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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业主担支付地税、修葺费用、保费,以及维持该物业单位于能
得到该租金的状况所需的其他开支。
应课差租值是物业单位在公开市场出租时估计可取的年租。“假
定租赁”是惯常做法,并有法律案例支持,应课差饷租值就是假定物业
其实际况空置出租,获业主和租客双方同意订定租赁,然后依据物
出租后收取的年租而算出来。评估租金时,必须假设业主愿意承担
修费用其他必需开支责任,将物业单位维持于合理的状况。这意味
评定应差饷租值时,需理会一般的失修情况。然而,无法修复的严
失修、只有耗费不菲能修复的情况,则应加以考虑。应课差饷租值
参考同区类似物业于估价期间租金的市价,按照物业的面积、位置、设施、
质素及理水平等进行整而计算。假如楼价上升,租金会跟随上升,
课差饷租值亦会随之而上升。
另外,于不在差饷估价册内但须评估差饷的物业位,估价署署长
可随时出临时估价。做法主要适用于新落成物业单位,或曾进行结
性更改的物业单位。
(2)评估日期
有关“差饷估价册内划一估价水平”的条文于 1981 年修订,规定在确
定应课饷租值时,必参考一个指定日期,即“估价依据日期”当日
租金水。在该日之后金的一般变动,并不在考虑之列,因此随后的
金升跌都不会影响应课差饷租值水平。近年,估价依据日期均定为 10 1
日,新差饷估价册的生效日期则为翌年的 4 1 日, 2019/20 年度差饷估
价册的估价依据日期为 2018 10 1 日。
(3)估价方法
估价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是评估物业差饷的最常用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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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考租金的估价方法(租金比较法)
大部分业的估价均可参考其租金资料。当有关物或相类似物业的
租金资在公开市场可参考时,而这些资料符合应课差饷租值的法定
义,或无须作出有损可靠性的重大调整,则依据这些资料进行估价便
是最理想的估价方法。
②参考收支数据的估价方法(收支法)
如没有金资料可供参考,或须分析有关业务的收数据,作为占用
人租用物业时愿意付租金的指标。评估物业时须假设占用人有赚取
润的动,并假设其业不可在其他物业经营。这种估价方法一般应用
公用事业设施、酒店、电影院等。
③参考建筑成本的估价方法(建筑成本法
这个估价方法适用于一些较少出租,因而通常没有租金资料可供参考,
且收支又不适用的物单位。香港采纳这个估价方法来评估油库、高
夫球场、康乐会所及其他类似物业单位的差饷。
2.5.4.2 税率
2019/20 财政年度而言,差饷征收率为 5%。
2.5.4.3 计税方法
物业的缴差饷则是以应课差饷租值乘以一个百分的差饷征收率计
算:
差饷 = 应课差饷租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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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应课税品(Dutiable Commodity)
2.6.1 概述
应课税品是根据《应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 109 )的规定,对
酒类、草、碳氢油和醇四类应课税品征税。其征收方式与内地的关
相类似但由于香港并有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所以应课税品常被
为是香港关税的一种。
2.6.2 税收优惠
2.6.2.1 饮用酒类
凡年满十八岁的旅客,可以免税携带 1 升在摄氏 20 度的温度下量度所
得酒精浓度以量计多于 30%的饮用酒类进入香港,供其本人自用。
持香港身份证的旅客,则必须离港不少于 24 小时才可以享有以上豁免
数量。
2.6.2.2 烟草类
凡年满八岁的旅客,可以免税携带列烟草产品进入香港,供其本
人自用:
19 支香烟; 1 支雪茄,如多于 1 支雪茄,则总重量不超过 25 克;
25 克其它制成烟草。
需要注的是,任何作贸易、营商或业用途的应课税品均无免税优
惠。
2.6.2.3 其他
下列货品获豁免缴付税款
(1)下列补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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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净注册吨位多于 60 吨的船舶补给品
②远洋拖轮的补给品;
③飞机补给品,包括用以测试引擎的试航飞机的补给品;
④数量关长制定,供在香港以外使,或部分在香港以内和部分在
香港以外使用。
(2)下列油缸的燃料(1996 年第 452 号法律公告):
①净注册吨位多于 60 吨的船舶的油缸的燃料,《应课税品(碳氢油
的标记及染色规例》(第 109 章,附属法例 C)所指的游乐船只的油缸
燃料除外;
②远洋拖轮的油缸的燃料;
③飞机缸的燃料,包括用以测试引的试航飞机的油缸的燃料;分
量由关制定,供在香以外使用,或部分在香港以内和部分在香港以
使用、将装置于主要香港以外飞行的飞机上的飞机引擎进行坐地测
所用的飞机燃油,但须获关长书面准许
(3)从香港出口的货品;
(4)在关长同意下销毁的货品;
(5)由任何船舶、飞机、铁路列车或车辆的乘客或工作人员为自用而
在其行内进口的货品饮用酒类或烟草除外),数量由关长藉刊登于
报的公告所确定;
(6)在关长所施加条件的规限下,符合以下说明的饮用酒类或烟草:
①由任船舶、飞机、铁路列车或车的乘客或工作人员为自用而放
在其行李内进口的饮用酒类或烟草;
②由该乘客或人员在位于香港任何境站抵境范围内获关长批准的
地方的用保税仓为自而购买的饮用酒类或烟草;其数量为关长藉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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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宪报公告所指定而用于一般情况或适用于该名乘客或人员所属的
客类别或工作人员类别的数量。
(7)圣礼所用的葡萄酒(如获教派领导人证明为如此使用者);
(8)供医院管理局使用或任何获财政司司长为此而认可的教育、科学
慈善机使用的乙醇及醇,但须获关长书面批准和受关长施加的条件
限;
(9)按规定方式制造的饮用酒类,但限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
①其管有人在香港管有该等饮用酒类的总数量不超 50 升;
②其所在处所内存放的该等饮用酒类不超 50 升;
③该等饮用酒类:
是贮存在以清楚可阅形式标明家中自酿,不得售卖”“Home Brewed,
Not for Sale”的字眼或具相同意思的字眼的密封容器内的
是供实时饮用的
(10)关长运用其酌情决定权而当作是样本或宣传品,且向关长证明并使
其信纳不具商业价值和不拟转售的货品
(11)向关长证明并使其信纳为出口后再进口的已完税货品;
(12)关长
居民,且不具商业价值和不拟转售的货品;
(13)关长认为就此而征收税款为并不符合经济效益的货品;
(14)向关使
收款项而派发的货品;
(15)向关使
或获豁缴付税款的任人所使用或耗用的货品,该等条例为《国际组
及外交特权条例》(第 190 章)《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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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章)、《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条例》(第 36 章)、《特权
及豁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条例》(第 402 )或《领事关系条例
(第 557 章);
(16)按应课税品碳氢油的标记及染色)规例》(第 109 章,附属法
C)所指明的方式及比例而加上标记及染色物质的轻质柴油;
(17)在领有牌照油库中用于与燃油调合的柴油,但须获关长书面批准和
受关长施加的条件规限;
(18)从内地抵港的任何车辆的油缸中供该车辆使用的燃料,但货车除外;
(19)从内地抵港的货车的油缸中供该货车使用的燃料,燃料分量如下表:
19 免缴税款的内地抵港货车燃料分量要
获豁免缴付税款的燃料车辆汽缸容量
获豁免的分量
3,000立方厘米以下
100升
3,000-10,000立方厘米
200升
10,000立方厘米以上
300升
(20)抽取作为样本供政府化验师进行分析的货品;
(21)根据暂准进口证进口的货品。
2.6.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2.6.3.1 纳税人
任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口符合规定的酒、烟草、碳氢油
及甲醇到香港,需要在香港就应课税品缴纳相关税款。
另外,要注意的是任何作贸易、营商或商业用途应课税品均需要
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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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 征税范围
香港是一个自由(Free Port)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无须缴付任何关税,
只有四类应课税品需要缴税,包括:
⑴酒类;
⑵烟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132 章)第 2(1)条所指的无
烟烟草产品除外);
⑶以下各类碳氢油:
飞机燃油;
轻质柴油;
汽油;
煤油。
⑷甲醇。
任何船或飞机在香港的时候,其乘客或船员或机没有关长准许,
不得在船或飞机上管、保管或控制何超逾下列数量的应课税酒类
烟草:
就酒类而言酒精或餐酒 1 升,或啤酒或司徒特啤酒 4 以及砵酒
或雪利酒或力娇酒 1/2 升;
烟草 250 克,或雪茄 50 支或香烟 200 支。
如超逾上述数量的酒类或烟草是高级人员、船员、机员或乘客的财产,
并贮存根据规定为保船舶或飞机补给品而设的地方,且已在规定的
录上显和列于进出口述书及船舶或飞机补给品申请书之内,则准许
逾上述数量,亦不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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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计税依据和税率
2.6.4.1 酒类
以下各种酒类须按所列的税率缴税,税率以价值的百分率表示:
20 酒类税率
序号
类别
税率
1
在摄氏 20 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多于 30%的酒类
100%
2
在摄氏 20 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不多于 30%的酒类,葡萄
酒除外
0%
3
葡萄酒
0%
如无可资料或资料不足,以致海关关长(或关长评定须缴税款而
授权的何人员)无法定在任何时间以一批托运的形式进口而分量少
12 升的酒类的价值,则可按每升港元 160 元的税率评定该批酒类的须缴税
款。
2.6.4.2 烟草类
烟草须按以下税率缴税:
21 烟草类税
序号
类别
税率
1
1000 支香
港元 1,906
2
雪茄
每公斤港元 2,455
3
中国熟烟
每公斤港元 468
4
所有其他制成烟草,拟用作制造香烟者除
每公斤港元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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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长逾 90 毫米不包括任何滤嘴或烟口)的香烟每增加 90
米或不足 90 毫米即视作另一支香烟计算。
2.6.4.3 碳氢油类
碳氢油类须按下列每升税率缴税:
22 碳氢油类税率
序号
类别
税率
1
飞机燃油
港元 6.51
2
汽油(含铅汽油)
港元 6.82
3
汽油(无铅汽油)
港元 6.06
4
轻质柴油
港元 2.89
5
超低含硫量柴
港元 2.89
6
欧盟 V 期柴
港元 0.00
2.6.4.4 甲醇
甲醇及任何含甲醇的混合物均须按每百(在摄氏 20 度的温度下量度)
840 港元的税率缴税。此外,酒精浓度以量计超逾 30%的每 1%,须执行每
百升额外缴 28.10 港元的税率。
2.7 印花税(Stamp Duty)
2.7.1 概述
印花税就文书征收的税种,其征收对象是对证明易的文书,并不
是有关交易的本身。“文书”(Document)一词在《花税条例》 2
中的定义是包括“一切书面文件”(Written Document)。即,如果相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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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没有开立证明交易的文书(例如:口头租约 Verbal Tenancy Contract),
就无需缴付印花税。
2.7.2 税收优惠
根据《印花税条例》载有关于豁免或宽免可予征收印花税交易的条文,
可获豁免缴交额外印花税的情况如下
(1)提名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接受物业权益(就额外印花税
言,税务局会接受有血缘关系者有半血缘关系者、被领养者、或继父母、
继子女及继父母的子女属上述关系);
(2)增加/删除原有买家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名字
(3)由法命令或依令或的物,
让或归,包括所有按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发出的
制售卖,以及不论是属《税务条例》第 2 条所指的财务机构的承按
取得的止赎令,以及卖家出售其自法院判令或命令出售/转让予或归属予卖
家的物业;
(4)出售物业仅关乎破产人的产业或因无能力偿付其债项由法院清盘
公司的财产
(5)属《税务条例》第 2 所指的财务机的承按人,或该承按人委
的接管人,透过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物业出售;
(6)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物业买卖或转让;
(7)把物业出售或转让予政府
(8)出售或转让与离世者的遗产有关的物业,以及出售或转让一个从
世者遗产中继承或根据生存者取得权取得的住宅物业。
另外,经发展的土地上兴建的住宅单位和一手住物业的销售无须
征收额外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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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较为重要的豁免及宽免如下
(1)与政府的交易和领事馆处所租约等;
(2)以婚姻为代价的馈赠;
(3)向慈善机构作出的馈赠;
(4)法人团体内的转让;
(5)实益权益不变。
“法人体内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法人团体内两家关联
司,其中一间公司持有另一间公司不少于 90%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权益,或
是有一间第三者公司持有另一间公司不少于 90%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权益,
对其两家关联公司之间之转让证券转让书和不动产转易契可获豁免印花税
“实益益不变”,如果纳税人所订立的证劵转易或转让书不涉及
实益权的转移,有关文书可豁免缴纳印花税。这情况一般适用于委
受托人表拥有人持有业或证券的文书,或受托人将物业或证券归还
益人的文书
2.7.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2.7.3.1 纳税人
印花税是就文书征收的税种,纳税人为签立了应税文书的双方或多方,
而双方多方需共同及别地负责缴纳印花税。纳税人无论是个人或是
司,处于香港境内或是境外只要所书立的文书属于《印花税条例附表 1
所示的四个类别,需就书立的应税文书缴纳印花税
2.7.3.2 征税范围
印花税一定的地域征收范围是在交易主体的财产质上,而不是签
立文书的地方。即使文书是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也需要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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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应收印花税的文书载于《印花税条例》附表 1 中。这些应征收
印花税的文书分别为:
1 类:转让或租赁坐落香港的不动(例如:住宅,土地等) 2
类:转香港证券(例:买卖证券,证券借贷等); 3 类:香港不
名文书;第 4 类:第 1,第 2 及第 3 类可征收印花税文书的复本及对应本。
2.7.4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2.7.4.1 计税依据
印花税以文书的代价(售价)或文书所涉及不动或证券的价值两
者中的较高数额计算。
实际执方面,印花税署署长会先根据申报的售价收印花税。如果
转让的动产或证券的值在其后被认为高于申报的代价,则印花税署
长会作进一步评税,超过申报售价的价值征收额外的印花税。不动
转让的花税值是按不留置权限制的物业市值计算。市值一般会由差
物业估署署长提供。非住宅物业来说,确定价值是以转让日为准。
券转让印花税值是按转让证券的净值计算。在确定印花税值时,印
税署署一般会根据有公司近期的账项,重新评估该公司资产在证券
让时的市值
2.7.4.2 税率及计税方法
(1)不动产(第 1 类)(Immovable Property)
“不动”的定义是土地、土地上的何产业、权利、权益或地役权
以及附在土地的对象即建筑物)。不动产交易涉及的文书主要包括
不动产的买卖、不动产的转易及不动产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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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关于“动产的买卖”,在香港适用买卖不动产的应税文书一般
为三类一是临时买卖议;二是正式买卖协议;三是售卖转易契(一
称为“转让契”)。
1992 年以前,临时买卖协议及正式买卖协议均不属于售卖转易契的
定义范。香港特区政为了限制住宅物业的炒卖活动(特别是炒卖楼
活动), 1992 年起,扩大了印花税征收范围,将买卖住宅物业的协议纳
入印花的征税范围内而非住宅物业则只有在正式的转让环节(即书
转易契时)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其后照临时买卖协议签立的正式买卖协议及售转易契,则只须
缴纳定额印花税 100 港元。
1 不动产的买卖(Sale of Immovable Property)
2016 11 5 ,“从价印花税”的第 1 准税率分为第 1
(税率统一为 15%)及第 2 部。 1 准第 1 部税率适用于住宅物业,而
1 标准第 2 税率适用于非住宅物及某些 2013 2 23 或之
但在 2016 11 5 日前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
1 标准第 2 部税率如下
23 第 1 标准税率第 2 部税率
代价或市值
应缴税
$ 1-$ 2,000,000
代价的 1.5%
$ 2,000,001-$ 2,176,470
$ 30,000 + 〔(代价 - $ 2,000,000) X20%〕〕
$ 2,176,470-$ 3,000,000
代价的 3%
$ 3,000,001-$ 3,290,330
$ 90,000 + 〔(代价- $ 3,000,000) X20%〕〕
$ 3,290,331-$ 4,000,000
代价的 4.5%
$ 4,000,001-$ 4,428,580
$ 180,000 + 〔(代价- $ 4,000,000 X20%〕〕
$ 4,428,581-$ 6,000,000
代价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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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6,000,001-$ 6,720,000
$ 360,000 + 〔(代价- $ 6,000,000 X20%〕〕
$ 6,720,000 -$ 20,000,000
代价的 7.5%
$ 20,000,000-$ 21,739,130
$ 1,500,000 + 〔(代价- $ 20,000,000 X20%〕〕
$ 21,739,130 以上
代价的 8.5%
然而,上述的第 1 标准税率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是港永性居,而在购有关住宅业(论是否连
一个车)时,是代表己行事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
车位,如适用);
B.由多名香港永民以权拥或联有人式共
入住宅业(不论是否同一个车位),而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
各人均代表自己行事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
适用);
C.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即配偶、父母、
子女、弟或姐妹)以权拥有人或联权拥有人方式共同购入住宅物业
他们在买有关住宅物时,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
何其他住宅物业;
D.近亲之买卖转让宅物,不他们是否港永性居民及
购买或转让该物业时,是否在香港拥有任何住宅物业;
E.提名一名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近亲〔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
立转易契;
F.购买宅物非住法院令作依据
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该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论是否属《税务条例》
2 条所指的财务机构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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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G.根据转易契,将一个按揭住宅物业转让或归属予该物业的承按人(该
承按人属《税务条例 2 所指的财务机构),或该承按人委任的
管人;
H.因原有的一个物业已:
由市区重建局因进行市区重建计划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
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 124 章) 3 条发出的命令被收回或根据
该条例第 4A 条藉协议购买;
依据由土地审裁处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香
港法例第 545 章)第 4(1)(b)(i)条作出的售卖令已出售
根据一项根《地下铁(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香港法例
276 章)第 4(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
根据一项根《道
(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 370
章)第 13(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
根据项根据《(香港法 519 16 28(1)
条作出的命令收回;
根据一项根据《土地征用(管有业权)》(香港法例第 130 章)
3(1)或(2)条作出的征用令被征用;
根据一项根《土地排水条(第 446 章)第 37(2)条作出的命
令收回而取得一个替代物业,该人在取得替代物业的交易是代表自己行事。
在此情况下,较低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第 2 标准)将适用。此外,
任何在 2020 11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从
价印花税」将会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第 2 标准税率如下:
24 第 2 标准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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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代价或市值
应缴税
$ 1-$ 2,000,000
$ 100
$ 2,000,001-$ 2,351,760
$ 100 + 〔(代价 - $ 2,000,000 X10%〕〕
$ 2,351,761-$ 3,000,000
代价的 1.5%
$ 3,000,001-$ 3,290,320
$ 45,000 + 〔(代价- $ 3,000,000) X10%〕〕
$ 3,290,321-$ 4,000,000
代价的 2.25%
$ 4,000,001-$ 4,428,570
$ 90,000 + 〔(代价- $ 4,000,000) X10%〕〕
$ 4,428,571-$ 6,000,000
代价的 3%
$ 6,000,001-$ 6,720,000
$ 180,000 + 〔(代价- $ 6,000,000 X10%〕〕
$ 6,720,000 -$ 20,000,000
代价的 3.75%
$ 20,000,000-$ 21,739,120
$ 750,000 + 〔(代价- $ 20,000,000) X10%〕〕
$ 21,739,120 以上
代价的 4.25%
1)除特定豁免或另法律规定外, 2017 4 12 或之后签立以买卖转让住宅
业的文书,即使买方或承让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
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若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 1 个住宅物业,均须按 1 准第 1
税率(划一为 15%)缴纳“从价印花税”
2
额外印花税 (Special Stamp Duty)
为抑制住宅物业的投机炒卖活动,香港特区政府对 2010 11 20
日及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并在取得后 24 个月内(物业是在 2010 11
20 日或之后至 2012 10 27 日前取得) 36 个月内(物业是在 2012
10 27 日或之后取得)将其转售,须于从价印花税之上缴付“额外印花税”
该税是据物业交易的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按转让
转让前持有物业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税率计算。
25 额外印花税税率
不同的物业持有
2010 11 20 日或
之后至 2012 10 27
日前取得物业
2012 10 27 日或
之后取得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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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物业在六个月或以内转售
15%
20%
超过六个月但在十二个月或以内转售
10%
15%
超过十二个月但在二十四个月或以内转售
5%
10%
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在三十六个月或以后
-
10%
买卖双方在物业转售交易中须共同及个别承担缴付额外印花税的责任。
另外, 2010 11 20 日前已取得的住宅物业,不论其什么时候处置都
无须缴纳额外印花税。
3 买家印花税(Buyer's Stamp Duty)
2012
10 27 日起,香港特区政府就住宅物业交易加征“买家印
花税”。除非获豁免(一般是方或承让人为表自己行事的港永久
居民(即该人为物业的名义及实益拥有人)“买家印花税”适用于 2012
10 27 或之后就住宅物业所签立的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买
印花税”是在现有的从价印花税及“额外印花”(如适用)之上,就
宅物业易加征的印花,税率为物业交易的代价或物业市值(以较高
为准)的 15%。
4 不动产的转易(Conveyance of Immovable Property)
不动产的转易一般适用于赠予或以低于公允价值转让不动产的情况。
若不动转易契不带有任何有值代价,则转让的唯文书就是赠予契
据(也称作转让书或转易契)。
赠予契或以低于公允价值买卖不动产的协议,其样适用买卖不动
产的印税率。但因其动产的转易价值未能实际反映在相关协议或契
上,故计税基准不会相关文件的上述款额为准,而是采用该被转易
动产的市值计算作为计税基准。
5 不动产的租赁(Lease of Immovable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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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有关坐香港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租约),根据租上的合同总价或
平均年租,在签立后 30 天内加盖印花。相关适用印花税税率如下:
26 不动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
租赁期
印花税
租赁期不肯定
平均年租的 0.25%
一年或以下
租金总额的 0.25%
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三年
平均年租的 0.5%
超过三年
平均年租的 1%
租赁合所涉及的各方和其他签立租约的人均需负缴付印花税,但
实际上印花税一般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若租约其后依据已
盖适当花的租约协议立,则该租约只需缴付 3 港元的定额印花税,
加盖印的期限也是签租约后三十天内。如果租约内只有对转手费的
定,则花税率与土地让契约所付的相同。如果租约内包含转手费及
金的规定则租约内规定的转手费,须付从价印花税 4.25%;至于租约内规
定的租金印花税率则因租期长短而异(即由每年租金的 0.25%至 1%不等)
(2)香港证券( 2 类)(Hong Kong Stock)
香港证主要包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是在香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公司股份(其中,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南向交易买卖的港股通股票
在内地卖及购买于基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属于《印花税
例》( 117 章)第 2 所指的香港证券因此有关交易须在香港缴纳
花税)而一般非股权资本投资性质的票据则不属于香港证券范围,
如:借资本、汇票或付票、存款证、债券等。而有关应税文件的税
主要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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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
成交单据(买单或卖单)(印花税率:买卖双方各 0.1% / 待相关立
法程序完成后,有关税率从 2021 8 1 日开始会调高至 0.13%)
2 证劵转让文书(定额印花税:5 港元)
(a)证券买卖(Sale and Purchase of Hong Kong Stock)
公司或人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购买或售卖香港劵的人士必须签
立成交单据(买单或卖单),按代价或证劵价值 0.1%(或如上 0.13%)
缴付印税。由于购买和售卖人必须各自签立成交单据,因此交易的
花税合计 0.2%(或如上 0.26%)。如果成交单据是在香港签立,便须在
签立后天内缴纳印花。如在香港境外签立,则须在签立后三十天内
纳。
如果证转让文书是在香港签立,便须在签立前缴印花税。如在香
港境外签立,则须在签立后三十天内缴纳。
在联交进行的南向交易,其印花税将根据现行印税署署长与联交
所订立的印花税收取协议经联交所收取
就售卖购买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的交易,投资者
须签立成交单据,并在加盖印花的期限内缴纳印花税。
(b)Transfer operating as a voluntary disposition inter
vivos)
这类无处置转让产权的转让文书,因其价值未能转让证券文件上
反映,而须按所转让券的市值而非代价来计算印花税。印花税计算
代价或所转让股份价值的 0.2%(或如上 0.26%)征收从价印花税,另加定
额印花 5 港元。适用于证券买卖的印花税比转让不动产的印花税低,
某些情况下,转让公司股权有利于降低印花税的税负。举例: A 公司拥
有一不动产(价值 500 元),并算出让予第三,A 公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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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让其不动产或转让其公司 100%股权,其实际印花税计算将会有很大的差别:
转让不动产:(第一类$5,000,000 x 3% = $150,000;转让公司股权:(第
二类) $5,000,000 x 0.2% = $10,000(或如上$5,000,000 x 0.26% = $13,000)
但因转公司可能会承担其以往的经营风险和债务故此在一般情况
下,建选择交易方式需了解相关公司的背景和财务状况,以免承受
必要的风险和支出。
(c)证券借用及借出(Stock borrowing and Lending)
证券售或购买的定义也包括以有值代价进行的任产权处置或取得
(分配外)。因此,出及借用香港证券就如售卖及购买一样须征收
花税。
例如,卖及购买香港证券,证券借用交易须表面按代价或所借证
券价值两者中的较高数额 0.2%(或如上 0.26%)征收印花税。
证券交还时,会被视为另一宗证券售卖及购买,因而同样须征收 0.2%
(或如上 0.26%)的印花税。
除非在印花税条例》下豁免,任何港股通股票在地的非交易转移
须根据第 19(1E)(a)条被当作是有关股票的买卖内地投资者须就有关
转移签成交单据并在港缴交印花税,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将协助内
投资者向印花税署署长缴纳印花税。
售卖及买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非交易转移被视
为有关券的买卖,投者须签立成交单据,并在加盖印花的期限内缴
印花税。
(3)不记名文书(第 3 类) (Bearer Instruments)
不记名文书一般是任何借交付即可将证券转让的给予持文书人的文书,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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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
在香港发行的不记名文书
2 由在香港组成的法人团体或由他人代该法人团体在其他地方发行
的不记文书,或由在港设立的非法人团体或由他人代该团体在其他
方发行的不记名文书。
香港不记名文书必须在发行前按发行时市值的 3%加盖印花。
(4)复本及对应本(第 4 类) (Duplicates and Counterparts)
任何印花税应税文书(包括上述第 1、 2 及第 3 类)其复本及对应本
征收$5 的定额印花税。
加盖印花期限是签立日后七天内,或文书正本获准的较长期限。
2.8 其他税(费)
2.8.1 商业登记费(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2.8.1.1 概述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Busines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香港法例第 310
章)的定,任何在香经营业务的人士(包括海外个人或公司),需
其业务申请商业登记证来从事商业活动并且缴付商业登记费及政府征费。
需要注的是,商业登记并非以管理商业活动为目,也不等同于营
业执照。
2.8.1.2 征收优惠
如下情况可豁免征收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1)任何属于公共性质的慈善、宗教或教育机构:来源于其生意或业
的任何润,仅作本身慈善、宗教或教育用途,并无在香港以外地方
量花费及上述生意或务是在确实贯彻该机构的宗旨下经营的,或与
述生意或业务相关的工作主要是由设立该机构所惠及的人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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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从事以下业务:农业,包括种植供销售的蔬果花卉;繁育或饲养
畜(包生产奶品)、禽(包括生产蛋类)、蜜蜂(包括生产蜂蜜)
鱼类(包括甲壳类动物及蚝);渔业。但本段并不适用于根《公司条例
(香港例第 622 章)在港成立为法团的公或《公司条例(香港
例第 622 章) XI 部适用的公司;政策局局长根据规例所不时准予豁免
其他业务。
(3)小型业务可获豁免缴费,如纳税人业务每月的平均生意额不超过
下限额,可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务以10,000 1996 4
1 日起生效);
其他业务:30,000 港元(由 1996 4 1 日起生效)。
对于现业务,上述每月平均生意额须为紧接申请出前 6 个月的
月平均额。至于新开务,则须为该业务开业后首 6 个月的估计平均
额。根《商业登记条》规定,局长在收到按照订明的方式提出的豁
申请后如信纳有关业情况,可豁免经营该业务的人缴付订明的商业
记费及征费
如豁免在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缴付后才批给,该登记费及征
费将被退还纳税人。
如独资东或相同合伙人同时经营两项或多于两项务,则任何一项
该等业务均不会获得豁免
注: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2021/22 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宽免商
业登记费 2021 4 1 日起为期一年。有关建议须经立法会审议及通
过,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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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8.1.3 征收规定
(1)征收对象
任何在香港独资(Sole Proprietor)合伙(Partnership)或以公司(Company)
(包括港和海外成立公司)形式开展业务的经营者须于有关业务开
经营起计 1 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是商业登记的纳税人。
香港税局不会接纳任何不存在或尚未开始经营的务的商业登记申
请。
(2)征收范围
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Business)包括:
①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意、商务、工艺、专业、职
或其他活动
②为会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会
社;
③所有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立的有限公司,或并非在香港
成立但香港设有营业点的有限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
业务;
④所有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
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论其有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如果相业务或公司只有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业
务,亦无须办理登记。
另外,据《商业登记条例》规定的下列各有关人从事的服务或经
营活动,不必办理商业登记:
①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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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②农业园艺或渔业的经营(此项豁不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
立为法团或须注册的公司);
③擦皮鞋的生意;
④根据小贩规例》须要领取牌照的种小贩生意(在建筑物内经营
者除外)。
2.8.1.4 征收依据和费率
经营业人士,可选择发 1 3 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经营人
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
27 商业登记证费率
日期
商业登记证
分支机构登记证
1 年证
3 年证
1 年证
3 年证
登记
征费
总数
登记
征费
总数
登记
征费
总数
登记
征费
总数
2021 4
1 日或
以后
0
*
250
250
3,20
0
*
750
3,95
0
0
*
250
250
116
*
750
866
*此为 2021/22 度财政预案法例修订建议, 2021 4 1 日起为期一年。有建议须经
会审议及通过,才能生效。
2.8.2 汽车首次登记税(Motor Vehicle First Registration Tax)
2.8.2.1 概述
香港没特别针对进出口货物(包括汽车)征收关,但为了减少香
港特别政区道路的负和控制进口车辆的数目,减低空气污染,香港
区政府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港法例 330 章)对所有
香港道路上首次使用的汽车,征收“汽车首次登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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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负责计及征收“汽车首次登记税”部门并非香税务局,而是香
港运输署,香港运输署也负责车辆的零售价目表公布。
负责评进口车辆的应课税值是香港海关,而香港关也会为汽车的
进口商和分销商进行登记,以及处理汽车进口申报
2.8.2.2 税收优惠
符合以下情况者,可以享受减免税:
(1)由 2018 4 1 日至 2024 3 31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
般电动私家车首次登记税的宽减额将维持以 97,500 元为上限;及电动商用
车、电单车和机动三轮车将继续获全数豁免其首次登记税。
(2)「一换一」计划: 2021 2 24 日至 2024 3 31 日期间(包
括首尾天),符合条的私家车车主如购买新电动私家车并安排拆毁
拥有的条件的「旧私车」,将可获较高的首次登记税宽减额,上限
287,500 元。
(3)如就汽车申请首次登记的伤残人士能够令署长相信他适宜驾驶该
车,可减免该汽车的应课税价值中为首 300,000 港元的首次登记税。
(4)如 300,000
港元,署长须按适用未扣除豁免额的全部应课税价值的比率,就结
的应课税额评估首次登记税。
(5)伤残人士如在之前 5 内曾登记一辆豁免的汽车,或曾在无须
税情况登记一辆汽车则无权登记一辆获豁免的汽车,但如署长按其
对酌情决定权信纳情况特殊,则属例外
(6)由 2007 4 1 日起,申请人前往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为其私家
车递交次登记申请时如能同时提交有效的《环保私家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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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资格获核实后,可减免汽车首次登记税 30%,减免上限为每辆 50,000
港元。
2.8.2.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1)纳税人
车辆可个人或注册公司名义作汽车首次登记,而人士或公司同时
成为汽车首次登记税的纳税人。
申请汽车首次登记的人士指:
①购买汽车的个人或公司;
②汽车的进口者(如该个人或公司并非注册进口者)。
而上述士还应是汽车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士。个人买汽车必须年满
十八岁。
(2)征税范围
任何人从香港分销商购买汽车或是自行进口汽车都需要为汽车在
香港进首次登记手续并须在该汽车首次使用道路前在香港缴付首次
记税
登记车、申请首次登记的人或申请更改登记汽车有权的人,如其
购买的手汽车或本地配汽车,价格高于以下总数的价格出售的,需
交纳额外首次登记税。
该总数即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第 4E(2)(a)(i)、(ii
(iiia)(c)条,按该辆汽车是新汽车(本地装配汽车除外)并且按
照公布零售价确定。外交纳首次登记税是以此总数计算应课税价值
加上就该辆汽车所缴付或须缴付的首次登记税后得出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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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8.2.4 计税依据、税率及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首次登税是以该汽车的应课税值及根据汽车(首登记税)条例附
表内就该类别的汽车所指明的百分率计算。
一般来,车辆的应课税值是根据该车辆香港运输公布的零售价或
根据香港海关评估的临时应课税值来计算。
计算某辆汽车的应课税价值通常按如下的原则:
①凡该汽车是新汽车(本地装配汽除外)且已有公布零售价的
其应课税价值为下述各项的总和:
该辆汽车的公布零售价包括制造商的任何保证金及任何其他强制性
保证;
装或将于进行首次登记 6
的任何自选配件的公布零售价;
该辆汽车售卖时所附带的任何不论是否即时生效的保(制造商的保
证及任何其他强制性保证除外)的公布零售价;
在不损害《汽车首次登记税》 4D 条第(3)款的一般性原则下
该辆汽车的购买及进口而已缴付或须缴付的任何经纪费用或代理费用;
在根据第《汽车首次登记税》 4D 条第(3)款作出的公告内宣布为
本节所指的费用,或属在该公告内宣布为本节所指的费用类别的费用。
②凡该汽车是本地装配汽车的新汽,其应课税价值为下述各项的
总和:
底盘或驾驶室及底盘的公布零售价,包括制造商的任何保证及任何其
他强制性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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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装或将于进行首次登记 6
装的任何自选配件的公布零售价;
该辆汽车售卖时所附带的任何不论是否即时生效的保(制造商的保
证及任何其他强制性保证除外)的公布零售价;
署长就添加在底盘或驾驶室及底盘的指明附加物按规定确定的价值;
在不损害一般性原则下就该辆汽车某些部分的购买及进口而已缴付
或须缴付的任何经纪费用或代理费用;
在根据条例作出的公告内宣布为本节所指的费用,或属在该公告内宣
布为本节所指的费用类别的费用;
使其信纳该辆汽车的附课税
物的订条件已获遵从则就计算汽车的应课税价值而言,附加物的价
不得计算在内。
③凡该汽车是香港进口的新汽车而公布零售价的,其应课税价值
为:
就已付价格作出的声明价值(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第 4D 条所作
的声明价值);
如署长不信纳就已付价格作出的声明价值(根据第 4D 条所作的声明
价值)映该辆汽车的值(包括连带的运费及保险费),则课税价值
为署长考虑该辆汽车车龄及该辆汽车在原产地的零售价后所制定的
他价值包括为使该辆车达至符合首次登记规定所需要的状态而需要
一切物料和工程方面的费用。
④凡该汽车在其运入香港前已在香以外地方以任何进口者名义登
(二手进口汽车)其应课税价值为就已付价格作出声明(根据第 4D
声明)的该辆汽车的声明价值减去署长容许的折旧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02
⑤凡该汽车是曾在香港的道路上合使用过的汽车(被制造商、进
口者、销商或零售商根据车辆行驶许可证而在进行首次登记前使用
的汽车外),而该辆车已变成首次须予缴付首次登记税或已变成须
缴付额外首次登记税,其应课税价值为
A.根据上、②③段(视何情而定)计的应税价值,
去:
是新汽车之日至该辆汽首次
外首次登记税之日的一段期间按订明的比率计算的折旧;月内少于 15 天者,
该月不计算在该段期间内,但若有 15 天或以上者,则作一个月计算;
任何已期满部分的保证(制造商的保证及任何其他强制性保证除外)
的价值而该价值须以保证的公布零售价或(如无公布零售价)根据
4D 条声明的声明价值为基准而计算
B.凡不能根据上述①、②或③段确定应课税价值则由署长决定按何价
值去计算汽车的价值。
(2)税率
28 汽车首次登记税税率
公布零售价或海关评估应课税
税率
私家车
1、最初的 150,000 港元
2、其次的 150,000 港元
3、其次的 200,000 港元
4、剩余的应课税价值
46%
76%
115%
132%
客货车以外的货
15%
的士、小巴、巴士或特别用途车辆
3.7%
电单车、机动三轮车
35%
许可车辆总重不超过 1.9 公吨的客货车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03
公布零售价或海关评估应课税
税率
5、最初的 150,000 港元应课税价值
6、其次的 150,000 港元应课税价值
7、其余应课税价
35%
65%
85%
许可车辆总重超 1.9 吨的客货车
17%
(3)计税方法
汽车首次登记税 = 应课税价值×适用税率。
2.8.3 博彩税(Betting Duty)
2.8.3.1 概述
博彩税是根《博彩税修订)条例》(香港法例第 108 章)的规定,
香港特区政府对于在香港取得博彩收益所征收的税种,包括香港赛马会所收
取的赛投注、足球博投注及六合彩收益等。因为博彩税是在投注环
向获批准之投注举办商征收,所以一般大众市民是不需要缴交博彩税的。
2.8.3.2 税收优惠
暂无相关优惠政策。
2.8.3.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博彩税就六合彩的收益、以及获批准的赛马和足比赛投注的净投
注金收,在投注环节投注举办商征收的税种,而并不会向中奖人士
收博彩。因此,获香特区政府批准营运的投注举办商是博彩税的纳
人。而注博彩活动中中奖者(例如:六合彩头奖得主)是不需要缴
博彩税的。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04
任何人办民间博彩活动,而并非接受公众投注博的公司或个人将
不需缴纳博彩税。
(2)征税范围
博彩税的征税范围如下:
①获批准的公司从举办赛马投注所得的净投注金收入;
②获批准的现金彩票活动所受的供款或参加款项;
③获批准的公司从举办奖券活动中取得的收益;
④获批准的公司从举办足球比赛投注所得的净投注金收入。
然而,一般民间抽奖活动是不纳入博彩税征收范围
2.8.3.4 计税依据、税率及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针对不同的项目,其计税的依据也不同
①赛马投注:
就赛马注举办商从举办获批准赛马投注而就每一税期取得的净投
注金收以累进税率征。即:就每一课税期取得的净投注金收入,以
一级别的赛马博彩毛利乘以相关累进税率。
毛利即注额减去派彩及回扣(适用于投注人士的败投注额达 1
元或以上)
②现金彩票:
按经批准出售的现金彩票收益。
③奖券活动(六合彩)
由获批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六合彩券收益
④足球比赛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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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003 7 18 ,获批准的司从举办足比赛投注所取得的
净投注金收入须课博彩税
⑤加收赛马博彩税:
如符合下面情况,将可能加收赛马博彩税:
A.某完全有关课税期的保证款额多于下述税款:根据第 6GD(1)条对
首名赛投注举办商从办获批准赛马投注而就该课税期取得的净投注
收入征收的赛马博彩税;
B.某局部有关课税期的保证款额多于下述税款:根据 6GD(1)条对
首名赛投注举办商从办获批准赛马投注而就该课税期取得的净投注
收入征收的赛马博彩税的有关份额。
(2)有关税率
29 博彩税税
赛马投
现金彩
活动
奖券活
(六合彩)
足球比赛投注
(a)
最初 $11,000,000,000 的净投
注金收入
72.5%
按付款、供款
或参加款项
30%
奖券活动收益
25%
净投注金收入
50%
(b)
其次$1,000,000,000 的净投注
金收入
73%
(c)
其次$1,000,000,000 的净投注
金收入
73.5%
(d)
其次$1,000,000,000 的净投注
金收入
74%
(e)
其次$1,000,000,000 的净投注
金收入
74.5%
(f)
余额
75%
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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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赛马投
现金彩
活动
奖券活
(六合彩)
足球比赛投注
-
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折扣率
72.5%
(3)计税方法(赛马投注)
①净投注金收入的计算:
赛马投举办商从举办获批准赛马投注而就某课税取得的净投注金
收入,须运用以下公式计算为 Q Y。
②就在港以外的地(指明地方除外)获接受的资格投注征收的
公式:(S/Q)- (K × (S/Q)×有关税率×就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指
明地方除外)所定的折扣率)
③就在每个指明地方获接受的合资格投注征收的公式(T/Q)- (K
×(T/Q)×有关税率×就指明地方所定的折扣率
④就非合资格投注征收公式:P×[(Q R)/ R]
其中:
P 代表非因《博彩税条例第(2)(a)款,根第(1)款就赛
马投注办商从举办获准赛马投注而就有关课税期取得的净投注金收
征收的赛马博彩税;
Y 办商
扣的总额。
Q 代表符合以下描述的投注的总额——
a.就有关赛马投注举办商举办获批准赛马投注而获接受
b.与有关课税期有关;
R 代表符合以下描述的合资格投注的总额—
a.就有关赛马投注举办商举办获批准赛马投注而获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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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b.与有关课税期有关;
S 代表符合以下描述的合资格投注的总额—
a.就有关赛马投注举办商举办获批准赛马投注而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指
明地方除外)获接受;
b.与有关课税期有关;
T 代表符合以下描述的合资格投注的总额——
a.就有关赛马投注举办商举办获批准赛马投注而在指明地方获接受;
b.与有关课税期有关
K 获批
得的净投注金收入。
2.8.4 飞机乘客离境税 (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
2.8.4.1 概述
飞机乘客离境税是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香港法例第 140 章)
的规定,向乘搭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征税。
2.8.4.2 税收优惠
以下情况的旅客可豁免飞机乘客离境税
(1)直接过境乘客,即由香港以外的地方乘搭飞机抵达机场的直接过
乘客,而此类乘客:
①不经入境检查,但如由于非乘客所能控制并获长信纳的原因而
经过入境检查者则属例外
②于其乘搭同一架飞机离开香港,由于该架飞机被宣布不能提
服务而乘坐另一架飞机离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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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转机过境乘客,即从香港以外的地方乘搭飞机抵达机场的过境乘客,
而此类乘客既不是直接过境乘客,同时
①不经入境检查,但如由于非乘客所能控制并获长信纳的原因而
经过入境检查者则属例外
②于其后乘坐另一架飞机离开香港。
(3)符合以下说明的乘客
①由香以外的地方乘搭飞机抵达机,而在为该到港航程发出乘
机票时,该飞机是预定在某天飞抵机场的;
②于其乘搭飞机离开香港,而在为该离港航程发乘客机票时,该
飞机也是预定在(a)段所提述的同一天飞离机场的。
(4)属以下类别的乘客
①纯粹于所乘搭的飞机遭遇危难、急情况或恶劣天气降落香港而
抵达;
②于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乘搭飞机离开香港者。
(5)乘搭在当时作以下用途的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
①作政府的公务或礼仪用途
②作任何国家政府的军事、外交或礼仪用途;
③作联合国或其属下专门组织的公务或外交用途。
(6)乘搭民航飞机离开香港并属下述类别的乘客
①中国人民解放军人员或中央人民政府国防部所资助的平民;
②与香驻军一起身处香港或在与香驻军有关联的情况下而身处香
港,及其同住的家庭员,而他们的旅费是由有关当局安排或获有关
局批准,且具备驻军最高指挥官或其代表所签发的证明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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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7)离开香港往外国永久定居并属根据《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 115
章)第 2 条所界定的越南难民的乘客。
(8)因《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 190 章)或《国际组织(特
及豁免权)条例》(第 558 章)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客。
(9)属以下类别的乘客,但他们须以令处长满意的方式提出身份证明
①《人事记规》( 177 ,附法例 A)第 2 所指的领
领事馆员(属内地公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领事或领事馆
员除外)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
②受雇为驻香港领事馆的领事或领馆职员提供私人服务者,而他
们是有领事馆所代表家(地区)的国民,并纯粹由于提供上述服务
被带来香港
③《领关系条例》 557 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
客。
(10)属《特权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条例》( 36 )所适用
人的乘客,但他们须以令处长满意的方式提交身份证明。
(11)12 岁以下的乘客。
(12)符合以下说明的乘客:
①由中任何地方(香港除外)乘搭香港机场管理局批准在香港国
际机场下碇停泊的船舶抵达该机场;
②于其后乘搭飞机离开香港
③在离香港前的所有时间内均停留依据《机场管理局条例》(香
港法例第 483 章)第 37 条指明的限制区内
2.8.4.3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1)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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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每名在机场乘搭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年满 12 岁)均为飞机乘客离
税纳税人(包括香港和境外人士)。
(2)征税范围
如乘客在香港乘搭飞机离开香港,则需要在香港缴纳飞机乘客离境税。
2.8.4.4 计税依据和税率
每名香港国际机场的离境旅客须缴交 120 港元的离境税。
2.8.5 酒店房租税(Hotel Accommodation Tax)
2.8.5.1 概述
Hotel Accommodation Tax
Ordinance)(香港法例 348 )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酒店住房租金
收入征收的税。酒店须按住客所付房租缴纳税款。
为鼓励香港旅游业的发展政府自 2008 7 1 日起,将税率调低为
客人所付房租的 0%,即免收酒店房租税(2008 7 1 日前,税率为 3%)
2.8.5.2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在香港拥有酒店的所有人为酒店房租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酒店房税是根据《酒店房租税条例》对位于香港酒店住房征收的
税种。
“酒店指任何场所,而该场所的所有人显示在其供的住房的范围
内,提住房予任何到该场所并且有能力和愿意为所获提供的服务及
施缴付合理款项而本身状况亦属宜于获得接待的人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11
根据《酒店东主条例》(Hotel Proprietors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 158
章)的定,酒店须当为旅馆,而任何其他场所均不得当作为旅馆。
根据《旅馆业条例》(Hotel and Guesthouse Accommodation Ordinance)(香
港法例第 349 章)的规定,“旅馆”(hotel、guesthouse)的定义指任何处
所,其用人、所有人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范围内,他会向
临该处的任何人提供宿的地方,而该人看似是有能力并愿意为所提
的服务设施缴付合理项,并且是在宜于予以接待的状况的。酒店、
馆应根据规定取得相关牌照。
“住房指由酒店所有人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住宿用途的任何
备有家的房间或套房其中并包括通常在其内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
置。
“房租”指由客人或其代表为所获提供的住房而缴付的款项。
2.8.5.3 计税依据、税率及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根据《店房租税条例》的规定,政府会就酒店所取的一切房租收
入征收店房租税。该例把房租界定为须由顾客或其代表为所获提供
住房而缴付的款项。
顾客或代表可以金钱或金钱的等值缴付,其中还括可用以偿付因
房租而酒店所有人的项的任何信贷、记账、抵销或任何其他作为。
括如下:
①直接支付房
在大多的情况下,房租是指客人或其代表为租用店房间而支付的
议定房价。
②置换服务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12
任何人与酒店签订合约,提供一定价值的某些服务(例如广告服务等
而作为价酒店会提供干数目的酒店房间晚数给某人。在这种情况下
酒店房税便会按该合订明的价值征收(一般称为以物相易协议所订
价值)。
如果合内没有订明价值,或者双方没有签订合约酒店房租税便会
按该服提供者(或其理人)入住酒店房间当天,酒店把同级房间租
其他顾客所收取的平均房租而征收。
③现金券
假如客用酒店或其他机构发出的现金券支付全部部分酒店房租,
由于现券与金钱等值其用现金券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的价值也要纳入
店房租税计算。
④10%以外的服务费
酒店收取房 10%作为服务费的收入免予征收酒店房租税。
除了该 10%服务费外,任何因提供酒店房间的附带服务(例如提供报
纸服务宽带上网服务)而收取的额外服务费,均属于房租的一部分
须纳入酒店房租税计算。
(2)税率
2008 7 1 起,政府免收“酒店房租税”税率降为客人所付房
租的 0%(截至 2008 6 30 日止,税率为 3%)。
(3)计税方法
酒店房租税 = 房租收入×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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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9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税务纾困措施
为减轻业和个人因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现金流影响,
行政长官于 2020 4 8 日公布一系列纾困措施。凡薪俸税、个人入息课
税及利得税纳税人早前已依期缴纳了 2018/19 课税年度税单的第一期税款
第二缴税由税列明动顺 3 月, 3
个月后缴税限期是在期六、日或公众假期,有关限期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如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纳税人 2018/19 课税年度税单于
本年 4 月至 6 才到期缴纳,则全数应缴税款的缴税限期可自动顺 3
月。
上述纾困措施不适用于离港清税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
2020 8
2018/19 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因财政困难而未能按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
2019 12 月至 2020 12 月间发出的 2018/19 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
及个人息课税税单的税人,如能按期缴纳所有分期款项,则可获豁
征收附费,豁免期以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如纳税人
在缴税限日按期缴纳税单的一期税款,但批准分期缴付单的第
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期限日起计。假
纳税人能按照分期缴安排准时缴交分期款项,有关安排会被取消,
有尚清缴的税款会加征不多 5%附加费。如在加征 5%加费 6
个月后仍有未缴纳的税款及 5%附加费,则会被加征不多于 10%的附加费。
上述特别安排只适用于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
同时,为支援有需要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及公司)缴纳 2019/20 课税年度
的税款,凡因财政困获批准分期缴纳 2020 8 月至 2021 8 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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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出的 2019/20 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
按期缴纳所有分期款项,则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
限日起的一年为上限。假若纳税人未能按照分期缴税安排准时缴纳分
款项,有关安排会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缴的税款会被加征不多于 5%的附加
费。如在加 5%附加费 6 月后仍有未缴纳的税款及 5%附加费,则
被加征不多 10%的附加费。
上述支措施不适用于须在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以及缴纳物业税
的纳税人。
另外,《豁免薪俸税及利得(防疫抗疫基金)令》《豁免令》
2020 5 29 日起实施。在符合某些条的情况下,《豁免令》豁
个人及业,就根据防抗疫基金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援助,缴纳薪俸税
利得税。有关豁免适用于就 2019 4 1 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及其后所有课
税年度应征收的薪俸税及利得税。
上述措施所涵盖的个人(作为雇员)无需在其 2019/20 及其后课税年
度个别士报税表,申根据防疫抗疫基金项目所收取的款项。雇主亦
需要为其雇员在 2019/20 及其后课税年度雇主报税表,申报根据防疫抗疫
金项目所收取的款项。若雇主已经提交了 2020/21 课税年度雇主报税表,
为其员工申报了上述的款项,雇主便需要提交「修订」的 IR56 表格。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15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香港务局。香税务(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的最管理
由局长两名副局长和名助理局长组成,税务局局长同时被法定委任
印花税署长及遗产税署署长。截 2020 6 30 日,香港税务局共
2933 个职位,分布于局长办公室和六个科别。部门职系人员(即评税主任
税务主任及税务督察)的职位有 764 个,负责处理税务事宜;其余 2169
职位属政和后勤职系员,为香港税务局提供行政、信息科技和文书
支持。
税务委会。税务委员会是根据《税务条例》第 3 条成立。委员会
主席为政司司长,秘由税务局副局长出任,另有 4 名委任委员。委
委员中只能 1 名政府人员。委员会独立处理各项获得授权办理的事宜
税务上诉委员会。 1947 据《税务条例》第 65
条的规定成立,委员会由 1 名主席、6 名副主席及 73 名委员,主席及副主
席须为受法律训练及有法律经验人士组成,而所有成员均须由行政
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委任。
联络小组。联络小组于 1987 年由会计界及商界自行成立,目前,联络
小组有个协会成员,括美国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会计师公会、
际财政会香港分会、港律师会,以及香港税务学会。参与联络小组
会议的还有香港银行公会香港亚洲资本市场税务委员会及香港工业总会。
税务局长及数名其他府官员可能会以与会观察员身份出席联络小组
会议。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16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香港税务局
表30 香港税务局
科室
负责内
部门行政
人事、总务、办公室设施、会计
局长直辖科
上诉、税务研究、税收协定、慈善捐赠、投诉、内部稽核、特别任务、表格及服务
总务科
资讯系统、培训、咨询服务、文件处理、文件发送、税务档案、
评税(物业税─联名和法团拥有)及覆查(利得税─独资经营、物业税、个人入息
课税)
第一科
评税及覆查(利得税─法团及合伙)
第二科
评税(薪俸税、利得税─独资经营、物业税─独资拥有、个人入息课税)
第三科
收税、税务巡查、遗产税、印花税、商业登记
第四科
实地审核及调
根据有法律规定,税务局局长可以授权其他主任为执行若干法定
职务;是某些情况下必须是税务局局长亲自履行职责,如纳税人的
税申报认为不正确而没有合理的解释,就必须补缴税款及加收罚款
罚款的数额就只能由税务局局长或税务局副局长亲自评定。
香港行长官负责主要政府官员如税务局局长、副长、助理局长、
评税主任及税务督察的职务任免。
(2)税务委员会
税务委会的职责是制定如下内容:物业税、薪俸、利得税及个人
入息课所采用的报税格或格式;机械及工业装置折旧的每年免税额
率;有申请退款及减的程序、提出税务上诉的程序及各项获授权处
的事宜。
(3)税务上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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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税务上委员会为独立法定团体,负责就税务上诉出裁决。上诉人
或局长不同意裁决可出申请,要求委员会就某法律问题呈述案件,
取得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意见。
(4)联络小组
联络小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论坛,旨在讨论各种务事宜,并向政
府反映业界的意见。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香港税征收管理方式,是以法制要求和纳税人高遵守的自律性为
基础,本上是自主申纳税。例如,香港纳税人(个人或企业)每年
2018/19 2020/21 年度新增的补充表格。补充表格适用于下列公司:申请
利得税级制的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国别报告的
国企业团下的香港公、税务局已作事先裁定的公司、与非居民企业
行交易的公司、根据税务条例第 16B 条扣除研发开支的公司、扣除能源效
益建筑装置开支的公,以及其他享有优惠税制的公司(包括船舶拥
人、专再保险人、获权专属自保保险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合
格飞机出租商和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指明保险人和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在管理税收环节方面,香港税务局对纳税人年度的评税是较为审慎的。
如纳税未能遵守《税条例》的规定,香港税务局会根据违例行为的
质或犯程度,向纳税提出检控、以罚款代替检控,或评定补缴税款
措施(者是罚款的一方式)。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香港税务局
长会考证据是否充足已经或会少征收税款的数额(统称为“少征收
款”)、违例行为是否经精心策划,以及有关违规行为历时多久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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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税务登记
香港特政府对在香港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特别的税登记要求,香港
商业登记署从属于香港税务局,所以完成商业登记即视为完成税务登记。
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包括:
(1)为了获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
他活动;
(2)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娱乐活动的
社;
(3)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
立但在港设有营业地的有限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营
务。
(4)所有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
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论其有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仅就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不会被视为经营业务,无须办理登记。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995 年引入对账备存记录方面的具体要求后,以审查纳税人的账簿
及记录进行实地审核调查的可能性已大大提高。当账簿及记录都妥
地保存,确定纳税人报收入及记录在账表上的支出是否正确,是轻
易举的。因此,只需报税表中申报的数目与记录在账簿上的账表作
比对,便很容易辨别出未在账表上反映的交易。
《税务条例》第 51C 条详细说明就税务目的而言“纪录”的定义,并
指定纳人必须备存的基本记录,以方便追查、解释和核实某些业务
易。为,该条文现时求各营业机构备存账簿及入账所依据的文件,
凭单、行结单、发票收据等,以支持账表内的记项,并在有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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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结后,记录保留至少 7 。《税务条例》内对于备存记录的规定,已
列于《存业务纪录须》的说明书内。纳税人可从税务局网站下载该
明书。
3.2.3 纳税申报
3.2.3.1 利得税
(1)纳税方式
利得税根据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计税利润而征收的而应评税利润须
待有关度完结之后才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有关年度完结前征收
缴利得。待税务局其评定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计税利润并作出评税时
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抵减所评定的利得税。
和薪俸及物业税一样,税务局会将评税通知书分两个部分,包括
该纳税年度的最后利得税及下一个课税年度的暂缴利得税评税。
(2)纳税期限
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 4 1 日至翌年的 3 31 日。
利得税根据每个课税年度内的应税利润征收的税。如亏损,税务
局将向纳税人发出特别处理形式申报的表格(表格 1812)。一般情况下,
税务局先处理需要评的个案。对亏损的纳税人,香港税务局通常在
纳税人获得应税所得后再作评税。
另外,损是可以无限期累计使用来抵减日后纳税的应税所得。一
般而言香港税务局会纳税人在抵减亏损当年,对以前年度累计的亏
额进行一评税,核查关亏损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以及应税所得是
在相关年度产生。
由于该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核算清楚,因此
税务局在该课税年度事先征收暂缴利得税,待下一年度评定该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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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度的入和应缴纳的利税后,然后作调整。调整时,该课税年度的暂
利得税已缴付)先用抵减应缴纳的利得税;倘有剩余,则用以抵减
一课税年度的暂缴税。
一般情下,纳税人将会收到利得税缴纳税款通知,并规定纳税人
分两期缴纳税款。
3.2.3.2 物业税
(1)纳税方式
香港税局采用个别人士综合报税表制度。物业收须按物业拥有权
的类别,以下列方式申报
①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
所有这类物业的详情,应申报在报税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 60)
内。该报税表会按有关物业拥有人的个人税务档案发出。
香港税务局会对个别物业拥有人全权拥有的物业作出综合物业税评税。
②个别人士非全权拥有的物
每个物业的详情应各自申报在有关物业的报税表(BIR 57 BIR 58)
内。香港税务局会按物业的相应档案向拥有人发出报税表。
香港税局会对拥有人或共同拥有人(联权拥有人分权拥有人)就
每个物业作出物业税评税
就某些个别人士联权拥有或共同拥有的物业,香税务局会向拥有
人发出单的通知信代报税表,以复查其应否课税,并提醒他们履行
课税通的责任。如该业没有出租,就无须回复该通知信。如该物业
出租,有人只须在回部分(“出租通知”)写明租约开始日期后将
知信交回香港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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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暂缴物税首先是以估价(即,通常为本年度租金入)作出评税,
在纳税人填交报税表后评税主任会根据确实数字进行最后的物业税评税,
并扣减关课税年度内缴的暂缴物业税。暂缴税的评税方式与薪俸税
利得税评税方式相近同样是向纳税人发出一份分为两部分的评税通
书,其包括有关课税度的最后物业税评税和下一个课税年度的暂缴
业税评税。
(2)纳税期限
课税年度是由每年的 4 1 日至翌年的 3 31 日。例如 2020/21 课税
年度即是由 2020 4 1 日起至 2021 3 31 日止的 12 个月。
香港税局会就出租年发出物业税报税表以供填报。一个课税年度的
业税报表一般会于该税年度后的四月份第一个工作日发出。通常纳
人需在税表发出后的个月内申报。根据《税务条例》,每位联权或
权拥有业的拥有人均责任在报税表上申报租金收入和缴纳物业税,
任与一位拥有全权物业拥有人承担的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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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表31 纳税期限及缴税日
通常申报期限
缴税日
五月二日五月一日是香港的公众假
日)
打印在评税通知书上的日期,通常在报税表发的同年的十一
月及以后
由于暂物业税是根据估计而征收的税款,所以《务条例》规定在
若干情下,税务局局可批准纳税人暂缴全部或部分税款。纳税人若
为应付缴物业税款过,可在指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暂缓缴纳全
或部分暂缴税。书面请必须在缴税日期二十八天前或评税通知书发
日期的十四天内送抵税务局长,两者之间以较迟者为准。
《税务条例》规定的若干情况包括:
(1)估计暂缴税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值会比该年度的评估应评税值少 10%
以上(需要参看税单上列明的评估应评税值);
(2)已不是有关物业的拥有人
(3)已在暂缴税课税年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并因此减少须缴纳的税
总额,或已就上年度的物业税评税提出反对。
3.2.3.3 薪俸税
(1)纳税方式
①个人申报
薪俸税征收是根据每个应税年度内的应税收入计。由于该年度的
收入数须待该年度结之后才能完成结算,因此香港税务局会在该应
年度,征收一项暂缴俸税,待下一年度评定该应税年度的收入和应
薪俸税后再调整。
调整时该应税年度的暂缴税(已缴付),先用来减当年的应纳薪
俸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减下一应税年度的暂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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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②合并评税
已婚个须负责他∕她本人有关薪俸的一切事宜,包括填交报税表
及缴纳定的税项。如对已婚夫妇的税务负担在分开评税下较在合并
税方式下所计算的多,可选择“合并评税”。
(2)纳税期限
应税年度是指每年的 4 1 日至翌年的 3 31 日。
1
雇主
(表格 BIR56A)雇主需要在该表格发出 1 个月内将以下文件提交至香
港税务局以申报在该纳税年度内发放给员工的总薪酬福利:
填写完整的表格 BIR56A(一个雇主只提交一份该表格);
填写完整的表格 IR56B(此表格为每个在职雇员一人一张按人申报)
请注意,针对以下特殊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雇主申报表:
新入职雇员:雇主需要在入职前 3 个月内提交表格 IR56E;
离职人员(离职后仍留在香港雇主需要在离职前 1 个月提交表格
IR56F;
后离开香港):雇主需 1
IR56G,并且自提交该表格起不可向雇员支付任何薪酬,直至该雇员已经
办妥离清税手续并向主出示香港税务局发出的《同意释款书》,才
以向其支付扣存的款项。
2 个人(雇员
通常情下香港税务局会在应税年度结束后 5 月初发出个人所得税
报税表即“报税表--个别人士”-表格 BIR60)纳税人需要在该报税
发出后 1 个月内将该表填写完成并提交给香港税务局。如遇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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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法在期内提交,纳税需要向香港税务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税务局
权决定是否接纳该延期申请。
香港税局在个人报税表提交后数月内向纳税人发评税通知,一般
情况下会规定纳税人可以分两期缴交应纳税款。
另外,对离职并且离开香港的个人,需要在离港至香港税务局填
写该离年度的个人报表并清缴税款(离境清税),无需等待应税年
结束再办理
3.2.3.4 个人入息课
(1)纳税期限
应税年度是指每年的 4 1 日至翌年的 3 31 日。
如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申请,须于有关税年度终结后两
年内,于该应税年度成个别个人收入总额一部份的有关收入或利润
税,在根据《税务条例 70 条的规定在最终评税决定后一个月内,以书
面提出,两项期限中以较后者为准。
(2)个人入息总额的计算和免税项目
个人入总额的计算,就是先将各类应评税入息收项目累计相加,
先扣除选择个人入息税而获扣减的若干利息支出,就是法定的“入
总额”,再在这个法定的“入息总额”上减去所贷款利息、者住宿
顾开支退休计划供款供养兄弟姐妹或伤残人士等多个项目后的净额
便可作为评税和计算应缴纳税款之用。
个人免项目主要有:基本免税额;已婚人士免税;照顾子女免税
额;供养父母免税额;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等。(详细见薪俸税中的减免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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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3.2.3.5 差饷
(1)纳税方式
差饷每年分 4 季缴纳。缴纳人通常会于季初收到“征收差饷通知书”
并须在收通知书所列的“最后缴款期”或之前清缴有关款额。“
后缴款期”通常是每的第一个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的最
一天(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差饷纳人可循多种途径缴交差饷,包括银行自动账、缴费灵、自
动柜员、电子缴费服务站、互联网、以邮方式或亲身 126 邮政
(流动邮政局除外)的任何一家缴款。
(2)纳税期限
①预交差饷
每季初,按季预先缴交该季度的差饷。即在每季第一个月内向署长缴
交,即每季度的首个月月底, 1 31 日、4 30 日、7 31 日及 10
31 日;或
按署长决定的其他次数缴交。
②如因临时估价须缴差饷,须由下述日期起缴交:
估价生效之日;
首次征收差饷通知书发出日期前的 24 个月(通知书由署长向有法律
责任缴交差饷的人发出),两者以其后者为准。
3.2.3.6 应课税品
(1)纳税方式
应课税品自进口运输工具或保税仓运往香港时须付税款。海关负
责评估课税货品的税。海关将在纳税人交付税款后发放已完税货品
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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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任何携有不合资格享有免税优惠或超逾豁免数量应课税品的抵港旅客,
必须使用红通道向海关人员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
(2)纳税期限
应课税货品的税款须在下列时间缴付:
①如货是进口的,且不会移往保税仓,则须在货从运载进口的船
舶、飞机、铁路列车或车辆移走之前缴付税款;
②如货是在香港种植、生产或制造,且不会移往保税仓,则须在
货品从其种植、生产或制造的处所移走之前缴付税款;
③如货是存于保税仓的,且不会移以供出口或移往另一保税仓
则须在货品从保税仓移走之前缴付税款,但关长可以:
在税款到期缴付时,宽限一段不超逾 6 星期的合理期限或关长容许
其他期限,以缴付税款;
要求获批予宽限期的人以关长规定的现金或保证书提供缴付税款的
保证,作为批准上述宽限期的先决条件
3.2.3.7 印花税
虽然印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税金相对较低,但其罚金额最高是相关
印花税款的 10 倍(延迟多于两个月),因此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税种。
(1)纳税方式
一直以都是在文书送呈印花税署加盖印花及缴付需税款时,在文
书表面显示 2004 8 2 日起,印花税署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纸张或电
子记录的方式发出加盖印花证明书。
此外,《印花税条例》第 18B 条容许在指明的有限情况下在文书的副
本上有加盖印花。因,如果印花税是按文书上述明的代价计算,印
税署署长一般无需作出任何印花税评税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27
若当文呈交印花税署加盖印花时,转让不动产或券时的价格或市
场价格能确定(例如予),以及所转让的物业或证券的价值超越所
报的代,印花税署署便会在日后发出一份印花税通知书,知会纳税
应付的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评税结果,可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2)纳税期限
在香港订的成交单据需在签订后两天内缴纳印花,而在香港签订
的证券让文书需在签前缴纳印花税。除该两种情况外,一般情况下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签订应税文书后 30 天内。
表32 各类应税文件纳税期限
应税文件类别
应税文
纳税期
第一类
临时买卖协议
30
正式买卖协议
30
售卖转易契
30
租赁合同
30
第二类
成交单据(香港签订)
2
成交单据(海外签订)
30
证劵转让文书(香港签订)
签订前
证劵转让文书(海外签订)
30
第三类
不记名文书
30
第四类
文书的复本及对应本
30
如纳税未能在以上纳税期限缴纳相关印花税,其款金额为印花税
额之 4 倍(延迟少于两个月内) 10 倍(延迟多于两个月所以上述期
限应予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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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3.2.3.8 商业登记费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在开业后 1
个月内为业务申请商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在营业地点展示
如登记料有所变更,营者须 1 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香港税务局
长。
对于已登记的业务,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内出商业登记缴通知书。经付款后,该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
的商业记证。如纳税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在现有商业登
证有效期届满后 1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局长。
商业登记署不接纳尚未开始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
现有业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要在现商业登记证有效
期届满的 1 个月前递交如属新开业务,则申请应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 1
个月内递交
申请人获书面通知其申请结果。如获批准豁免,港税务局会连同
复函发出“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申请人在未有接获通知前仍
依期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豁免只提出申请时才会批复,并有效至“注明批豁免的商业登记
证”有效期届满止,为 1 年。其后每年必须根据当时所生效的豁免条
及申请程序重新提出豁免申请。
3.2.3.9 汽车首次登记税
(1)纳税方式
首次在港登记的车辆,须缴付首次登记税。车辆可以用个人或注
册公司义登记。个人主必须年满十八岁。倘若以有限公司名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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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辆,除写该公司的注名称及地址外,还应由该公司所指定的人士签
声明。
拖车亦办理登记手续,程序与汽车相同;但有若例外,例如拖车
车主无须缴付首次登记税,也不必出示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临时保单。
运输署接受一辆汽车登记后,便会编配一个车牌码及发出一份载
有该车节的车辆登记件予登记车主。车辆登记后,须领取牌照。登
车主将获得给一个车辆牌(行车证)并须张贴于车头挡风玻璃的左方
至于电单车及无挡风玻璃的车辆,行车证须展示在车辆前面左方的显眼处。
(2)纳税期限
有关纳税期限,如下表所示:
表33 汽车首次登记税纳税期
序号
适用人
纳税期
1
登记车主和注册分
销商(如适用
在汽车首次登记后 6 个月内在车上安装的配件,及/或为该汽车取
得任何应课税保证的详情向香牌照事务所申报,并就汽车增值而缴
付首次登记税附加税。
申报须在装上配件后 5 个工作天内:或
于订立应课税保证合约日期后的 5 个工作天内办妥。
2
进口车辆人士
在车辆进口 14 日内向香港海关作出准确及全面的进口申请,并在
30 天内向香港海关提交进口申报表。
3
注册进口商/进口汽
车自用的人士
进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车时须在汽车进口 30 天内及最迟在交付汽车
5 个工作天前,向香港海关提交进口申报表
4
注册汽车分销
在出售或分销供本港使用的汽车时须公布所出售或分销汽车牌子和
型号的零售价目表。最迟在公布零售价 7 天前,把价目表送交香港
海关。
注册汽车分销商因不是车辆的首次登记人,除申报价目表外,其没
有申报缴纳税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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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3.2.3.10 博彩税
赛马投举办商须于每一课税期结束后 3 个月内,向税务局局长呈
一份符指明格式的申表,列出该举办商从举办获批准赛马投注而就
课税期取得的净投注金收入。
该申报表须附有:(1)一份符合指明格式的财务报表,该报表须显示
该申报表列明的净投注金收入是如何得出的并经合资格人士审计;(2)
一份由该合资格人士拟备的审计报告。
3.2.3.11 飞机乘客离境税
须缴付款的乘客如拟乘搭某经营商的飞机离开香,须向该经营商
缴付税款,而该经营商须收取该等税款,并将税款付予库务署署长。
(1)纳税方式
①经营就乘客须付予他的税款而随须缴付的税款数额,由民航处
处长评定。
②民航处处长在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 7 条第(1)款评定税款数
额时,受根据《飞机客离境税》第 6 呈交的申报表的资料所约束
而可使用他认为适当的其他评定方法作为补充或替代。
③除《飞机乘客离境税 7 条第(6)款另有规定外,经营商须在民
航处处长发出付款通知书的日期后 30 天内,将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
7 条第(1)款评定的税款数额付予库务署署长。
④如税款数额未有在《飞机乘客离境税》 7 条第(3)款所指的期限
内缴付则当作为拖欠而民航处处长可行使酌情决定权下令加征不超
拖欠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的款项,并与该笔拖欠税款数额一并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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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⑤凡任税款数额在当作拖欠之日起不少于 6 月期内一直拖欠,
则民航处长可行使酌决定权下令就以下两项未付款额的总额,加征
超过该总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与上述未付款额一并追讨:
拖欠税款数额;
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 7 条第(4)款加征的款项。
⑥尽管飞机乘客离境税》 7 条第(3)款已有规定,如民航处处
认为当并无令他满意安排以便经营商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第 7
(3)款缴付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 7 条第(1)款评定的税款数额,
则可用头或书面要求营商在其飞机离开机场之前,先将税款数额付
库务署署长
⑦经营商依照《飞机乘客离境税》 7 条第(3)(4)(5)6)
款缴付任何款额,并不因此而阻止。
民航处长在觉得营商须就某期间缴更多税款数时,就
笔税款数额作进一步评定并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 7 条第(3)款发出
付款通知书;或
经营要求退还他付的款额,必须有据令民航处长相信
确曾多付该款额。
(2)纳税期限
每名拟机场乘搭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均须在为目的而登上飞机
之前,依照《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缴付所列适当款额的飞机乘客离境税。
乘客如就某次离港行程缴税予经营商,而后来没乘搭飞机离开香
港,所缴税款须由经营商退还。
3.2.3.12 酒店房租税
印花税署署长负责收取酒店房租税。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32
每所酒店每个 9 30 12
31 日、3 31 日及 6 30 日) 14 天内,就每个季度的房租收入向香港
税务局申报缴交相关酒店房租税项。
同时,酒店的经理须在一份列明酒店所有人在所交税项有关的期
间内所收取的房租总额的申报表上签署,进行申报
“酒店房租税”税率为 0%期间,酒店和宾馆无须就客人住房所得收
入缴纳“酒店房租税”也无须向香港税务局提交“酒店房租税”报税表
房租总额的申报表中,若在“酒店房租税”税率为 0%期间,则无须向
香港税务局提交“酒店房租税”报税表。
3.2.4 税务检查
(1)审核三步骤
①案头审核
案头审指审查经自动评税的个案。在案头审核的程中,尽管评税
人员应注审查该个案选取的风险范畴,然而他们仍会对个案作全方
审查,确定纳税人所报利润和收入是否正确。当需要纳税人澄清时
评税人会作出书面查,纳税人须遵照评税人员所发的通知书办理,
交所需资料
②实地审核
税务局于 1991 6 月成立实地审核组后,开始对纳税人的业务作实
审核。2000 4 月,实地审核组和调查科合并为现时的实地审核及调查科。
当发现税人做出违规为或有不遵守税务规定的迹象,通常会展开实
审核。
实地审人员除审查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和记录外,到纳税人的营业
处所执查访工作,以定报税表资料是否正确。这种审核方式令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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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人员更分了解有关业的运作情况,有助查出涉嫌逃税或避税案件,
时也突显了税务局的执法形象,鼓励纳税人提交正确的报税表。
审核工的焦点一般放在最近期已提交报税表的课年度上。若情况
合适并到纳税人的同,实地审核人员会根据实地审核的结果,推算
往课税度的差额。其确定短报数额的方法也会用上,以确定所涉年
的短报利润款额。
③调查
税务调指深入审查涉嫌逃税个案。税务局会对逃的纳税人采取惩
罚行动调查涵盖的期通常是由展开调查时的课税年度起推前 6 个课
年度。属有欺诈成分蓄意逃税的个案,调查涵盖的期间则会扩展至
10 个课税年度。
(2)实地审核和调查的程序
1
选取个案
实地审及调查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明显不守法的领域。一般而
言,该并无固定的准以选取个案。实地审核和调查人员会在一定程
上根据业经验和对行的认识,应用先评后核系统选取个案。他们也
以随机式选取个案,促使纳税人自愿遵守税务规定。然而,若发现
以下不守法规的特征或迹象时,实地审核和调查工作即可能开展:
核数师在核数报告里表示对某法团的业务账表持极度保留的意见;
营业销货额或盈利水平不合理地偏低(考虑因素包括:业务性质、
点及顾客类别等);
持续不提交或迟交报税表
没有备存恰当的业务记录
没有提交评税主任所要求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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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此外,当审核或调查结果显示某个行业普遍地存有不守法规的情况时,
实地审及调查科一般以重点侦查的形式对有关的行业进行实地审核
调查。
2 通知
被确定实地审核或调查对象的纳税人通常会先收书面通知。税务
局人员在通知书上说初步会对哪一个课税年度作出复核,并会要求
税人安一个双方都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作首次会晤,以及提醒纳税人可
其代表一同出席首次和以后的会晤。
当纳税就会晤安排作出响应时,实地审核人员或查人员通常会询
问纳税其所保存的账簿及记录的类别,同时会告诉纳税人在会晤时须
供的账簿和文件。
3 首次会晤
在这阶,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寻求对纳税人的业运作及个人事务
作深入了解。为此,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会邀请纳税人出席首次会晤。
会晤目是要寻找事实的真相。至少会 2 名税务人员出席会晤。
实地审或调查人员会纳税人解释《税务条例》所载的罚则,并会要
纳税人出报税表上的误。纳税人也会被要求说出隐瞒或漏报利润或
息的方。税务局会容纳税人在合理时间内拟备经修订的财务报表和
算所短报数额。
税务局申,实地审核或调查范围通常不会局限于税人在首次会晤
时披露某些事项。纳人可能会因为忘记或仍对披露存在未报情况,
没有透所有在税务上违规事项。如属对披露有保留者,税务局会采
严厉态度处理任何蓄意不披露完整资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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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纳税人了显示合作诚意,可以在首次会晤时,估所短报数额,并
主动及全出于自愿地一笔足以抵偿其估计所短缴税款的按金给予税
局。这做法在评定罚时会纳入为减轻惩罚的考虑因素。因此,纳税
宜先复其报税表,才席首次会晤。纳税人缴付按金的目的绝非用以
付罚款而税务局接受税人给予的按金,并不表示税务局局长不会行使
其获赋予向纳税人提出检控的权力。
《税务例》第 4 载有严格的保密条款,以保障税人的资料绝对
保密。此,虽然纳税可邀请任何人士协助或陪同出席会晤,但纳税
必须向务局提供书面明同意这第三者列席。如纳税人聘用专业人士
代表,必须向税务局提交委托通知书。
首次会晤后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会整理会晤记录,然后发给纳税人,
以供评及确认。纳税如对会晤记录内容有不同意之处,须尽快以书
形式通实地审核或调人员。由于该会晤记录的内容可能会在日后的
序上被引述,纳税人为保障本身利益起见,应作出响应。
4 集记录和资料
首次会晤后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可根《税务条例》 51(4)(a)
条所赋予的权力,向纳税人发出通知要求提交业务账簿及记录以供审查。
《税务条例》的第 51C 条要求纳税人备存适当的业务记录,并在有关交易
完结后,将记录保留为期至少 7 年。这条文于 1995 年经过修订,明确规定
经营业者最低限度须存哪些业务记录,以及将不遵守这条文规定的
高罚款提高 10 万港元。如纳税人未能提交有关记录,则可能会因不守法
例而被控,或被税务要求缴付罚款以代替检控。若实地审核或调查
员到纳人的营业处所行实地查访工作,则可更深入了解纳税人业务
运作情况及会计记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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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可能会根据第 51(4)(a)条发出通知书,要求
纳税人供关于业务及人财务事宜的进一步资料,并附上证明文件。
税人合理回复言,书上回复 1
个月。纳税人以书面求延长遵办时限,通常都会得到批准。纳税人
只备有地审核或调查员所需的部分资料,应将该部分先行递交,不
延搁;如有需要,可要求推迟提交其余资料的时限
5
了解审核或调查
A. 由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拟备结案基准
当实地核或调查人员制定解决方案后,便会知会税人,并安排会
晤来商讨解决个案。在会晤中,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会向纳税人解释有关
审核或调查结果及计算差(即少报或漏报的应计税利润或入息)的方法。
在解释计算方法及技术性问题方面,税务代表当能提供积极的协助实地
审核或调查人员会告知纳税人及其代表如对提议的解决方案及计算方法
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提出予税务局考虑。任何争议的事项都会在会晤中
全面地讨论,以求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方案。
B. 由纳税人或税务代表建议解决方
税务代或纳税人在计算出漏报的利润后,应向税局提交了结个案
的建议,以及在可能况下,一并提交经修订的财务报表,以供税务
考虑。建议书应附有份报告,详列拟备有关建议书所采用的准则。
报告应包括下列的资料:
a. 税务代表已考虑的资料;
b. 税务代表审核纳税人的业务账簿;
c. 税务代表未能对某方面的资料加以核证的程度;
d. 税务代表如何处理未能确定及存有疑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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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税务代表的详细分析及工作草稿亦也交予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审查。
该建议必须附有纳税人签署的证明书,证明就纳人所知所信,该
建议书毫无保留地列他在《税务条例》下全部应课税的利润。纳税
须获告知处罚方面将会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分开考虑。
⑥中期会晤
在实地核或调查的过程中,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与税务代表及纳
税人保联络,以及在当时候,安排会晤以讨论实地审核或调查的进
和结果以及商定厘订计税利润的基准。透过交换意见及资料,双方
可在互让步下达成了个案的协议。若未能就了结个案达成协议,实
审核或查人员会发出当的估计评税,以便纳税人能按照《税务条例
内有关反对及上诉的规定跟进其个案。
⑦了结个案协
如能就额达成协议,纳税人会在一名证人(通常其税务代表)的
见证下署了结个案表。该表格会列明每个有关审核年度的补加计税
润或入(即已申报利与审核后双方同意的利润的差额)。该表格通
会另加附页,详细列在了结个案时由实地审核或调查人员建议并经
税人同意的调整项目计算方法。
该了结案表格只涵盖纳税人在有关年度的基本税责任。表格上清
楚说明受指定补加计利润或入息,并不表示事件已告终结。个案还
待呈交务局局长或其权的高级人员考虑适当的罚则。在这一方面,
地审核调查人员会提该纳税人,当同意有任何短报利润或入息时,
有可能被处以《税务条例》第 80、第 82 或第 82A 条所载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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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如在审核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未有遵守《税务条例》的其他规定(例
如备存关业务记录或知局长其须课税的规定),实地审核或调查人
也会提醒该纳税人有关的条文。
对于没遵守《税务条例》中所规定的纳税人,如们未能提出合理
辩解,是蓄意逃税,务局将会采取罚则行动。至于怎样才能构成合
辩解,则需根据个别案情而定。
3.2.5 税务代理
香港《务条例》并没有要求纳税人委任税务代表处理税务申报事
项。对一些税务责任和业务较为复杂的情况,纳税人会选择委任执
会计师税务师或法律问等专业人员,作为税务代表来筹划和处理税
事宜。港税例是以普法和判例法作为基础,商业经营环境的多样化
使得法不能将交易情全部详列于条文内,企业往往需要有丰富经验
专业知的执业会计师税务师作为其税务代表,来处理日常税务和财
等方面的筹划事宜。
税务代的功能和责任,有别于内地税务代理人的任。香港税务代
表,除要为纳税人进税务申报和税负计算外,还需要根据情况,在
个纳税度为纳税人申税收申报期限的延期、作为与香港税务局的主
沟通代,与评税主任涉有关纳税人的税务问题或争议,其专业上的
求和为纳税人带来的经济价值,是和执业律师及法律顾问相似的。
纳税人以选择自行申报和处理其税务事宜,而并一定需要委任税
务代表处理其税务申事宜或作为与香港税务局的沟通桥梁。但由于
务代表有税务法规的业知识和经验,往往能为纳税人提供多样的可
处理方;再加上税务官员或评税主任不会直接与纳税人面见,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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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务争议作意见交流,务代表的实操处理经验,常能在个案处理中扮
重要角色因此,较多纳税人选择通过税务代表处理相关申报税务的事宜。
利得税延期申报(Tax Filing Extension),是税务代表在每个应税年度
需要为税人处理的第个重要事项。每年 4 1 日香港税务局会向企
发出利税申报表,由会计师通常不能在每年 4 月底前完成对账项审
并呈报有客户的会计表,税务代表将为纳税人向税务局提出申请延
申报,呈报有关客户详尽名单。通常该税收申报的延期可在提出申
后自动获得批准。
3.2.6 法律责任
对没有行《税务条例》有关规定义务的纳税人,常是采用征收罚
款来进处罚;对许多要提出检控的行为或案例,也经常会以惩罚代
检控;纳税人出现欺与蓄意逃税行为,就会以最严厉的惩罚条文作
检控,果其行为触犯关刑事责任,最高罚则可为监禁。根据《税务
例》 80 条规定,纳税人若出现以下 5 种情况而没有合理解释的,都属于
违法:是通过漏报或报某些资料而提交不准确的报税表;二是在申
扣除额免税额时做出准确的陈述;三是对其本人或其他人士所须缴
的税项供不实资料;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税表;五是没有
照《税务条例》第 51 条规定,通知税务局局长有关其本人的应课税入息。
需要补说明的是,对上 5 条违法为的处罚,不仅限于实际违反
法规的人,任何协助教唆或煽动他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士,也会受
相同的惩罚,包括有关事务所等专业顾问。
(1)以罚款代替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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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对于纳税人不履行《税务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及在纳税人没有欺诈或
蓄意逃动机的情况下香港税务局通常按下列情况对纳税人征收罚款
以惩罚代替检控。
表34 不同违规情况适用的罚款额
等级
适用罚款额
(单位:港元)
违规例
1
2,000
漏报或不提供报税表、提供雇员资料有关物业拥有权变更等。
2
5,000
3
10,000
4
25,000
任何人士再次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补文税务申报等
5
50,000
任何人没有按保存会计和经营记录、不遵守法院命令等
6
100,000
香港税局可在发生违规情况的应纳税年度终结后 6 年内追究和处
理上述惩罚
(2)以“评定补加税”代替检控
在考虑纳税人的陈述(如纳税人曾作出陈述),纳税人仍然被认
为没有理的辩解且违被指称的违例事项的,香港税务局可对该纳税
处以“评定补加税”方式的征行政罚款。一来说,香港税局会根
《税务条例》第 82A 条的规定征收罚款。通常根据个案的情况可分为以下
三类:是利得税个案二是薪俸税及物业税个案;三是个人入息课税
案。香税务局有可能上述三类个案进行实地审核和调查。实地审核
调查会加有关个案被罚补加税的机会,并会对评定其罚款额有重大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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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香港税局也会要求纳税人就建议的补加税评税呈书面陈述,纳税
人在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 21 天内需要作出陈述另外,纳税人被评定补
加税款,有权在补加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 1 月内向税务上诉
员会提出上诉。
“评定加税”的处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蓄意逃税违例事项。香港
税务局对纳税人作出加税款评定后,便不可以再引用《税务条例》
80(2)或第 82(1)条来检控该纳税人。“评定补加税”的最高罚款额为
少征收税款的三倍。
(3)税收检控
香港税局对纳税人的欺诈与蓄意逃税行为,会以严厉的惩罚条文
作出检。如其行为触相关刑事责任,最高罚则可为监禁。罚款及监
的轻重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而定。然而,并非每宗被查出的欺诈
蓄意逃税案例的当事人都会被判刑事责任而入狱。根据香港税务局的指引,
以下是一般对欺诈与蓄意逃税行为的惩罚:
1 任何人有以下行为且无合理辩解:
填报不确的报税表;作出不正确的陈述;提供不确的资料;未按
10,000 港元及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
任何人蓄意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
在报税中漏报任何应填报的款项;在报税表中作虚假的陈述或记
项;在报扣除项目或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签署不属实的陈述
报税表在回复按照《务条例》的规定而提出的问题或索取资料时给
虚假的答复;编制或备存虚假的账簿;或使用欺骗等手段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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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违犯有关法律可处 50,000 港元、少征收税款 3 倍的罚款以及监禁 3 年。
如经简易程序审讯的,可 10,000 港元、少征收税 3 倍的罚款以及监禁
6 个月。
(4)税款利息
根据《税务条例》 75(1)条,“到期须缴付的税款,可作为欠政府
的民事务予以追讨”。因此在纳税人反对上诉期间,获缴的直
反对或诉个案终结的款,在有关个案被撤回、或获最终裁定成为须
付税款,纳税人应缴相关税款的同时,还需要交纳相关税款的利息
而根据该《税务条例》第 71 条第(11)款的规定,“为第(9)e)(ii)
及(10)款的施行而指明的利,须是终审法首席法官根据区域法
条例》(香港法例第 336 章)第 50 条而厘定,并在宪报公布的利率”
宪报刊登的公告,用于计算有关利息金额的利率如下:
表35 计算税款利息的利率表
有效日
年利率
2020 4 1 日起
8.000%
2020 1 1
8.084%
2019 4 1 日起
8.125%
2019 1 1
8.088%
2009 4 1
8.000%
2009 1 1
8.192%
2008 10 1
8.250%
2008 7 1
8.353%
2008 4 1
9.398%
2008 1 1
10.420%
2007 4 1
10.750%
2007 1 1
1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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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
年利率
2020 4 1 日起
8.000%
2020 1 1
8.084%
2006 10 1
11.000%
2006 7 1
10.921%
2006 4 1
10.711%
2006 1 1
10.088%
2005 10 1
9.234%
3.2.7 其他征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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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香港未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定不同的
制度。居民纳税人凡香港进行商业活动,仍需为其业务申请商业登
证,其便需要按时就务完成纳税申报和纳税责任及保存相关记录,
居民纳税人的征管措施与居民纳税人一致,请参阅 3.2 章。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
香港未针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制定不同的税收管理安排。
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规定与居民纳税人一致,具体请参阅 3.2 章。
3.3.3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 2014 7 月公布了税务事宜自动
换财务户资料标准,吁各地政府从其财务机构取得相关的财务账户
料,并年与账户持有所属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该资料。香港特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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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9 月表示支持实施该自动交换资料机制,随后展开本地相关立法
工作。 2016 6 30 日生效的《2016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
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
根据自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机制,任何个人或实体因其居民身份而
在某税管辖区有缴税务,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的
伴,则于香港的财务构需根据尽职调查程序,辨识申报税务管辖区
税务居所持有的财务户或是其控权人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消极非金融机构”所持有的户。该等财务构须每年收集向香港
务局提这些账户的相资料,香港税务局会定期将相关资料发送至该
户持有作为税务居民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同样地,来
于香港动交换资料伙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也会向香港税务局发
香港税务居民在当地的相关财务账户信息。根据安排,香港税务局已于 2018
年年底前将相关财务资料与内地税务机关进行了第一次交换
期后,税务局在 2020 4 月修订两份《税务条例》《2020 年税务条
例(修订 50A 条)公告》旨在扩阔合伙控权人的定义,而《2020 年税务
条例修订附表 17D)公告》则涉及财务机构辨控人的具体求。
关修订让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立法框架与现行的国际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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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当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者;
(2)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本。
在上述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关系不同于独立
企业之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
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的主要类型为关联财产转让(动产或不动,不包括财务资
产及无形资产)、关联财务资产交易、关联无形资产(例如特许权使用费
交易及其他交易(如关联劳务交易)
4.1.3 关联申报管理
香港税务局在 2019 1 月公布了新的公司利得税报税表(BIR51)
附加表格 2018/19 课税年度起,香港纳税人须在 BIR51 和转让定价附加
表格 S2 中披露和确认关联交易信息及转让定价文档合规情况
其中,香港纳税人须在 BIR51 中提供以下信息:
(1)填写该实体主要业务对应的香港标准行业分类编码;
(2)确认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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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①在评税时期内是否与非香港税务居民关联方进行交易;
②是否已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适用于本评税时期
③于本税时期内是属于任何在港或其他地方具有国别报告申
报义务的跨国企业集团。
如纳税体符合上述①至③项任意一项描述(即确为“是”),则
必须填写转让定价附加表 S2,申报以下内容:
(1) 与纳税实体发生关联交易的非香港税务居民关联方的税收管辖地;
(2) 该实体是否需要准备总体档案(即主体文档)与分部档案(即本地
文档);
(3) 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包括:
①预约定价安排的档案号码;
②纳税实体是否按照该预约定价安排填写 BIR51;
③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否有任何重大变化;
④预约定价安排下的关联交易总额
(4)
别报告通知如未提交则需填写所属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
6
信息。
关于纳税申报期限,请参 3.2.3 章。
6
代理母公司(又称代母实体”,surrogate parent entity),即是说某申报集团的某成员
体,获得委任成为该集团的代理母公司进行国别报告的提交,则就该集团而言,该成员实体即属于
代理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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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2018 税务(修订)(第 6 号)条例》(“6 订条例)发
后,在《税务条例》新订第 58C 58O 条规定下,不符合豁免条件的香港
实体(人、合伙企业受托人、常设机构)均需准备主体文档、本地
档;属需要提交国别告或通知的各类实体,需要在香港提交国别报
或通知。
4.2.1.1 主体文档及本地文档
除非满足以下任意两项豁免条件,所有香港实体均需就 2018 4 1
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准备主体文档及本地文档:
(1)该实体在会计期内的收入总额不超过 4 亿港元;
(2)该实体在会计期结束时的资产总值不超过 3 亿港元;
(3)该实体在会计期内的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 100 人。
主体文档及本地文档可以以中文或英文准备。
如香港体的某类交易满足以下条件,在准备本地档时无需涵盖该
类交易:
(1)转让财产交易(动产及不动产,不包括财务资产及无形资产)金
不超过 2.2 亿港元;
(2)财务资产交易金额不超过 1.1 亿港元;
(3)转让无形资产交易金额不超过 1.1 亿港元;
(4)其他关联交易(如劳务交易)金额不超过 4400 万港元。
如香港体的所有类别关联交易,均属上述无需涵盖的交易,则
体无需准备及保存该会计期的本地文档及主体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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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条件(1)或条件(2),且时满足条件(3)或条件4)
的关联交易为“指明本地交易”,在准备本地文档时无需涵盖:
(1)该交易与交易双方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相关;
(2)该交易与交易一方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相关,而交易
方为香港税务居民且经营与交易不相关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3)该交易下交易双方产生的收入均于香港征税、产生的亏损均于香
扣除;
(4)该交易与非常规借贷业务中借出的、亦非集团内部融资业务下的
款交易有关
符合规的纳税人需要在其香港财年结束的九个月准备完毕主体文
档和本地文档。
4.2.1.2 国别报告及通知
2018 1 1 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如跨国企业集团会计期内(涵
盖所有并表或应被并表的实体)的合并收入不低于 68 亿港元,其香港最终
母公司(即香港最终控股公司)需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针对 2016 1
1 日至 2017 12 31 日期间的国别报告,最终母公司位于香港的纳税人
可选择自愿提交。
除集团终母公司以外的香港实体,如以下先决条存在,也需要在
香港提交国别报告:
(1)集团最终母公司为税收居民的管辖区(“最终管辖区”)并无提
国别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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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别报告到期需于香港提交时,最终管辖区与香港之间并无有效
交换安排
7
(3)最终管辖区与香港之间已订有有效的交换安排,但最终管辖区税
已经终止自动交换国别报告,或集团未在最终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
(4)豁免条件:
①代理公司境外交表(该代理母公为税收居民的管辖区与香港之
间存在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
②代理母公司在港交表;
③另一香港实体已针对该会计期间提交国别报告。
需申报团的每个香港实体,若不适用特定豁免条,均应在会计期
结束后 3 月内向香港税务局局长提交与国别报告有关的书面通知。对
须提交别报告通知的港实体,如其须提交国别报告通知的首个会计
始于 2018 1 1 日,国别报告通知的提交期限为 2019 5 15 日。
首个会计期始于 2018 1 1 日之后,其国别报告通知必须于即该香港
体财年结束的三个月内提交。
8
符合规的纳税人需要在其香港实体财年结束的十个月内对于国别
报告在香港进行提交。
7
针对 2019 1 1 日前开始的财务年度,香港税务局目前与 19 个国家和地区的主管当局达
成了双边交换协议,为奥地利、加拿大、法国、根西岛、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日本、
西岛、韩国、拉脱维亚、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葡萄牙、俄罗斯、南非和英国。此外
2020 3 4 日,香港与内地已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订立安排,该交换安排适用于始于 2018 1
1 日或之后(即终结日 2018 12 31 日或之后)的会计期。
8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针对结束日为 2019 12 31 日至 2020 2 29 日之间的会计
期而言,国别报告通知可于 2020 6 1 日或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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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集团业在香港同时存在多家实体,则仅需要指其中一家实体进
行国别报告的提交或通知
对于实不提交上述转让定价文档、提交文档内容准确等情况,均
可依据修订后的相应罚则条款处罚。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4.2.2.1 总体档案(即主体文档)
(1)组织结构图
①该集团在法律上及拥有权上的架构;
②(如该集团是跨国企业集团)集团成员实体的地理位置。
(2)集团业务
①业务利润的重要驱动因素
②描述以下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链——该集团提供的(按营业额计 5
大产品或服务,以及占该集团的营业额超过 5%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
③该集的成员实体之间(除研究和发服务以外)的重要服务安排
的列表描述,包括以事项:提供有关服务的主要地点的能力,以及
分配服务成本、确定就该服务应支付的价格方面的转让定价政策;
④对第②节提到的产品及服务的主要地域市场的描述;
⑤以文表述的简要功能分析,描述集团内的个别成员实体对创造
价值的要贡献(包括执行的主要职能、承担的重大风险及使用的重
资产);
⑥描述该集团的相应会计期内发生重要业务重组交易、收购及资
产出售。
(3)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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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概括述集团在开发、拥有和利用形资产方面的整体策略,包括
主要研究和开发设施的地点,及管理研究和开发的地点;
②列出转让定价而言属重要的该集的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类别,
并识别集团中,哪些员实体在法律上拥有(或实际上控制)该等无
资产;
③列出集团的成员实体之间订立的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协议,包
括分担成本的安排、主要研究服务协议及特许协议
④概括描述在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方面,该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
⑤概括述在该集团的相应会计期内该集团的成员实体之间的、关
于对无资产享有的权或控制权的重要转让,包括所涉成员实体、地
及补偿额。
(4)集团成员实体之间的财务活动
①对该团如何融资的概括描述,包与非关联方订立的重要融资安
排;
②识别集团中,哪一成员实体(融实体)为该集团提供集中融资
功能,包括指出该融实体根据何地的法律组成,及对该融资实体作
实际管理的所在地;
③概括述在该集团的成员实体之间融资安排方面,集团的一般转
让定价政策
(5)财务及税务状况
①就相应会计期间拟备的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②列出简要描述该集团现有单边预定价协议及安排,及关于在各
地区之间分配收入的其他税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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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4.2.2.2 分部档案(即本地文档)
(1)目标实体情
①对该体的管理架构的描述、该实的架构表、该实体的管理层向
哪些个汇报及对该等人的描述、该等个人于哪些地区维持主要办事
及对该等地区的描述;
②在该体之目标会计期,或在该实的对上一个会计期,该实体经
营的业及实行的业务略的详细描述,包括该实体有否涉及业务重组
转让无物,或该实体否受该等重组或转让影响;以及一项解释,说
该等交易的哪些方面影响该实体;
③主要竞争对手列表。
(2)关联交易概
①对关键关联交易的描述,及对该等交易的进行背景的描述;
②就目实体及其关联方的每种类型联交易而在该等实体之间支付
和收取的金额,按照支付或收取款项的实体所在的税务管辖区作明细分类;
③列明种类型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方,以及该等关联方之间的关
系;
④目标实体与其任何关联方订立的所有关键协议的文本;
⑤就本文档涵盖的每种类型关联交,对目标实体及有关的关联方
作出的细可比性分析功能性分析,包括相比于目标会计期之前的有
会计期的变更;
⑥说明关交易类型的最适当的转让价方法,以及选择该方法的原
因;
⑦说明一关联方被选择为被测试方如适用),以及作此选择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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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⑧概括在应用转让定价方法时所作的重要假设;
⑨说明进行跨年分析的原因(如适用);
⑩经挑的(内部或外部)可比非受交易(如有)的列表及描述,
以及赖作出转让定价析的财务指标的资料,包括对可比性搜索方法
上述数据源的描述;
对已作的可比性调整的描述,及说明是否对被测方的结果、
比非受控交易、或同时对以上两者作出调整;
描述得以下结论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应经选择的转
定价方法,按独立交易的基础作出;
在应用转让定价方法时使用的财务数据的摘要;
现有边、双边或多边预先定价协及安排的文本,及关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税务裁定的文本
(3)财务信息
①就目会计期拟备的目标实体的经计财务报表,或(如没有经审
计财务报表)现有的、就目标会计期拟备的目标实体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②显示下事宜的数据及分配附表:应用转让定价方法时使用的财
务数据,如何与上述财务报表勾稽;及
③显示在分析时使用的可比交易财务数据以及数据来源的摘要附表。
4.2.3 其他要求
对于主文档及本地文档,应在会计期结束后保存 7 年;对于国别报
告或通知,应自提交之日起保存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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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4.3 转让定价调
4.3.1 原则
两个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一项或多项交订立或施加某项条款,该条款
与非关联企业之间订立或施加的条款不,使交易中的一方获得与香港
项有关潜在利益(即为“获益人”),则就港税项而言,益人的
入或亏损须在视为订定或施加独立交易条款而非该实际条款的情况下计算
在此视订定或施加独交易条款的情况下计算所得的收入或亏损,为
立交易款额
如获益未能证明其申报的收入或亏损即为独立交款额,香港税务
局可以按照独立交易款额对获益人作出评税、补加评税、减少其亏损金
等转让定价调整。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46 号税务指引采用了 OECD 指南规定的传统以交易为基础的转让
价方法即可比非受控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及以利润
基础的方法(即交易净利润法以及利润分割法)。
46 号税务指引并未将交易净利润法及利润分割法视为最后被选用的
方法。规定转让定价法的选取旨在为每一个案例选用最合适的方法
且应考可比性分析及据获取。然而,指引也提及,当以交易为基础
方法及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均适用时,应优先选用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
如果传的转让定价方法不适合实际况,企业可以采用 OECD 指南
没有描的方法(“其他方法)确定平交易价格。然而,如果采用
其他方,那么该方法选取必须有资料加以支持,这些资料应解释所
用的其他方法较传统方法更为适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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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4.3.3 转让定价调整
4.3.3.1 根据独立交易款额作出转让定价调整及相应宽免
不论是已对获益人作出评税,或是否已就该人发亏损计算表,香
港税务均可向获益人出通知,要求该人在该通知注明的合理时间内
证明可使香港税务局信该人的报税表所申报的该人的收入或亏损的
额属独立交易款额。
如获益未能证明其申报的收入或亏损即为独立交款额,则香港税
务局须估算出一个数额,作为独立交易款额,并在考虑该估算数额后:
(1)对该人作出评税或补加评税;
(2)对该人发出亏损计算表,或修改该人的亏损计算表,以减少亏损
额。
如获益能够证明与香港税务局所估算数额不同的一数额同样可靠
地(或更可靠地)反映独立交易款额,则以该数额为独立交易款额。
根据独立交易款额作出的转让定价调整,存在以下宽免:
(1)不涉及外地税项的宽免(针对获益人):获益人在香港税项方面
实际交而获得潜在利,如果其在该交易中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已按
立交易款的基础予以算,且交易对方产生的收入或亏损也按规定计
香港税项,则可以不对获益人作转让定价调整;
(2)涉及外地税项的宽免(针对受损人
9
):获益人在有安排地区的外地
税项方获实际交易条赋予潜在利益,而其交易对方即受损人产生的
入或亏损就香港税项被计算,如受损人依据在有关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
9
受损人,即如按非独立交易条款的基础被征税,便会蒙受税务上不利地位的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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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下的相协商程序的条提出申索,则应按照该条文已适用的情况下计
受损人香港税项下的收入或亏损。
4.3.3.2 根据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香港税协定(或税收安排) 7 条“营业利润”规定了在归属常
机构的润时,应将其为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营运的独立企业。根据该
法,香的常设机构会当成一个独立的实体,且对其关联交易会根据
让定价则来进行分析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香港与内地、比利时和
南等签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不计算
部与分司之间佣金、许权使用费或利息(银行企业除外)的支出或
入。但第 46 号税务指引并没有明确表明,在对待与香港未有签署税收协定
(或税安排)的国家地区)企业的常设机构时,上述独立实体的方
是否会凌驾税务规则》 5
10
在香港企业与其税收协定(或税收安
排)另方的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香港税收协
(或税安排) 9 “联属企业”赋予了香港税务局对其进行转让定
调整的力。在这种情下,香港税务局有权调高香港企业的利润,使
符合独交易原则。需注意的是“联属企业这一专名词在税收协
(或税收安排)中并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10
《税务规则》 5 条是处理如何评定香港常设机构(包括非居民企业的香港分公司)公司利
得税的条文,并说明如何计算其在香港应税利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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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4.3.3.3 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对双重征税的免除
根据香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 9 条,当位于缔约另一方的关联
公司受转让定价调整,香港企业可以要求香港税务局对其利润进行
当调整,以避免双重征税。香港税务局在第 45 号税务指引中表示,只有当
其在原上同意该调整所调整的数额时,才会进行“适当的整”。
此,当处理按照税收安排第 9(2)条进行处理的要求时,只有当缔约另一
方已对公平交易进行正调整并且调整数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香
税务局才会考虑进行相应的适当调整。
4.3.3.4 香港《税务条例》第 61A 条对税务利益的抵消
当避税“唯一或主要目的”时,香税务局有权根据《税务条例》
61A 条的反避税条款,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以抵消纳税人通过不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的交易而取得的税务利益。
46 号税务指引内容包括重点讨论没有商业目的通过关联交易作出避
税行为税务计划。香税务局清楚指出若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
到海外公司,将会行使 61A 条抵消所获得的税务利益。若此等税务计划
有不诚实或蓄意瞒税的意图,税务局会处以高达 300%罚款
尽管第 61A 可能适用于任何公司间关联交易,无论是跨境还是境内
的,香税务局仍需证避税是该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这一要
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会限制第 61A 条的适用性,因为香港税务局不可以只是
简单假那些不符合公原则交易的案例都是以避税为“唯一或主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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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4.3.3.5 《税务条例》其他条款赋予的权力
香港税务局认为其同样有权根据《税务条例》第 16(1)条和 17(1)
(b)条实施独立交易原则。通常情况下,第 16(1)条允许扣除为产生应
税利润而发生的费用及开支,而第 17(1)(b)条则不允许扣除并非为产
生应税利润而发生的费用香港税务局在第 46 号税务指引中的立场是,
有权根上述两项条款不允许扣除支付给关联公司的不符合独立交易
则的支,因为上述支的目的不是为了纳税人的营运,而是接受方的
运。
46 号税务指引中表明,可以根据《税务条例》第 20(2)条,对依
照转让价方案被转移给“有密切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利润予以评税
20(2)条是目前《税务条例》中明确提及转让定价的条款。根据该条款,
如果一香港企业与其居民关联企业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
该香港业的利润少于常可预期的利润,则香港税务局可将该非居民
业与香关联企业的交视为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而进行评税,该香港企
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的代理人。
尽管第 20(2)条可以广泛用予处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由于
该条款有对非居民企强制征税这一不常见的处理方法,使得香港税
局在实际操作中极少使用该条款。鉴于第 46 号税务指引并没有提及香港税
务局应用该条款的方式及适用范围,香港税务局是否会应用第 20(2)条来
处理转让定价问题仍需视实际案例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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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4.4 预约定价安
4.4.1 适用范围
6 号修订条例发布后,预约定价安排机制按《税务条例》的 50AAP
执行。在香港预约机制仅以 2012 3 29
日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48 号》(以下简称“DIPN48”
指南,而 6 号修订条例亦沿用 DIPN48 中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主要内容
但对部分内容作出了更新或修订2020 7 15 日,香港税务局对 DIPN48
进行了修订
香港预定价安排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了向香港税务提出并签订具有
法律约力的定价协议会,是香港税务局与一个或多个税收协定(或
收安排缔约国(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签订的,在既定期间内针
一系列联交易适用转定价方法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适用于以后年
的相关易,也可适用该安排订立前的一段时期。对于涵盖期间起始
早于安排订立日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前提是该安排不增加香港纳税人在 6
号修评税评税限届税义不减 6
号修订例、任何税收定或安排下提出反对、申请豁免或申请更改评
的时限届满后的纳税义务
因此,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已签署税收协定(或税安排)的香港纳
税人与约另一方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并且根据协商程序进行。香港
税人包括应缴纳利得税的位于香港的居民企业
11
和在香港拥有常设机构(例
如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11
香港居民企业在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中通常被定义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
外地区注册成立,但是实际管理和控制机构于香港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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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香港预定价安排包括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香港纳人与香港税务局
签署)双边预约定价排(与一个其他境外税务机关签署)和多边预
定价安排(与两个或以上境外税务机关签署)此外,DIPN48 对预约定价
安排的申请门槛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1)每年关联购销交易金额达 8,000 万港元;
(2)每年服务提供交易金额达 4,000 万港元;
(3)每年无形资产(例如特许权使用费)交易金额 2,000 万港元。
(4)香港常设机构每年的利润 2,000 万港元;
(5)不属于上述四种类型的其他交易金额达每年 2,000 万港元。
在以下情况下,香港税务局局长可以拒绝作出预约定价安排
(1)香港纳税人并非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且没
或拒绝联合提出申请;
(2)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相关费用未清缴;
(3)局长认定可以据此作出拒绝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理由。
4.4.2 程序
DIPN48 指出香港预约定价安排主要有 3 个阶段,分别为前期预约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阶段以及监控与合规阶段,具体如下所示:
(1)第一阶段:前期预约阶段
提交前期预约申请:纳税人于拟议的开始日期前 6 个月提交预约定价
安排请求及初步案件计划。预约定价安排请求应对申请范围内的受控交易
的相关转让定价事项进行具体描述,并附上清晰、充分的支持性文件
概述申请范围、拟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和解决附带事项(如有)的方法。
初步案件计划则涵盖谈签的计划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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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成立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审核团队(以下简称“审核团队税务局
收到请求后成立审核团队,以梳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流程、对预约定价安
排请求进行反馈、评估提出预约定价安排请求的纳税人是否应受邀正式提
交申请以及与纳税人对申请制定一致计划。
审阅申请文件及定制方案审核团队对预约定价安排请求和支持性文
档进行战略层面的初步审阅,包括对纳税人全球价值链的审阅。随后审核
团队会与纳税人就细节问题,如预约定价安排的范围、类型及首选的转让
定价方法等进行讨论并定制符合纳税人需求的申请方案。
初步讨论审核团队通过与纳税人的初步讨论会确定申请范围、申请
类型和时间表、集团全球架构和纳税人在全球价值链中的角色、最合适的
转让定价方法、附带问题和解决方法等问题。审核团队会根据预约定价
排请求和初步讨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纳税人的正式申请。
提交正式申请书:若纳税人接受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的邀请,
需提交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及申请涵盖交易的相关
纳税人的信息、相关文件、拟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及支持性说明、申请使用
年度以及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支付定金纳税人需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被受理之前缴纳定金。在收
到正式申请后,审核团队领导将通知纳税人所需缴纳的定金数额,案件将
在定金缴纳后开始处理。
(2)第二阶段:预约定价安排申请阶
分析/评:根据第阶段成的共识审核团队主要从以下几
方面彻底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申请涵盖的受控交易、
国集团不同分部的结构和职能分配、功能风险分析、受控交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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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性分析、拟定的独立交易价格和关键性假设。
要时,审核团队可能会进一步搜集信息及安排实地访谈。
磋商/协:审核团准备约定价安协议条款并与请人协商
并进行调整;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下,审核团队将与相关税
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进行磋商和交换信息如果协商程序失败,纳税人仍
有可能与当地税务主管当局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协议书签署若相关税务主管当局就预约定价安排达成一致,各方将
起草并签署一份预约定价安排协议书,并执行该协议书的安排。
解决附带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附带问题应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
过程中的同时被提出并得到解决。审核团队应努力确保任何附带问题在香
港税局局长参与申请流程之前得到解决或适当的处理。
(3)第三阶段:监控与合规阶
报税表信息披露:预约定价安排生效后,纳税人需要在年度报税表
披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的信息。需披露的信息包括现有的预约定价安排、
报税表是否为基于预约定价安排进行准备的、预约定价安排中描述的事实
和情况的任何重大变更。
年度合规报告:纳税人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来说明在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遵循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根据情报交换相关规定,
缔约方税务主管当局也可能获得该报告。报告需要详细说明使用独立交易
的转让定价方法所计算的结果、作出的任何补偿性调整的详情以及每项调
整对利得税报税表的影响以及关于是否违反任何关键假设的说明。
备存记:纳税人必须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结后至少七年内保
留的用预约定价安排案、申请、在年度合规报告等任何报告中提及
提供的全部记录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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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纳税人预约定价安排期内均遵循预约定价安排,且预期未来经营
不会发实质性变化,纳税人可以申请续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
方式、序和评估与初申请类似。续签后的定价方法与期初可能会有
不同。
香港纳人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费用按香港税务局员处理申请用时
计算,总计不得超 500,000 港元。此外,申请人还需承担香港税务局委任
独立专家研究关于申请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4.5 受控外国企
暂无相关规定。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暂无相关规定。
4.7 资本弱化
暂无相关规定。
4.8 法律责任
目前暂无明确的转让定价调整罚款规定然而,如果有偷税避税嫌疑,
最高可在没有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安排欠缴税款的基础上,处以 3
倍罚款。
针对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符合条的纳税人未能提交主体文档或本地文档而有合理解释的,
则将会被处以第 5 级罚款(即 50,000 港元),并且可能需要在法院要求的
期限内备以上文档。未能遵守法院的要求,纳税人将被处以 6
款(即 100,000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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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符合提规定的纳税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没有行国别报告申报
或通知,则可被处以第 5 级罚款(即 50,000 港元),此外还可在确定罪责
后持续间每一日(不足一日作一日计算)处罚款 500 元。若纳税
没有遵守法院的要求,则可被处以第 6 级罚款(即 100,000 港元)。
符合条的纳税人若在国别报告或通知中提供误导、虚假或不准确
的信息或者在国别报中遗漏重要资料等事项,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并会对违法的报告实体做出刑罚。刑罚可能包括:
(1)如经简易程序定罪将处以 3 级罚款( 10,000 港元及监禁 6
个月;或
(2)如经公诉程序定罪将处以 5 级罚款( 50,000 港元及监禁 3
年。
国别报相关的罚则和处罚条款同样适用于报告实所聘用的服务提
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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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第五章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及相互协商程序
香港除与内地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外,
目前已与以下 44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或税
安排。
表36 与香港签订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国家(地区)
奥地利
印度
卢森堡
俄罗斯
白俄罗斯
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
沙特阿拉伯
比利时
爱尔兰
马耳他
南非
文莱
意大利
墨西哥
西班牙
加拿大
日本
荷兰
瑞士
捷克
泽西岛
新西兰
泰国
芬兰
韩国
巴基斯坦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法国
科威特
葡萄牙
英国
根西岛
拉脱维亚
卡塔尔
越南
匈牙利
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
柬埔寨
爱沙尼亚
塞尔维亚
格鲁吉亚
澳门特别行政
5.1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
5.1.1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
5.1.1.1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总体情况
现行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 2006 年签订,主要就进一步发展双方的
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务合作,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并防止通过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66
避税行造成不征税或征税(包括通过择协避税筹划取得安排规定的
收优惠使第三方税收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后,两地以签署议定书的形式对税收安排进行过多次修订。截至 2021
3 月,共签署五份议定书。
http
//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751/content.html)总体情况如
下:
(1)《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安排》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的安排的议定书》
签署日期:2006 8 21
生效日期:2006 12 8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安排》第二议定书
签署日期:2008 1 30
生效日期:2008 6 11
(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安排》第三议定书
签署日期:2010 5 27
生效日期:2010 12 20
(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安排》第四议定书
签署日期:2015 4 1
生效日期:2015 12 29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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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安排》第五议定书
签署日期:2019 7 19
生效日期:2019 12 6
5.1.1.2 主要内容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共二十九条,主体部分包括规税收安排的适用
范围、重征税的解决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
换五大容。第二议定针对税收安排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
条做了应的修改。第议定书则针对第二十四条信息交换的内容做了
应的修。第四议定书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做了相
的修改同时也增加了避税的规定:如纳税人所做的安排是以取得本
排第十、第十一条、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利益为目的,则不能适用相
条款的定。另外,第议定书明确税收安排二十四条规定的信息交换
不仅针税收安排适用税种,还包括内地实施的流转税、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第五议定书针序言、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行了相的修改,同时加了教师和研究人员、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
两条(附)规定。
5.1.2 适用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在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中,“一方居民”的定义如下:
(1)在内地,是指按照内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
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68
但是,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内地负有纳税义
务的人。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指:①通常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
在某课税年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 180 天或在两个连续课税年度(其
中一个有关的课税年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 300 天的个人;
在香港别行政区成立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
法团而常是在香港特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④根据香港特
行政区法律组成的其人,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组成而通常是在
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其它人
由于内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为双方居民的个
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
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
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
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
(3)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
协商解决。
除个人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双方主管当局在考虑其实际管
理机构在地、其注册或成立地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尽力通
协商确该人在适用本排时应认为是哪一方的居民。如双方主管当局
能就其民身份达成一意见,该人不能享受本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
或减免但双方主管当就其可享受本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
见的除外。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69
5.1.2.2 客体范围
(1)在内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
分支机;办事处;工;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
它开采然资源的场所。“常设机构”一语还括:①建筑工,建筑
装配或装工程,或者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
活动连六个月以上的限;②一方企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
另一方供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
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为限。
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五条第四款虽有上述规定,“常设机构”
一语应为不包括:①专为储、陈列或者交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
的而使的设施;②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业货物
者商品库存;③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
库存;④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
营业场;⑤专为本企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
营业场;⑥专为本款(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
业场所但这种结合所生的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应属于准备性
或辅助性质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当一人(适用第六款规定
的独立理人以外)在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经常性地订立合同,
经常性在合同订立过中发挥主要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
的合同实质性修改)且相关合同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或涉及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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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或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
该人为企业进行的任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非该人进行的活动限第四款所列活动,按照该款规定这些活动如果
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不会导致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如果一人为独立代理人在
一方进营业,在该一代表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且代理行为是其
规经营一部分,则第款应不适用。然而,如果一人专门或者几乎专
代表一或多个与其紧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
业中任何一个的本款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一方居民司,控制或被控
制于另方居民公司或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
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第五条第八款规定,基于所有关事实和情况,
如果某人和某企业中的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者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
则应认该人与该企业密关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
有另一方超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
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 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或者第三方直接或
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
的表决权和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 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则应认
定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对常设构在具体判定时要考虑其营业性、固定性长期性等几项因
素。如约一方企业在约另一方未构成常设机构,缔约另一方不应对
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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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将两方居民取得的跨境收入区为消极所得和积
极所得行征税权的划,在积极所得中,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把有关
人劳务得的规定独立来加以规定。所谓消极所得是指,没有实施营
活动而得的投资性所,如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
益等。谓积极所得是,通过实质性经营营业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对
消极所和积极所得,住一方的税收管辖权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对于
源一方税收管辖权影很大,同时,结合常设机构的认定,来源一方
税收管权在一定程度被加以限制。按照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规定
消极所包括股息、利、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积极所得
括营业润以及不动产得,个人劳务所得由于具有特殊性从积极所得
分割出来单独规定。
5.1.4.1 消极所得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规定的消极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
使用费根据内地和香税收安排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内地居通过在香港设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且取得的投资性与该常设
构有实联系的,适用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营业利润条款;没有设立
设机构内地居民取得源于香港的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投
性所得在香港可以征收预提税,但有一定的限制:
(1)如果取得股息的内地居民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直接拥有支付
息公司少百分之二十资本的情况下,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限定了香
适用的税率最高为 5%,其他情况下,税率最高为 10%(注:香港现行税法
并没有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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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2)如果收取利息的内地居民符合受益所有人要求,内地和香港税收
排限定了香港适用的税率最高为 7%(注:香港现行税法并没有对利息征收
预提所得税,因此不适用);
(3)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内地居民,税收安排限定了香
适用的税率最高为 7%(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
率最高为 5%)。
5.1.4.2 营业利润
根据内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居民企业的利润
应仅在地征税,但内居民企业通过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在香港进行
业的除。如果内地居企业通过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在香港进行营业
其利润可以在香港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第七条二款规定,除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内地居民企业通
过设在港的常设机构香港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
似情况从事相同或类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视同该常设机构与其
隶属的业完全独立地行交易。在上述情况下,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
利润,在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第七条三款规定,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其进行
营业发的各项费用,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
构所在方或者其它任地方。但是,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它权利
付给企总机构或该企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
项,提具体服务或管的佣金,以及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
除外,不得作任何扣(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
在确定设机构的利润,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
它办事取得的因使用利和其它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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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款项,提供具体服务管理的佣金,以及因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
业其它事处所取得的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
用除外)。
5.1.4.3 不动产所得
根据内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居民从位于香港
的不动取得的所得,港可以向内地居民征税。该规定适用于从直接使
用、出以及任何其他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不动产的界定
照财产在地的法律规确定,但协议规定了最小范畴,即“不动产”
任何情下应当包括附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
备、有房地产的一般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
开采或权开采矿藏、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
利。同,第六条明确定船舶和飞机不应被视为不动产。内地居民取
来源于港的不动产所,不考虑其是否在香港存在常设机构,香港均
税收管权。对于内地民转让香港不动产而产生的转让收益适用财产
益条款。
5.1.4.4 财产转让所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包括转让各类
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作出了规定。
(1)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不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一方征税内地居民转让位
于香港不动产产生的益,香港有权向该内地转让方征税。“不动产
的确定按照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2)常设机构营业财产(动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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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内地居企业转让其在香港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的动产,包括转
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香港征税。
(3)股权转让所
内地居转让香港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足以下任一条件
时,香港有权征税:
①转让为发生之前三年内的任一时,被转让香港居民公司的股份
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 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②转让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内,转让内地居民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被
转让香港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
内地居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香港居公司股票取得的
收益,仅在内地征税该项转让仅限于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
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基金应视为内地居民投资基金,适用该规定:
①依内地相关法律设立,获得内地行业监管机构认可,并接受其监管;
②投资金的管理人应为在内地注册立的公司或组成的其它人,并
按照内地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投资基金实施管理
③百分八十五以上的资金通过内地场募集。投资基金使用以下方
式募集资金应视为通过内地市场募集:
在内地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在内地通过具有经营实质的金融机构销售或配售;
在内地直接向投资者销售或配售;
使用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其它方式。
内地居转让其在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益,香港无权征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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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5.1.5 香港税收抵免政策
香港签的税收安排中基本都含有避免双重征税方条款,相关税收
抵免操作可参考《税务条例》第五十条
根据 2019 8 月发布的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28 号(DIPN 28 修订版),
按总收征收的非利息得(例如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服务费和管
费),无论在香港是否为应课税收入,其海外预扣税不得在香港做税前扣除。
如果预扣税是由源于条约协定国(内地)的,则纳税人可根据该条约在香港
得税收抵免(Tax Credit)。至于利息海外预扣税,如果预扣税是由源于
的,,可以
扣除。果利息海外预税是由源于条约协定国的,根据条约在香港取
税收抵免如果利息海外预扣税是由源于非条约协定国(内地)的,则纳税人
可根据该条约在香港取得税收抵免。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税收无别待遇指缔约各方相互给予对方居民以等于己方居民的待
遇。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十二条“无差别待遇”规定如下:
(1)一方企业在另一方常设机构的征税待遇,不应低于该另一方给予
本地进同样活动的企的征税待遇。本规定不应理解为一方由于民事
位、家负担而给予该方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
一方居民。
(2)除适用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外
一方企支付给另一方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
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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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
的居民有或控制,该业在该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
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5.1.7 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原则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第五议定书第二十四条(附)定,虽有安排其
他条款规定,如果在虑了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可以合理地认定
何直接或间接带来本安排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该优惠
则不得相关所得给予优惠,除非能够确认在此等情况下给予该优惠
合本安排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5.1.8 在香港享受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的手续
5.1.8.1 享受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办理流程
无前置办理流程。纳税人在填写利得税报税表(表 BIR51)时根据实际
情况勾选第 3.5 项,并根据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双重课税宽免只适用于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范畴。香港税
局局长为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的授权代表可以向缔约对方的税务
关核实申请情况。
(2)如依据避免双重课税协议(或税收安排)申请收入或利润免税,
附上有关收入或利润的详情和计算方法
5.1.8.2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1)开具内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
内地居为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优惠待遇,必要向主管其所得
税的县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证明其民身份。内地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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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总机构管税务机关提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内地居民合伙人作为
请人,向内地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7 号) 2019 5 1 日起,申请
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①《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②与拟受税收安排待遇的收入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③申请为个人且在内地有住所的,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
系而在地习惯性居住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
情况说明等资料;
④申地无住所内在内地 183
天的,提供在内地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⑤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
登记注册情况;
⑥合伙业的内地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还需提供合伙
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原件为外文文本
的,应同时提供中文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
件时,在复印件上加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
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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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税
收居民明》并加盖公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提交申请的内
居民。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将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 20 个工作日
内办结。
(2)开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流程
香港税居民身份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税务当发出的文件,用
作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待遇。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
①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②在某税年度内在港逗留超过 180 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
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
③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
④在香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管或控制的公司、合伙、信托
团体。
相关人士可参阅有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有关条文及议定书,
以确定其就该安排而言是否属于香港居民。
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需提交填写以下表格
IR1313A(02/2021),个人需填写表 IR1314A(02/2021)。
②如适香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全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公司、
合伙信托体需写表 IR1313B(02/2021)个人填写 IR1314B
(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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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填写好应的申请表格后需将表格提交至香港税务税收协定组评税
主任(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36 楼)香港税务局处理有
关申请般需二十一个作日。若香港税务局未能根据所得的资料以确
申请者的居民身份,将会要求申请者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5.1.8.3 利用税收安排进行合理税务规划
(1)常设机构规
从内地香港税收安排的规定看,企业在缔约另一设立的具有准备
性或辅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故对于拟赴港从事经
活动的地企业而言,避免在香港构成常设机构,其在香港的固定场
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地企业在香港从事经营活动,应适当考虑地和香港税收安
排对常机构的规定,合企业的商业活动安排,在可行的情况下,避
在香港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第二,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例外性情况缩小了常设机构的范围,
因此内企业可以利用此“负面清单”,作出理的商业安排使在香
的经营动避免成为常机构。一般情况下,从事“辅助性或备性”
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①辅助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活动
基本或重要的组成部分
②该场所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
③该场所仅限于事务性服务,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第三,果固定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也与企业部人员有业务往
来,或固定场所的业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
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该固定场所不能被认定为辅助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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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2)特许权使用
根据内和香港税收安排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付特许权使用费
的人无是否为香港的民,只要其在香港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且支付费用由该常设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即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来源
是香港因此,若内地业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支付给内地企业特许权使
用费,特许权使用费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应认为该特
权使用发生于香港,港有权对此项收费征税(注:香港对特许权使
费征收预提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一般最高为 4.95%,低于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
规定的许权使用费优税率)。另外,如果一家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
用费给外关联公司,时相关知识产权曾在任何时间被一家在香港从
贸易、业工作或者商活动的公司全部或部分所拥有的话,则香港对
种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会征收 16.5%的预提所得税。
(3)受益所有人
香港目前对受益所有人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5.2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是指双方
管当局据税收安排有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
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安排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5.2.2 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
目前内和香港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条款据,主要是《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81
务总局 2013 年第 56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三条相互协
程序。
5.2.2.1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对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当一人为,缔约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或将导致对其不
符合本排规定的征税,可以不考虑各自内部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
提交本为其居民的主当局;该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
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上述主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圆满解决时,应
设法同一方主管当局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
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自内部法律的时间限制。
双方主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排时所发生的困
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安排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主当局为对以上各款达成协议,可以直接相联系。为有助于
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5.2.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税收安中的协商程序条款授权了缔约方主管当局过相互协商来解
决在解或实施税收安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要
经两个段,第一阶段纳税人向其居民方主管当局就缔约一方或双方
导致或导致不符合税安排规定的税收措施提出异议,主管当局收到
税人提的案情后,对情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
出的异合理并且不能方面圆满解决的,则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知
一方主管当局,并展开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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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为正确用税收安排,避免双重征税,解决执行中现的争议,维护
本地居的合法利益,行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时,按《国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 2013 年第 56 号)以下简称“《办法》”)办。该《办法
适用于华人民共和国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
特别行区、澳门特别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该《办法》中统称税收
定)。办法》主要针第一阶段,也就是纳税人如何申请启动阶段而
定的程性规范。《办》对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主体、情形
申请时以及税务机关何受理申请和反馈结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法》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互协商程序是指我国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
有关条规定,与缔约方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
定解释适用问题的过。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
确和有适用,切实避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
用产生的分歧。
第三条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
协定适范围,且会造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
影响的项,经我国主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
协商。
第七条 如果中国内地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
经或将导致不符合税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
省税务关提出申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
序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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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税务总局在收到缔约对方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函后查清
事实,定是否同意启相互协商程序,并书面回复对方。在做出是否
意启动互协商程序决前,认为需要征求相关省税务机关意见的,可
将相关况和要求告知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总局要求的时
内予以回复
税务
出相互协商请求:
(1)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
要变更处理的;
(2)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3)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
进行相互协商的。”
根据该办法》,纳税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要过两个环节,第
一个步是申请人向负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级税务机
提出书申请,由省级务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第二个步骤是省
税务机受理申请后上税务总局,由总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
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2.2.3 香港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
香港税居民如面临双重征税或不符合有关的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安
排规定征税时,可以案情提交给香港税务局请求协助。如香港税务
接受了请求,又不能方面圆满解决时,将会与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
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相关安排规定的征税。
在香港,相互协商程序仅适用于香港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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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须在不符合相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定的征税措施第
一次通之日起的限定间内提出。前述限定时间取决于相关全面性避
双重课安排中相互协程序条款的规定,通常 3 。如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香港税务局可能会拒绝接受申请者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但纳税应于双重征税不符合有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规定的
税已经生或极有可能生时方可提出申请,但不包括双重征税或不符
有关的面性避免双重税安排规定的征税仅为可能发生(例如纳税人
在接受税务稽查或纳税检查)的情况。
上述“符合相关全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规定的税措施第一次通
知”通常是指香港税务局出具纳税评估结果亏损计算结果知,或
约另一方出具的相同性质的通知。
申请相互协商程序需填写 IR1454 并提供以下文件或信息:
(1)缔约另一方及其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
(2)申请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名字、地址、电话号码、商业登记号码
香港身份证号码以及相关的香港税务局档案号码;
(3)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相关事项,包括对事实的描述及分析、导致
重征税不符合有关的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规定的征税的行为(包
相关第次通知的时间、所涉及的年度或期间、申请者的观点以及期
的解决方式
(4)申请者是否已向香港税务局或缔约另一方的主管税务当局提出过
议、上诉、退税申请或类似文件;
(5)申请者此前是否已就同一或类似的事项向香港税务局或缔约另一
的主管税务当局提出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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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6)该申请是否涉及香港税务局或缔约另一方的主管税务当局目前或
经在预约定价安排、税务裁定或诉讼中已考虑的事项;
(7)申请者是否已与香港税务局或缔约另一方的主管税务当局就解决
式达成共识,该解决方式可能会对该申请产生影响
(8)授权信以及被授权人的详细信息
(9)不符合相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
副本;
(10)已提
请及附件的副本,如适用
(11)缔约另一方当地法对于请求税收救济的适用的时间限制,如适用;
(12)转让定价文档,如适用;
(13)关于为处理该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申请者同意其所提交的所有文件
及信息可能会被提供给缔约另一方的主管税务当局的声明;
(14)申请者关于其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的声
明。
申请者需将填写好的表 IR1454 及相关资料提交至香港税务局税收协
组评税主任(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36 楼)。
相关资料原件为非中文或英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英文译本。
申请者义务披露所涉及案情有关的恰当事实及情,并提供为完成
相互协商程序所需的全部信息。
在香港,相互协商程序通常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案情提交阶段,
纳税人香港税务局提案情后,香港税务局会考虑所提意见是否合理
以及是能够单方面圆解决。香港税务局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
方面圆满解决时,有义务致力于与缔约另一方主管税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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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为共同解决争阶段,当香港税务局与缔约另一方主管税务当
开始联时视为第二阶开始,缔约另一方主管税务当局即有义务进行
商并致于解决争议。港税务局与缔约另一方主管税务当局的沟通将
过交换场意见书的形进行,香港税务局在准备立场意见书时将考虑
请者所供的信息。如港税务局与缔约另一方主管税务当局无法通过
换立场见书就案情中重大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可进行会谈。申请者
权参与会谈但在香港税务局与缔约另一方主管税务当局均同意的情况下,
申请者可向香港税务局与缔约另一方主管税务当局当面陈述案情。
双方主税务当局就案情达成协议后,香港税务局会征询申请者的
意见是同意该协议。成的协议仅在申请者书面同意该协议的情况下
以执行如申请者不同所达成的协议,香港税务局将会向缔约另一方
管税务当局提议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终结相互协商程序。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
5.2.3.1 申请人条件
根据内和香港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一个人认为,一
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时,
可以不虑各自内部法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主管
局。此需要明确的是税收安排中的“居民一词所的是税收居民
份。内居民,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
共和国业所得税法》就来源于内地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内地负有纳税
务的个、法人或其他织。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人为内地税收居民
情况下内地主管当局可受理其申请并就其所遇到的税收安排问题与
港主管局进行相互协。例如,若内地居民企业在对香港投资时采取
是间接持股方式即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87
SPV)来持股香港被资公司, SPV 与香港税局就税收安排适用
题产生争议,虽然该 SPV 为内地投资公司,但因为其并非内地税收居民,
SPV 将无权请求内地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但如果该 SPV 被认定
为境外册内地投资控居民企业,那么即使其并非依照内地法律成立
法人,该 SPV 也将有权依据其内地税收居民身份请求内地主管当局就税收
安排问题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2.3.2 适用的范围
相互协程序是在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框架内决跨境税收争端
的机制因此当事人请相互协商的事项应属于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
的适用围。在中华人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
地与香特别行政区、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中,除相互协商
序条款,部分税收协(或税收安排)还在居民、股息、利息、联属
业等条中指明了双方管当局可以就该条款解释及适用进行相互协商
但在某税收协定(或收安排)中,双方仅在少数条款中指明可以就
条款相协商程序,而其他条款中未提及相互协商程序,那么在这种
收协定或税收安排),是否可以认为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范围受到
限制?根据 OECD 税收协定范本解释,这个答案是否定的。关于这一问题,
范本解中明确提到,使缔约双方未在其他条款中提及主管当局可以
该条款商,但因相互商程序独立条款的存在,双方仍可以就税收协
特定条款解释及适用过程中的问题适用相互协商程序。
《办法第九条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内地居民可以请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的情形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双重居
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88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
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安排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
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安排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5.2.4 启动程序
5.2.4.1 申请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程序是通过缔约方之间双边税收协定(或收安排)赋予缔
约方纳人的权利救济序,制定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保证税收协定(或
收安排的实施及有效除跨境双重征税。就内地和香港相互协商程序
言,通来说只有当内居民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接到有违反内地和香
税收安嫌疑的书面意或通知后(如申请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优惠待
被驳回通知、认定存常设机构的通知或转让定价调整数额初步通知
类似的面意见或通知,当事人方有充分理由认定将出现不符合内地
香港税安排的征税行。相关案情必须在不符合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
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5.2.4.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根据 OECD 收协定范本条款的用语“上述主管当局如果为所提
意见合,又不能单方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
互协商决”可以看出国(地区)税务当局是否就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互协商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89
根据《法》规定,内地纳税人提出启动相互协商序的申请需经两
个步骤:
(1)向其所在的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是否上
总局。
(2)总局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从《办》可以看出,在该程序中省级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申请的
材料进审查而无权最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如果纳税人对省
税务机不予受理的决不服,将有权进行异议申请。但当总局收到上
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时,该决定将具有终结性,纳税人无权再提出异议。
关于特纳税调整涉及的相互协商程序问题,国家务总局有专门的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管
办法》”)。其中第四十八条,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
收协定定期限内,向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
商程序请表》和特别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
的,以送日期为申请期;邮寄报送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
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国家税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税收协定有关规
定的,以启动相互协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
资料。
根据《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务主管当局请求
启动相协商程序的,家税务总局收到正式来函后,认为符合税收协
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0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事实不晰的,可以要对方补充提供资料,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要
涉及的境内企业协助核实
根据《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
以拒绝业申请或者税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请求:
⑴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⑵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⑶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⑷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⑸特别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
纳税款。
5.2.4.3 暂停及终止程序
根据《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
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2)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3)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
企业尚未结束调查调整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根据《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
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1
(2)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
5.2.5.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国际普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应属于行政性的争议解手段,换言之,
其结果对达成协议的管当局产生约束,如果当事人对结果不满,其
有权通司法程序寻求济。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是双方主管当局就特
问题进行的协商讨论,就效力而言,其得出的结论只能对该特定问题生效,
而无普遍约束力。
5.2.5.2 相互协商程序与生效的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如果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产生了生效的税
收和解司法判决,那双方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时,将只能基于
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已生效的和解或判决。
5.2.5.3 保护性措施
协商程条款规定,若纳税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该结果的执行将
不受其方法律的限制因双方主管当局就相互协商程序能否达成一致
有相当不确定性,而该程序通常耗时较长,当纳税人对协商结果不
或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时即使纳税人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也很有能面临诉讼时已过期的尴尬局面。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启动协
程序后往还会选择同启动其他的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
确保自身权益。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2
理论上动其他救济程序不会对相互协商程序产生响,两者应属于
平行关。但事实上若他救济程序产生了结果其必将对案件产生巨大
响,因许多国家(地)会通过当地法规定,若当事人希望启动相互
商程序解决税收争议,该当事人应中止其他正在进行中的救济程序。
5.2.6 仲裁条款
仲裁条 OECD 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确保税收协定(或税
收安排的实施而制定条款。其一般形式是:如果双方主管当局在一
时间内通常为两年)法就相互协商的事项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请
将该事提交仲裁。但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
协定及地与香港、澳的税收安排中均未包含仲裁条款,故本文在此
再做延伸讨论。
5.3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争议的防范
5.3.1 税收安排争议概念
内地和港税收安排争议是指双方就签订的税收安条款的解释和适
用而引的争议,体现两个不同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内地投资者与
入来源(香港)之间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引发的
议,第个层面是内地资者与收入来源地(香港)之间基于内地和香
税收安条款的解释和用争议进入相互协商程序后转化为内地与香港
管当局间的税务争议由于在第一个层面的税收安排争议中,内地投
者是直利害关系方,税收安排争议的主体之一。因此,内地投资者
当着重注这一层面的收安排争议,注重防范和避免争议的发生,增
税收安排争议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3
5.3.2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
本指南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争议是内地投资者香港主管税务当
局或者地主管税务当之间的税务争议。此类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地投资在赴香港投资决策阶段没有全面周详地考察内地和香港税收
排及香当地税法的具规定,致使投资项目在香港落地后造成一些尚
识别的税务成本增加。
常见的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争议的表现包括常设机的认定争议,即
内地投者在香港获得业收入是否应当在香港履行纳税义务很大程度
取决于设机构的认定通常,内地投资者在香港的场所、人员构成常
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在香港纳税。常设机构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
税务争,是内地投资应当着重关注的税务风险点。内地投资者应当
量争取免其在香港设的非经营性质的场所、人员被香港税务局认定
常设机构。
5.3.3 妥善防范和避免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争议
内地投者与香港主管税务当局一旦产生税收安排议,可以通过启
动相互商程序加以解,但这一协商机制的缺点在于缺乏时限规定,
能各个序阶段耗时较,导致争议解决效率低下,对内地投资者产生
为不利影响。因此,地投资者应当注重增强防范和避免内地和香港
收安排议的能力,尽避免在项目投资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与香港主
税务当之间的税务争,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确保在香港投资或经营
够实现最优化的经济目标
防范内和香港税收安排争议的核心工作环节在于策阶段。内地投
资者应在投资或经营策阶段对香港税法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具
规定进充分考察与准理解,结合自身的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识别税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4
风险,理地进行税务划,严格按照香港税法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
具体规定安排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
内地企作为赴港投资者应当特别注重建立税务风的控制与管理机
制,制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控制以及信息沟通和监督的相关
作机制尤其要注重准、全面地识别自身的税务风险点,并制定税务
险应对警方案。内地业应当结合在香港投资或经营的业务特点设立
门的税管理机构和岗,配备专业素质人员,强化税务风险管理职能
及岗位职责
内地投者应当在全面了解香港税法及内地和香港收安排具体规定
与准确握自身涉税风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与香港主管税务当局
行沟通交流的准备工,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就一些关键税务风险
的处理香港主管税务局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努力获得香港主管
务当局承认或者谅解必要时可以启动在香港的预约定价安排程序及
先裁定程序,尽力将税务争议风险进行锁定。
了解香税法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具体规定是地投资者投资经
营所需行的重要工作内地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和经营决策初期积极寻
内地相主管当局的帮,获取相关税收规定及政策信息,并与内地相
主管当局相关方面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内地投者可以在决策阶段及时寻求税务律师、注会计师等税法专
业人士帮助,借助税专业人士的专业优势进行周详的税法尽职调查
制定合的税务遵从方,实施符合自身投资或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
制和管整个项目各个段的税务风险。税法专业人士的服务可以使赴
投资经营决策更为有效。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5
第六章 在香港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内地企投资香港面临的税务风险类型繁多,形式异。就现有内地
企业投香港的情况来,内地企业很大一部分是以香港作为海外投资
桥头堡通过香港公司射全球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这样的投资
构安排要是考虑到香无外汇管制、法制相对健全、税制简单、税负
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为投资引进、融资安排、税负控制、未来退出
提供灵性和弹性。本将重点从信息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
定风险享受税收安排遇风险和其他风险五个方面阐述投资香港可能
到的税风险。这些税风险包括内地企业投资香港的香港税务风险,
及内地的税务风险,同时,还包括内地企业借道香港投资其他国家(地区)
的税务风险,该章节将针对这些风险作简要提示。
6.1 信息报告风
6.1.1 登记注册制度
已在第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中体现。香港特区府对在香港从事
经营活没有特别的税登记要求,香港商业登记署从属于香港税务局
所以完成商业登记,即视为完成税务登记。
6.1.2 信息报告制度
香港税征收管理方式,是以法制要求和纳税人高遵守的自律性为
基础,本上是自主申纳税。根据香港现行相关规定,不符合豁免条
的香港体需要准备主文档及本地文档;符合条件的香港实体还需要
交国别报告。具体请参阅 4.2 章。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6
6.2 纳税申报风
6.2.1 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
根据香利得税法规,利得税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香港子公司在
香港经任何行业、专或业务而获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香港的所得
应缴纳港利得税。子司应准确划分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进行纳
申报,保留好支持文,避免将境内所得误认定为境外所得而未申报
税的风险。
6.2.2 在香港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香港未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理制定不同的制
度。非民企业(分公或代表处)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获得的得,属于来源香港的所得,应缴纳香港利得税。非居民纳税
凡在香进行商业活动仍需为其业务申请商业登记证,其后便需要按
就业务成纳税申报和税责任及保存相关记录,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
施与居纳税人一致。时,香港分公司或代表处应准确划分来源于境
和境外得,进行纳税报,并保留好支持文档,避免将境内所得误认
为境外所得而未申报纳税的风险。
6.2.3 在香港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香利得税法规,非居民企业在香港经营任何业、专业或业务
而获得所得,属于来于香港的所得,应缴纳香港利得税。若企业在
港构成设机构,需就常设机构相关的所得纳税;同时,需要根据香
税收法严格区分常设构香港境内和香港境外所得,以避免将境内所
视为境外所得而未申报纳税的风险。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7
6.3 调查认定风
6.3.1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香港利得税实行 16.5%的税率,股息或资本利得不纳税。企业投资香港,
除考虑融资平台外,能还会考虑设立子公司,利用名义持有的股份
资金和形资产获取股、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相关所得
纳较低至不缴纳税收相关利润长期留存公司账面不做利润分配汇回
实现延迟纳税,甚至长期体外循环寻求永远不纳税。若内地企业投资香港,
从税务险管控角度,港公司是否具备合理商业实质、是否留存巨额
润不做配、是否构成控外国企业均为内地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鉴
内地税局极有可能对控外国企业的留存收益强制性视同分配并据以
税,企应在职能配置面充分考虑税务局的关注。当前各国(地区)
务部门外所得税务管日益加强,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标准越来越宽泛
境外企业纳入管理范围越来越宽,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划分标准日趋复杂,
境外所纳入调整对象来越多,企业应更加关注巨额境外所得长期不
配的合性。虽然香港前没有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对内地企
通过香投资其他国家地区),在香港暂无受控外国企业调查的风险
但是,仍建议企业需关注香港税收政策的发展和变化。
6.3.2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内地企投资的香港企业是内地税收居民,还是香税收居民,其身
份认定不同,会直接致企业纳税义务的不同。由于不同税制对居民
业的认标准有所差异因此在给企业选择纳税身份提供了一定税收筹
空间的时,也给企业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果不从企业全局利益
发进行纳税人身份认定很有可能会对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影响的税务风险。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8
6.3.3 常设机构风险
内地企在投资香港之后,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常出现内地公司的
雇员在港工作、香港司的经营活动基本在内地发生及香港公司的雇
在内地作等情形,根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规定,这些情形存在内
公司在港或香港公司内地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进而导致需就归属
设机构利润在香港缴利得税或内地缴纳所得税的风险。因此,内地
资者应合理利用内地香港税收安排进行规划,尽量降低相关的税务
险。此,香港税制允香港公司就某些收入申报为境外收入从而不缴
香港利税;与此同时投资者需要考虑,该申报为香港境外所得的收
是否会于在内地或其国家(地区)开展某些经营活动而构成内地或
他国家(地区)的常设机构的风险。
6.3.4 技术性无形资产利润权属的风险
研发环最为突出的税务问题是研发技术无形资产权利归属。企业
通常以约转移、功能离等形式将集团无形资产或相关权利转移至无
业实质公司、低税或税地区、旨在获取专项税收优惠的主体运营公
等,以低集团整体税。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当前多数国家(地区
均倾向全球价值链分和价值贡献角度(经济所有人角度,而非法定
有人角),确定无形产相关利润归属,企业上述运作模式潜在税务
险巨大其中,并购重后既有无形资产与未来待开发无形资产的归属
及利润分割亦受到关注。
6.3.5 混合错配风险
混合错安排是指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管辖区同一混合实体或
混合工在税务处理上差异,产生税收结果错配,从而减少参与方总
税负的排。混合错配排可能导致一方扣除而一方不计收入、双重扣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199
和间接性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各国(地区
将倾向采取严厉措施解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象,中和混合错
安排的应。因此,从务风险管控角度,跨国集团今后的税务处理应
分考虑合错配行动计的相关规定,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目前,香港
未出台混合错配相关的政策,内地投资者需关注相关政策的发展和变化。
6.3.6 集团资金池的内部融资税务风险
建立资池实施资金的集约化管理是企业常见的融模式。鉴于内地
和香港地外汇管制、内外融资成本差异及流转税的考虑,内地企业
常在两地分别设置融资平台。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集团成员的资金借贷、
融资担常忽视利息收与扣除问题,除利息收付标准存在转让定价风
外,不行利息收付或人为将交易利集中安排在低税率地区还面临
易被重新定性和定价的税务风险。
6.3.7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集团劳务相关的转让定价风险。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内部劳务
整合集资源实现协同应,其面临的突出税务问题是集团劳务费用的
付及其准。从税务风管控角度,集团关联劳务费用的收取或支付,
重点分析劳务提供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与经济实质,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应从劳提供方与接受分别进行受益性分析,劳务是否具有真实性与
要性,否重复提供或复支付,是否从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取补偿,且
接受方创造价值。
生产活相关的转让定价风险。全球产业转移的趋与周期使价值链
生产职能的经济贡献与利润回报不匹配企业常通过与低税率国家(地区)
企业进原料采购与产销售,挤占生产职能的利润空间,导致生产环
长期亏或维持微利水。目前生产职能聚集的国家(地区)均大力打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200
税收权与生产活动的配现象,履行单一生产职能的公司不应承担集
决策、场风险所致亏,而应体现合理利润回报,但实际经济活动中
些公司权获取超额回。此外,还需考虑企业在低成本地区经营所获
的净成节约,特别是过在原材料、劳动力、租金、运输和基础设施
方面的较低支出所实现的超额回报。
营销活相关的转让定价风险。科技的日新月异使聚品牌粘性的营
销活动为高附加值的营环节,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使营销活动分散在
球各个域,而不是商或服务的实际交易地。这使按照传统理念配置
销环节润的企业面临为复杂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对承担简单分销
能的企,应根据集团一的转让定价政策给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
回报;承担复杂营销能,以及对营销型无形资产做出贡献的企业,
获取与价值创造贡献匹配的利润回报。衡量营销活动较常用和直观
指标为企业销售费用占集团销售费用的比重,利润回报应与其比重相匹配。
此外,业的利润回报应体现其在对某项服务或产品具有特别需求的
域内开展经营所获得的超额利润。
6.4 享受税收安排待遇风险
6.4.1 未正确享受税收安排待遇的风险
当享受收安排优惠的内地企业不符合内地和香港收安排规定时,
例如并内地的居民纳人或者并非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无权享受税
安排优,该内地企业面临未正确享受税收安排优惠的风险。因此可
导致该内地企业在香港少缴税款,进而导致香港税务局对其处以罚款。
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华人民和国政府对外签
署的税协定及内地与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航空协议税收条款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201
海运协税收条款、汽运输协议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
或者换待遇,必须要内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证明其居民身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有关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
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 年第 17 号, 2019 5 1 日起施行)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应向
主管税机关提交要求申请表及资料,以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规
的优惠率。但是同时请者应关注香港税务局对于内地税收居民身份
明应包的企业信息及交的时限要求,否则将可能导致无法享受内地
香港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
6.4.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6.4.2.1 导管公司认
导管公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润等为目的而设
立的公。这类公司仅所在国(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
组织形,而不从事制、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若内
企业没实质的经营管活动而被香港税务局认定为导管公司,则将有
能导致内地企业无法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待遇
同样,地投资者通过香港投资到其他第三方国家地区),若香港
控股公没有商业实质也可能会被第三方投资地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因此,业投资架构设计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税收安在当前跨境税源
管理背下具有越来越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导致额外增加的税收成
(如所得纳税义务判定、所得性质确认、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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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6.5 其他风险
6.5.1 并购重组的税务风
企业投香港前,通常根据企业经营战略、业务需、香港的商业和
法律环,选择适当的资方式(直接投资、并购、合资等)。基于投
机会的元化或管理经的提升(如内地银行收购海外飞机租赁公司以
取该行的特定经验,购技术型项目以获取旨在占领市场份额的技术
新),业常通过在成市场寻找优质并购目标谋求品牌、研发、物流
人才的球化。从税务险管控角度,企业通常在并购前后进行旨在优
投资架或业务配置的团重组,此环节要注重量化税务风险及潜在税
成本,确定合理的关联股权交易估值定价、多层股权转让潜在的税收负担,
以及股权转让收益享受税收安排待遇的要求等。
6.5.2 投资退出的税务风
投资退作为战略收缩与调整的方式,是企业优化源配置的重要手
段,既通过高溢价退获得特殊收益和现金流,也可及时退出经营不
的项目业务,实现有止损。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企业在投资架构
建初始应考虑不同投退出方式(直接或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成本
潜在风。例如,企业取股权转让形式退出时,税务风险管控的关键
股权交价格的确定。用直接股权转让方式申请税收安排免税待遇时
应注意让方的经济实问题,避免受到滥用税收优惠的调查;采用间
股权转方式时,应注各层级公司所在地征税权归属的确定问题,避
同一所得在多个国家(地区)构成纳税义务。
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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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国香港》,商务部编,2020
[2]香港特区政府一站通:https://www.gov.hk/sc/residents/
[3]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官网:www.censtatd.gov.hk/home/index_tc.jsp
[4]香港保监局官网:https://www.ia.org.hk/en/index.html
[5]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http://www.locpg.gov.cn/index.htm
[6]《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 2020》,香港证券交易所,2020
[7]《香港投资推广署年年报 2020》,香港投资推广署,2020
[8]香港工业贸易署官网:https://www.tid.gov.hk/scindex.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www.mofcom.gov.cn/
[10]电子版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11]香港税务局官网:https://www.ird.gov.hk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14]香港入境事务处官网:https://www.immd.gov.hk/hks/index.html
[15]香港金融管理局官网:https://www.hkma.gov.hk/gb_chi/
[16]香港创新科技署官网:https://www.itf.gov.hk/tc/home/index.html
[17]国际清算银行官网:https://www.bis.org/
[18]《全球金融中心指数》,英国伦敦智库
[19]《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
[20]香港路政署官网:https://www.hyd.gov.hk/welcome/index.php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index.html
编写人员:何伟坚 曾娟
审校人员:李婷 彩婷 旭迎 刘乃辉 李春琳 芳慧 李玉 钱思一 湧灏
周开心